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道:
原标题为《浅析钢结构产品加工是加工合同还是施工合同》。钢结构加工是合同还是施工合同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案件的起因,还关系到管辖、合同效力等法律适用问题,将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
1. 简介
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领域比较常见的案件钢结构施工合同,我也处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至今记忆犹新的是,我曾经用了两年的时间经历了一起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案的一审、二审、再审。
虽然如今案件已经结束,但笔者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钢结构加工到底属于加工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笔者认为,如果业主直接发包,应当是建设工程合同;如果建设工程承包方经承包人同意发包,应当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如果建设工程承包方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应当是违法分包;如果由专业分包商发包,应当是违法分包。为论述方便,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合同)
因为钢结构加工到底是承包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案由,还关系到管辖、合同效力等法律适用问题,将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
因此,笔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加工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建设工程的现状,撰写了本文。
2、钢结构产品加工性能争议的原因
钢结构产品加工到底是加工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分包纠纷?这两种观点始终没有形成压倒性的优势,这一争议也由来已久。笔者认为,这一争议的产生,大致有五点原因。分别阐述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源于加工承包合同纠纷,难以区分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源于加工合同纠纷
一般以典型给付类型来区分合同性质,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典型给付其实是一样的。二者均以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典型给付,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是加工合同,二者的关系是一种包容关系,即承包合同包含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了承包合同,第十六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体例和基本规定,第三编合同法第十七章规定了承包合同,第十八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八条明确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从承包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合同纠纷。之所以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包合同中分离出来,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有其自身独有的特征;且建设工程合同已达到相当的比重,成为国家支柱产业,达到了可以与承包合同相竞争的水平。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与加工承包合同纠纷界定困难
建设工程合同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钢结构施工合同,都不能改变建设工程合同与承包劳务合同相分离的基本事实。这必然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加工劳务合同纠纷有太多的共同点,而这些共同点往往足以使建设工程合同的个性不明显。建设工程合同与加工劳务合同的根本区别仅在于所承接的工程内容不同。即承接建设工程是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其他工程是承包劳务合同。
但在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虽然合同工作内容是钢结构加工产品,但如果合同内容中包含安装,那么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项下交付的内容是否构成工程?另外,即使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不包含安装,但交付的钢结构产品已经构成具体工程的主体结构,此时的土建安装仅起支撑作用,那么此时的钢结构产品是否也构成建设工程?…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加工合同纠纷的界定必然存在困难。
毕竟,只有对建造合同和加工合同的特征进行详细的分析,才能准确的判断其到底是建造合同还是加工合同。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加工合同,二者的界定难免存在困难。
(二)将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签订为承包合同,避免违法分包
很多情况下,钢结构产品加工都是由建设项目总承包方承包给钢结构产品加工厂家,甚至是交给专业的分包商。
如果将钢结构加工定位为建设工程合同,那么总包商的分包需要取得承包商的同意(在总包合同中确定,或经分包商资质审查确认,或由承包商以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确认形式签字确认),否则分包合同无效。但很多承包商不会轻易同意总包商的分包,或者虽然暗示总包商分包,但为了逃避承担责任,很少签字确认。因此,总包商很容易陷入违法分包的境地。
如果将钢结构加工定位为建设工程合同,那么如果该合同由专业分包商授予钢结构加工制造商,则会因违反专业分包商不得进一步分包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因此,实践中,为了避免建筑工程分包问题,很多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当事人签订《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
(三)将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冒充承包合同,规避专属管辖
一般而言,合同谈判、签订阶段,合同甲方处于强势地位(部分热销产品除外),为了便于诉讼或获得熟悉的法院判决,甲方往往会通过约定管辖的方式将诉讼地点设定为自己所在地。
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均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为三级案件,其中包括9件四级案件:(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建设合同纠纷(9)农村住宅建设合同纠纷)。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复杂性,很多案件需要鉴定,甚至需要到现场勘察,因此,基于便于法院审理和方便诉讼参与人的原则,法理和实践均已达成对后7件四级案件适用专属关系的协议。)
因此,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的甲方会主动将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定义为加工合同,而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的乙方在人多粥少的前提下,为了获得生意,只能迎合甲方的要求。因此,为了避免专属管辖权的问题,双方往往将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签订为加工合同。
(四)裁判机构难以形成统一意见
虽然一般的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交付的是产品,既包括标准产品,也包括非标准产品;加工合同交付的是劳务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交付的是建设工程。
但售货合同交付的产品必须包括劳务成果,加工合同交付的劳务成果也必须以产品形式呈现;在建设工程这一特殊产品中,交付的劳务成果可能直接构成建设工程,也可能最终物化为建设工程。
因此,准确评判这三类合同确实非常困难。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通过个案解释论证买卖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区别,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却出现大量相互矛盾的裁判,至今未能形成最终定论。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另(2015)民理合字第13号唐山通宝焦化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管辖案裁定:《唐山通宝焦化有限公司捣固焦改造工程合同书》和《唐山通宝焦化有限公司焦炉捣固焦改造工程技术协议书》约定了焦炉捣固焦改造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工艺、土建、非标设备、地面除尘站系统、供电等)、设备制造及材料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培训、功能考核、竣工验收、投产达产等内容。从合同内容可以认定唐山通宝公司与首钢机电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因此本案诉因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4)最高法再审第282号《河北盛得利马口铁制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万隆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侵权管辖异议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认为:《盛得利马口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合同》《盛得利马口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等证据材料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为加工合同。
…
(五)诉讼当事人为了解决纠纷,往往忽视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的性质。
钢结构产品加工究竟属于买卖合同、加工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很难界定。
因此,当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发生纠纷时,原告往往会按照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也往往会认可合同的约定。法院也往往会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受理和审理,而不会纠结于合同的性质。因此,诉讼当事人为了顺利解决纠纷,直接无视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的性质,进行起诉、应诉和审理。
简言之,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性质争议的产生,有加工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难以界定等客观原因,也有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乙双方试图规避合同效力、专属管辖等主观原因,更有诉讼当事人为尽快解决纠纷而采取和解策略。因此,不仅在过去、现在,而且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钢结构产品加工属于何种合同类型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3.笔者认为钢结构产品加工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笔者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钢结构产品加工都应纳入建设工程合同范围,主要有以下八点理由,阐述如下:
(一)资质认定钢结构产品加工属于建设工程承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筑业资质分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对钢结构施工和钢结构生产采取不同的资质管理模式,即:从事钢结构施工的企业需向企业所在地省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是指以钢材为主要材料,在工厂制造、现场安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承重梁、柱);承担钢结构制造、来料加工、最终生产标准化产品的企业需向中国钢结构协会(一个跨行业、跨学科、具有超越地位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申请取得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已经将钢结构产品加工企业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行列进行管理,并对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深知钢结构产品加工在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性,而钢结构产品加工又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共同特征。因此,从国家对钢结构产品加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角度看,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纠纷应当归类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二)钢结构产品图纸确定钢结构产品加工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1、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乙方必须提供的图纸种类
在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通常由乙方负责钢结构产品加工图纸的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图纸通常包括四种图纸,即:深化设计图、加工图、安装图、制造图。这四种图纸相互联系、各有侧重,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详细设计图(也叫详细图或详图)是指建设工程中整个钢结构的图纸,是钢结构产品制造、安装的基础图,也是钢结构产品的主图。
加工图纸是指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乙方用于生产钢结构产品的图纸。
安装图是指:用于钢结构产品安装的图纸。
部件图是指:各柱的结构图。
前述图纸最终都会成为建设项目众多图纸的一部分。而图纸的深化设计是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的首要合同义务(乙方在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的义务通常包括四个部分,即:第一,钢结构产品图纸的深化设计;第二,向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交付合格的钢结构产品;第三,向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提供钢结构产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第四,钢结构产品的维护和质量保证)
2、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乙方提供的图纸顺序
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将详细设计图纸送交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甲方对详细设计图纸进行初步审核,甲方审核后送交建筑工程设计院审查。
待建筑工程设计院审核通过钢结构产品深化设计图纸后,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开始生产,并将加工图纸提供给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待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审核通过后,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开始加工生产钢结构产品。
与此同时,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的乙方开始编制安装图、生产图。
3、诉讼当事人将施工图纸与钢结构产品深化设计图纸相混淆,导致判断错误,损害了甲方在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发生纠纷时出现钢结构产品交付延期的情况,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通常会以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未能及时提交图纸为由,声称钢结构产品未延期交付。
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乙方的这一抗辩一般是无法成立的。
原因有二:
(1)诉讼当事人混淆了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提供图纸义务的主体,从而损害了甲方在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的权益
钢结构产品加工通常涉及两类图纸:第一类为施工图,第二类为钢结构产品深化设计图。前者由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提供,后者由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提供。
如前所述,对于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的第二类图纸,甲方仅承担审核或审查的义务。
在纠纷中,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通常首先主张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未能及时向其提供钢结构产品加工的深入设计图纸,导致其不能及时进行钢结构产品加工,因此工期延误的责任并非其过错,进而主张停工损失抗辩。
但由于多位涉案当事人对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提供不同图纸的责任主体不了解,均将提供图纸的义务视为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的义务,因而理所当然地将钢结构产品图纸深化设计拖延造成的损失归咎于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的权益受损在所难免。
(2)涉案当事人混淆了提供施工图纸的时间,从而损害了甲方在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的权益
当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前述抗辩难以得到支持时,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通常会提出第二项抗辩,即: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未能按时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导致甲方无法对钢结构产品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因此,钢结构产品合同工期应相应顺延。
针对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的抗辩,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履行举证责任往往比较困难,因为很多情况下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施工图纸交付给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
但事实上,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乙方的这一抗辩很难成立。理由是:
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通常利用建筑工程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进行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的投标或谈判;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在签订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后,依据施工图进行钢结构产品的深化设计,并向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出具全套深化设计图纸。即施工图是乙方合同报价的依据,也是钢结构产品深化设计图纸的设计依据。
所以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在投标或者谈合同的时候,已经有了钢结构产品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没有施工图,钢结构产品乙方是无法进行正常报价的,更不可能对钢结构产品图纸进行深化设计。
但由于涉案当事人经常混淆钢结构产品施工图与深化设计图之间的关系以及提供各类图纸的时间,从而做出错误判断,最终损害了甲方在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仲裁机构之所以接受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提出的上述两项抗辩,并最终损害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的合法权益,是因为涉案当事人对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并在此基础上错误地确定了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各方应提供的图纸种类、以及各方应在何时提供图纸。
(三)钢结构产品质量决定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由于钢结构产品不同于普通的建筑材料,它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关系到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
因此,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乙方向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提供的钢结构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满足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甲方审查批准的详细设计图纸的要求;2、符合钢结构产品的强制性标准。
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即使乙方提供的钢结构产品符合详细设计图纸和甲方的要求,但只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验收标准,乙方交付的钢结构产品就不是合格产品,这一特点决定了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四)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要求乙方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认定钢结构产品加工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如前所述,向甲方提供钢结构产品质量证明是乙方在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的第三项合同义务。而这些证明最终将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记录。
乙方对于钢结构产品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原材料复检报告、钢结构产品质量证明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缝外观检查报告、焊缝无损检测报告、构件尺寸检验报告等。
因此,从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中乙方的角度看,除了需要提供一般加工合同所要求的产品本身质量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钢结构产品原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和钢结构产品加工工艺质量证明材料,可见钢结构产品加工也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
(五)钢结构产品验收确定钢结构产品加工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2020年8月1日前,钢结构产品加工验收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2020年8月1日起,钢结构产品加工验收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前者废止后者)
“钢结构工程建筑质量接受代码”规定了与钢结构生产的验收,钢结构结构质量接受,测试以及与钢结构产品质量相关的其他事项有关的事项。
“接受钢结构构造质量的标准”规定了原材料和成品,焊接项目,紧固件连接项目,钢制零件和钢制组件处理,钢结构组件项目,钢结构安装项目以及钢结构的接收到钢制结构的标准; ,钢结构产品的生产,安装和测试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钢结构工程构建质量接受代码”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接受标准”都是国家建筑工程构建质量验收代码系列的一部分,也是上述的强制性接受标准。不是普通的处理合同。
(vi)钢结构产品处理合同的质量保证和维护义务确定钢结构产品处理属于建筑工程合同。
质量保证义务和维护义务是根据建筑项目合同的承包商的两种不同义务。
根据第2条,第9条,第11条的规定和“建筑项目质量存款管理措施”的其他法律,质量保证义务是指建筑项目的质量缺陷的责任期间,施工项目承包商应承担质量定期质量范围的质量损失的质量缺陷。根据合同的保证义务,建筑项目承包商可以从质量存款中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费用。
根据第60条,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第39条,第40条,《建筑项目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保修义务是指建筑单位在质量质量质量的情况下,在质量质量的情况下,构建单位对不同的质量的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维修义务。期间,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尤其是当钢结构产品成为建筑项目的主要结构时,保修期是设计文档中指定的施工项目的合理使用寿命,因此,从质量保证义务和保修义务的角度来看。
(vii)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的定价基础确定钢结构产品处理属于建筑工程合同
价格是任何类型的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各种定价,但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实践。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是建筑行业的行业规范。
“构建项目定价规格”列出了附录中的钢结构制造项目“构建项目数量和计算规则”,并被列为单独的部分(A6金属结构项目)。
“建筑工程定价规范”是建筑工程定价模型中的账单定价模型的测量标准。 State大力促进了工程项目的一般合同合同中固定的总价格定价模型)。
因此,在国家一级,住房和城乡发展部以行业实践的形式指导钢结构产品处理清单的定价。
(viii)钢结构产品的制造位置不影响合同的性质
1.有人认为,钢结构产品处理是一项处理合同,理由是在建筑工地未进行处理。
有人可能会说,钢结构产品不是在建筑工地上生产的,而是在钢结构制造商的生产研讨会上制造的,因此,他们建议钢结构产品的加工应属于加工合同。
2.上述观点的理论基础
(1)钢结构产品加工制造商生产钢结构产品,这些产品使用自己的员工在其自己的生产地点满足客户的需求,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利用自己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原材料,完全符合处理合同的特征。
(2)钢结构产品本身只是建筑项目或建筑项目的大多数组成部分的材料。
3.作者认为,本文第二段中所述的观点由于以下原因无效:
(1)建筑项目合同是一种与处理合同分开的合同,当然可以完全满足处理合同的特征。
(2)预制建筑物比钢结构处理更为特殊,但仍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别
2016年,州议会发表了“有关大力开发预制建筑物的指导意见”,该观点鼓励从土地供应和税收优惠的角度开发预制建筑物。
可以预期,预制建筑物将在几年内成为行业的规范。
但是,预制建筑物仍然属于建筑项目合同的范围,因此制造钢结构产品的位置不会改变合同的性质。
(3)尽管钢结构制造地点不在建筑工地,但制造和安装的深层整合仍然决定了钢结构制造属于建筑项目合同。
钢结构产品处理合同中的各方A和B需要深入整合,这与普通加工合同的特定规定完全不同,在该合同中,只要承包商提供合格的加工产品,他就履行了合同义务。
在钢结构产品的处理中,有许多深层整合的领域。
首先,必须在处理合同的双方之间进行深入整合,对钢结构产品的深入设计图纸的生产和审查。
其次,在钢结构产品处理过程中,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的一方A的监督,甚至所有者和主管在钢结构产品处理的B方上,远远超过了普通加工合同的。
第三,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的B方必须为钢结构产品本身,原材料和制造过程提交认证材料,这也需要在方案A和方之间进行深入整合。
第四,钢结构产品加工合同的B派对B必须有效与钢结构产品处理合同的方面的A党协作,以安装需求。
第五,对钢结构产品制造和安装的接受也需要党A和党派之间的合作。
总而言之:尽管钢结构产品工程的施工过程比土木工程的工程略简单,但钢结构产品工程的质量必须像土木工程一样保证。
此外,在某些建筑项目中,钢结构产品与普通土木工程项目的主要工程作用相同。
更重要的是,所有钢结构产品处理都将涉及许多与普通建筑项目相同的义务,例如钢结构产品的深入设计,钢结构产品原料质量的认证,钢结构产品加工技术的认证以及钢结构合同认证的认证。
因此,钢结构产品的加工应包括在建筑项目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