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合同是加工合同还是施工合同?
裁判员意见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劳务合同,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担的劳务内容不同,即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其他劳务合同是劳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内容、形式、形式条件等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内容、形式条件相适应,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内容、形式条件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相适应,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内容、形式条件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相适应。
相关案例
浙江大东吴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州圣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0) 浙江沪商 决赛第72名
原判决
法院意见: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计在建筑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推广,土木、砖瓦、钢筋混凝土等结构的传统房屋已被新材料、钢结构、钢塑结构、“水立方”、“鸟巢”等越来越多的现代化建筑更新和突破。这些现代化建筑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的范畴,因此其建筑活动仍应受建筑法的管辖。本案中,圣哲公司将其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建的浙江天风制药厂1号仓库及地下室工程钢结构建筑部分分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大东吴公司,并签订了钢构件加工合同,不违反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协议,是一份有效的合同。从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看,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本案工程款纠纷等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钢结构工程施工协议,应当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判对该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案件原因定性的规定,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