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数量居建设工程案件类型第二位,工程质量案件涉及大量专业问题,是建设工程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实践中,判断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较为突出。 29日,笔者就自己在审理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与本院及本市部分基层法院审理工程案件的同事进行了交流和探讨。我现在整理了一些内容,分享给大家。
1、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或提供折扣补偿的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六条的规定,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索取货款或者折价补偿的前提。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的要求进行修复;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仍无法验收合格的,该工程不能依法投入使用,对承包人没有经济价值,需要拆除。如果质量缺陷是由承包人造成的,承包人不仅无权向承包人追偿或者折价赔偿,而且还应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未要求解除合同,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且不存在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的,承包商提出的竣工结算请求和如果难以获得支持,承包商只能要求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对承包人给予折扣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验收的,承包人无权参照合同要求工程价折扣。补偿。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验收建设工程。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终止后,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未竣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的,依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2、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的评价标准
1、约定标准: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规定。
2、法律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
区分两者的含义:约定的标准通常高于法定标准,达不到约定的标准也被认为质量不合格;达不到约定标准但能达到法定标准的,承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验收并降级工程。 ;如果修复仍达不到法定标准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该项目只能报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约定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则该协议无效。建设项目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国家对建设项目质量有严格要求,不能完全交给双方自主权。第八届人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缩短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视为无效。协议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办理。
实践中,有的裁判文书采用“质量视为合格”、“竣工验收视为合格”等表述。这样的表述是不恰当的:
首先,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无此规定;
其次,也与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表述的条款不一致,这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见做法。以发包人擅自使用为例,2017年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移交占有权之日起计算。项目”,并且没有使用“被视为质量缺陷”的短语。 “合格”、“视为已通过竣工验收”等字样。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在后续案件中具有免予证据的作用,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不仅会影响推定表述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益,但也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此类推定表述必须特别谨慎使用,以免给行政机关的执法造成障碍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住房建设部门等。
三、承包开发商质量权利主张的基本分类
(一)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重要时间点
1、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法律意义:(1)验收合格后,意味着质量合格,承包商可以要求开发商结算工程价款; (二)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接收工程; (3)验收合格后,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 (4)验收日期为工程竣工日期。
2、缺陷责任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押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2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需要说明的是:(1)是否设定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约定。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限的,承包商无权扣留保证金; (2) 保证金管理办法仅为规定。 ,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且当事人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限超过2年,不属于《九项民事纪要》规定的可以适用本规则判定合同的情形无效。因此,实践中,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超过2年。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得到尊重。
3、质量保证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质量保证制度,第四十条规定了质量保证期限和范围。质量保证期一般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注:《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具有强制性,是法定的最短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低于上述规定的,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终止。无效的。
4、设计合理的使用寿命
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提及合理设计使用寿命的包括:
(一)《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建设工程因承包人的过错,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并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主张权利的。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物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情况下可以安全使用的年限。
注:设计合理使用寿命一般指建筑结构及其构件的使用寿命,而不是建筑各部分的使用寿命。
(二)承包商主张工程质量权利的基本类型
1、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801条:因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或者返工、重建。在合理的时间内免费提供项目。因修理、返工、改建而延误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向开发商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承包商的基本合同义务;承包人违反此项义务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修理、返工、重建等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均应承担责任。
2、质量缺陷责任
请求权依据: (一)《质量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合同协议。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权扣留质量保修金,作为承包商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承包人不修理且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质量保证责任
请求权依据: (一)《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二)《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三)合同协议
在质量保证期内,承包商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免费修理、返工、改造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侵权责任
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因承包人的过错,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保证期满后,承包商不免除一切质量缺陷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给承包人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质量合格与否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项目竣工及验收情况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书面确认工程质量合格。 (通常是竣工验收证明)进行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意味着建设单位的施工义务已经完成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承包商认可工程质量,应当验收工程。
如果承包商能够提供竣工验收证书、加盖五方印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城建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可以有效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上述验收结论不真实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发包人声称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要求降低工程价、扣除质量保证金或者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缺陷情况通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期)届满前的工程。承包人对接到通知后拒绝修理或修理后未修理的事实以及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承担举证责任。发包方可以通过现场照片、视频、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明。必要时,发包方应当申请质量鉴定。
(二)未完工项目情况
有些工程因故仅部分停止施工,客观上无法由同一承包商继续施工,无法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此时,承包商仍应对竣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承包商可提供以下证据初步证明质量是否合格:所有建筑材料、构件、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施工过程中钢筋、商品混凝土等检验批号的检验及检验合格报告;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和施工设计文件、合同协议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包括承包商按照监理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的自检、实验室检验、监理检验)或施工单位要求的质量工程检验。施工合同)证明文件,如:施工过程中的无损检测报告、分项验收记录,甚至主体结构验收记录等。如果承包商声称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也可以提供反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等。必要时,承包商还应当申请鉴定,以确定竣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三)工程已竣工但未竣工验收的情况
1、承包商拖延验收。根据2017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一般规定:(1)承包商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查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组织监理、承包商、设计人员和(二)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4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验收证书。 (三)因发包人原因,监理人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42天内未完成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后未颁发工程验收证书的,以提交日期为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实际日期为准。完成日期。根据上述条款,承包商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否则以承包商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应当对承包人逾期验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承包商向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可以提供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验收程序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适用的前提是最终验收通过。如果验收失败,则本文不适用。
2、承包人擅自使用涉案工程。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承包人一旦擅自使用,除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外,承包人不能再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主张权利。 。承包人对承包人擅自提前使用该房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承包商应对基础、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或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不属于使用范围等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五、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1) 期限不同
一般来说,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的,但以下情况会有所不同:
1、承包商逾期验收的情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的,工程自承包商提交材料后90天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报告。根据司法解释(一)和2017年版施工合同文本通则的规定,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且承包人逾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是完成日期。两者之间有90天的差异。
另外,根据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单位工程在所有工程之前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验收检查。这导致单位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可能先于其质量。保修期已过。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2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同一建设工程的不同子工程规定了较长的保修期。以防水工程为例,前两年内,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重叠,但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质量保修期尚未到期。
(二)承包商的责任不同
仍以防水工程为例,在2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权扣缴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符合约定条件的,承包人应当退还保修押金,但这并不影响承包人继续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3) 性质不同
保修是一项法律义务。无论合同是否约定,承包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限由双方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承包人无权扣留保证金。
六、保修金返还的相关问题
(一)保修金退还条件
1、已过缺陷责任期且未发生保修范围内的保修事项;
2、缺陷责任期满后,虽然发生了部分保修范围内的保修事项,但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自费修复,并得到承包人的认可。
(二)常见纠纷
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商起诉开发商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开发商则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为由,需要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维修,但承包商拒绝维修或尚未完成维修,并要求扣除保修费或继续扣留。 ,这个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观点一:认为合同开发商的索赔与承包商的索赔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责令合同开发商支付全部价款,并通知合同开发商单独起诉;
观点二:对承包商的索赔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一并处理。
个人认为观点2更为合理。原因如下:
1、用人单位要求扣除或者继续扣留保证金,不构成反诉,而只是抗辩,要求其重新处理案件,缺乏依据;
2、实践中,大量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是被执行人,甚至是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责令合同开发商支付全部价款,当合同开发商事后起诉承包商主张质量权利时,即使胜诉,也难以落实到位,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承包商;
3、如果单独提起诉讼,承包商在多数情况下会因上述原因申请法院对执行过程中扣除的工程款进行保全,承包商在后续阶段很难获得该工程款。不及时,导致程序闲置,诉讼增多。
7. 发布其他相关问题
(1)什么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一、建筑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通常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有屋顶、梁、柱、墙体的建筑物。建设工程的范围比建设工程要大,比如道路工程,是建设工程但不是建设工程。
2、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分类,房屋建筑工程分为十个子工程。地基、地基和主体结构都是房屋建筑工程的子工程之一。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都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概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概念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在笔者审阅的一个案例中,承包商声称挡土墙(用于防止边坡滑移)属于基础工程,保修期应根据其设计的合理使用寿命确定。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以下内容摘自《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基础和基础(部门工程)
1、地基(细分工程):素土、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水泥搅拌桩地基、土及灰土密实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密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2、基础(分部工程):无筋加长基础、钢筋混凝土加长基础、筏板箱基础、钢结构基础、钢管混凝土结构基础、型钢混凝土结构基础、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基础、泥浆挡墙孔灌注桩基础、干作业灌注桩基础、长螺旋钻孔灌注桩基础、沉管灌注桩基础、钢桩基础、锚杆静力灌注桩基础压力桩基础、岩锚基础、沉箱及沉箱基础
3、基坑支护(分段工程):灌注桩挡土墙、板桩挡土墙、互锁桩挡土墙、钢水泥土搅拌墙、土钉墙、地下连续墙、水泥土重力墙挡土墙、内支撑、锚杆、基坑支护与主体结构结合。
主体结构(支线工程)
混凝土结构(分项工程):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
砌体结构(分项工程):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钢筋砖砌体、填充墙砌体
钢结构(分段工程):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件加工、钢构件组装及预装配、单层钢结构安装、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钢管结构安装、预应力结构和膜结构、压型金属板、防腐涂料、防火涂料
钢管混凝土结构(分项工程):构件现场拼装、构件安装、钢管焊接、构件连接、钢管内钢骨架、混凝土
型钢混凝土结构(分项工程):型钢焊接、扣件连接、型钢与钢筋连接、型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型钢安装、模板、混凝土
铝合金结构(细分工程):铝合金焊接、紧固件连接、铝合金零件加工、铝合金构件装配、铝合金构件预装配、铝合金框架结构安装、铝合金网架结构安装、铝合金面板、铝合金幕墙结构安装、防腐处理
木结构(细分工程):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构件的保护
(二)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时如何处理判断事项
笔者在办理的一个二审案件中发现,一审判决的正文写道:责令承包商在判决生效后X日内修复工程质量缺陷。该判决由于没有明确指出修复地点、范围、具体修复方法、使用材料等,显然无法执行。如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部门法官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的,将要求审判部门法官以函件形式明确判决含义;如果不能明确,执行部门的法官可以作出不明确的判决。明确,执行申请应当以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为由直接驳回。如果在制定维修计划和维修费用后,确实因维修费用过高等原因需要责令承包商进行维修。建议判决表述如下:责令承包商在判决生效后X日内按照修复计划进行修复。完全的。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