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适用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24-08-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37    
核心提示:我国《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关系在起草合同法时,考虑到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而经济合同法中已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新的合同。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我国《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实施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合同是承包人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提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承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颁布后,仍有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章进行规范,以及《合同法》第287条的包罗万象的条款,即“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808条)。虽然该条款表明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之间存在共性,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规定与合同合同的规定仍有不同。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有必要根据案件事实准确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合同合同,以便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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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中,合同的性质一般以当事人约定的典型付款类型来区分,而以完工工费为付款项的合同通常被归类为合同中的合同。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台湾等国的民法典均将建设工程合同纳入合同合同,而不是单独规定为著名合同。

我国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包合同分开的做法,是仿照苏联民法模式的。在苏联,建筑工程合同被称为基本建设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商”被列入《民法典》的单独章节,在“合同”之后。这是因为钢结构承包协议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合同的唯一目的是执行国家计划,而工程的建设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成为实施国家计划的重要工具。 而独立规定的自然是必要性的。[参见辛健、闵海峰、张浩杰:《建设工程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人民司法》,2011年第8期。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因此参照苏联的做法,分别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和加工合同。在起草《合同法》时,考虑到《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是合并的,经济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区别于合同合同的新型合同。同时,还考虑到建设工程的完成与其他工作不同,具有与总承包合同不同的一些特点,特别是建设工程的质量会涉及到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等重大问题。基于上述考虑,立法者延续了《经济合同法》的实践,在《合同法》第十五章中对合同进行了规定,在《合同法》第十六章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从而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细致规范。现行的《民法典》也基本沿用了上述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的区别是有区别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是合同,与一般合同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建设工程合同都是承诺合同、双边合同、有偿合同,都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标,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正是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规范建设市场的实际需要,才使得我国《合同法》中将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合同分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复制、检测、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水库等的建设,一般是指土建工程、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建筑装饰装饰装修活动。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两者的区分通常转化为如何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即从承包工程的内容入手,建设工程是建设工程,其他工程是合同。

例如,在(2020)新民终1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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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钢结构承包协议书,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案中,XK公司与段、陆某签订的《2012年度地质勘查钻探工程合同》中规定,段、鲁某按照《岩心钻探规程》和《固体矿物岩心钻探质量评价标准》的要求,使用钻机进行钻孔、开孔、从孔中取出岩心,并提供钻探、钻探资料, XK公司根据钻探情况按固定单价支付报酬。涉案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法律特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承包人完成合同的规定按照承包方的要求进行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承包方支付报酬,因此,双方订立的2012年度地质勘查钻探工程合同具有合同性质。

在(2018)鄂民申480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为建设工程而签订的合同,该类合同具有要求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工作量为目标,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普通合同的特点,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是合同中的合同。……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具有合同合同的特征外,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建设工程合同仅限于工程建设的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是指规模比较大、情况复杂的建设工程。本案中的项目是完成一般建筑项目(为个人安装阳光房、玻璃、门窗)的合同。因此,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更为宜于认定为合同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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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鲁民申(2019)1225号案件中,法院还认为,建设工程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主要包括施工安装两个方面,即工程的建设和施工行为,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组装行为。具体而言,本案中,张某与新泽西公司签订的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张某为新泽西公司提供了青州项目的钢管、夹具、顶丝、安装架等;张律师的工作范围为外墙脚手架及拆除、工字钢安装、电梯防护、边缘防护、楼梯防护;费用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材料使用期限、租赁费计算方法等。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该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不涉及涉案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也不涉及涉案工程的线路、管线、设备的组装,故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没有不当。在

(2019)新民再150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J公司按照K公司的要求自行进行组织设计和施工,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J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本案涉及的合同范围为仓库、道路、厂房、地磅地基和夹芯墙板、地磅房等设施的建设,本案争议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涉案合同为钢结构工程施工,且钢结构工程施工需要具备专业资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正确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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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在界定建设工程合同和合同合同时,首先应充分考虑确立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性的立法目的

其次,在对建设工程的界定上,除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外,还应结合有关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如《城乡规划法》、《建设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分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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