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江苏盐城中院开庭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会上,全市法院发布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和《建筑企业经营活动法律风险防范50条指引》。
盐城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 南京某公司与江苏某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
案例2:某装饰公司与朱某某、某建筑公司、某包装公司的施工合同
案例3:董某某等10名实际施工人与福建某建筑公司、盐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朱某某之间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案例4:某钢结构公司与某环保公司施工合同
案例5:某新建建筑公司与周某某之间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一起来看看案例详情吧~
典型案例1
切实发挥司法职能促进问题财产顺利复工复产
——南京某公司与江苏某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件基本事实】
南京某公司承建了江苏某投资公司开发的东台经济开发区住宅项目。
某金融租赁公司为江苏某投资公司提供连付担保。
随后,江苏一家投资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
南京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及相关损失共计1.4亿元。金融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东台法院受理案件后,审判长组织当事人多次调解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耐心、认真听取当事人诉求,帮助当事人达成共识。该案最终通过调解得到解决。
【典型含义】
当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困难而卷入诉讼时,法院并没有简单处理此案。在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发挥司法职能,推动问题财产顺利复工复产。
充分保护了涉案8栋楼282户的切身利益,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2
承包人明知分包人具有借款资格的关联关系,应当向关联人追偿工程款。
——某装饰公司与朱某某、建筑公司、包装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12月,朱某某借用建筑公司资质,承包了一家包装公司承建的新厂房工程。
2021年7月17日,朱某某作为某建筑公司关联方,将上述项目中的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某装饰公司。
随后,某装饰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并交付给某包装公司使用。
因朱某某与某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费,某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大丰法院认为,朱某某借用建筑公司资质获得涉案建筑工程后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将门窗工程分包给装饰公司。如此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无效。
由于某装饰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并与朱某某达成和解,且涉案工程已由施工方投入使用,故应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获得资格。
因此,某装饰公司有权就涉案工程向朱某某主张贴息赔偿。
因涉案分包工程某建筑公司并未实际施工,且某装修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明知朱某与某建筑公司有关联,故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付款义务,未予支持。
装修公司不能向包装公司索要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的相关性。
【典型含义】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的,该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
大丰法院发现本案存在借用资质违法行为后,按照《诉讼中发现的建设工程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实施办法》,及时致函区市管理局。 》由法院会同四部门制定。司法建议。
侯区城管局向朱某某及某建筑公司出具了处罚前决定书,决定对朱某某及某建筑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案有效打击和遏制了建筑工程领域的违法行为,促进了建筑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3
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尚未履行完毕,农民工工资也应优先支付。
——董某某等10名实际施工人员与福建某建筑公司、盐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朱某某之间的建筑工程分包案
【案件基本事实】
盐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盐南高新区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
朱某借用福建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该工程后,与董某某等10名实际施工人员签订了多份分包合同,分包该项目的砌砖、木工、钢工等工作。
工程部分已竣工验收,但因总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未履行,盐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预付款,导致朱某无法按规定向董等人付款在分包合同中。
董某某等10名实际建筑工人先后将福建某建筑公司、盐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朱某某诉至法院。
朱某及福建某建筑公司被要求支付工程欠款,盐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欠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开地方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遂对其中一案作出判决。
二审中,经过两级法院进一步耐心劝说,盐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同意和解,并与朱某、董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以房屋清偿债务。
【典型含义】
虽然法律禁止多层非法分包、借用施工资质,但在工程已竣工验收的前提下,一方面必须关注实际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投入了人力、财力。
另一方面,也要兼顾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避免引发工程领域的群体性纠纷。
该案一次性解决了项目多层次关系中的全部工程款纠纷,变“一案结多起”为“一案结多结”,维护了近百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4
如果钢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无权要求承包商支付质量保修金
——某钢结构公司与某环保公司施工合同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
某环保公司将相关工程全部外包给某建筑集团后,又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某钢结构公司施工。
2018年8月22日,某环保公司与某钢结构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保留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保修期后无息缴纳1%质量保修金,两年后无息缴纳2%质量保修金年保修期。
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已于2019年7月31日竣工验收。
某环保公司已陆续缴纳工程费。
竣工验收通过后不久,某环保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厚度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报告显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但某钢结构公司并不认可。
随后,一家钢结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工程价格和工程质量进行了司法鉴定。
质量鉴定报告确认,涉案工程存在防火涂料厚度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规范等质量问题。
【裁判结果】
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质量鉴定报告确认涉案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不予缴纳上述工程总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
随后裁定,环保公司应向钢结构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承担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后,某钢结构公司提出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建设项目具有明显的社会公共性。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合格,不仅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
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但因施工方过错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在工程质量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
典型案例5
主审法官和执行法官通力合作,有效促进了当事人之间“三角债”的及时解决。
——新鑫建设公司与周某某建筑工程分包案
【案件基本事实】
某股份公司将食品加工项目——辅料仓库及办公楼承包给忻州建筑公司和连云港广州公司承建。
2020年11月,新某建筑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周某某,连云港光某公司将清真一号车间和二号主车间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周某某。
2020年11月16日,出租人(甲方)钢管租赁服务部与承租人(乙方)辛某建筑公司、担保人周某某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
2021年9月8日,周某某起诉广州连云港某公司,主张该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
响水法院判决支持周某某的诉讼。
2022年5月17日,新某建筑公司起诉周某某,要求支付租金、紧固件损失、清理钢管和紧固件的人工费等,法院判决支持新某建筑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随后,鑫鑫建设公司起诉周某某,要求支付后续清理钢管、紧固紧固件的人工费用。该案为(2023)苏0921民初案4030号。
【裁判结果】
响水法院在(2023)苏0921民初4030号案件审理中发现,上述两起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得知案情后,主审法官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共同解决周某某、辛某建筑公司、连云港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之间的“三角债”案。
经过多轮沟通协调,三方最终就三起案件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鑫谋建筑公司主动放弃(2023)苏0921民初案第4030号诉讼请求,向法院撤诉。周某欠辛某建筑公司的款项由连云港广某公司直接支付给辛某建筑公司履行。
【典型含义】
本案通过主审法官与执行法官的联动,有效促进了当事人之间“三角债”的及时解决,达到了以最少的程序、最短的时间实现当事人胜诉的良好效果。时间、比例最大,有效防止“程序空转”,有效减轻当事人负担。当事人承担责任。
注:案例标题由本公众号编辑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