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条款空白或斜线表示无约定,纠纷时风险高,应如何处理?

   日期:2024-06-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473    
核心提示:此外,本案所涉钢结构工程与传统建筑工程相比属于较新型建设工程,工程定额与传统建筑工程定额相比还不够完备,按照钢结构工程造价鉴定的惯例,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依法

2017版《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专用条款的内容基本按照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排列,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具体内容应约定的地方留白或画斜线,以表示不做相关约定,导致发生纠纷时双方意见分歧,合同风险极高。

合同专用条款的空白处未填写相关内容的,视为该条款未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根据合同示范协议部分第六条规定,“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2)招标书及其附件(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与要求;(6)图纸;(7)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8)其他合同文件。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所做的补充、修改,属于同一类别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文件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由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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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权,构成合同的各类文件应当互相解释、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招标书及其附件(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与要求;(7)图纸;(8)已计价的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所做的补充、修改,同类文件以最近签署的为准。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其性质确定解释的优先顺序。合同内容可以按照合同文件的顺序进行解释。

如果上述文书仍不能明确双方争议的,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处理。该法具体内容为:“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依照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标准或者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现金的,在接受现金的人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的人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钢结构施工合同下载,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人承担;因债权人的原因增加履行费用的,由债权人承担。”

对于没有书面合同的交易,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的规定,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根据合同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对于没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受合同条款的约束,而应当根据合同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

即便如此,合同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时,仍需尽可能完整地填写合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齐河市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永骏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民提字第104号]中认为:“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本院认为,第一,工程价款应当通过评估确定。虽然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合同均属无效,但在工程已经竣工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设行为的特殊性,环盾公司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应当以折价赔偿的方式处理。

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在工程款的认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工程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但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三份合同均由同一代办人签订,签订日期为同一天,且工程价款不同,且三份合同中工程价款无规律分布,无法辨别真伪,无法确认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为解决双方纠纷,以评估机构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出具的评估结论为依据对双方争议工程价款进行司法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本案不应以定额价格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在委托世信造价公司进行评估时,要求世信造价公司采用定额价格和市场价格进行评估,2007年1月19日世信造价公司出具的(2006)鲁世信机鉴字第006号评估报告载明,按定额价格结算方法确定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为15,772,204.01元,其中工程直接费及措施费共计12,097,423.01元,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为39,922.82元。一、二审判决均以工程直接费及措施费共计12,097,423.01元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山东省高院再审判决将无争议部分15772204.01元作为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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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市场平均工程造价确定的,是完成一定单位产品所消耗的规定数量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是一种任意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以定额价格作为工程价款时,一般不宜按照定额价格确定工程价款。其次,按照定额价格确定工程价款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率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定价模式不能体现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本案中,环盾公司冒用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的名称和施工资质承包涉案工程,如果采用定额定价,同样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三,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加贴近市场价格和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另外,本案涉及的钢结构工程相对于传统建设工程而言,属于比较新型的建设工程类型,工程定额并不像传统建设工程定额那么齐全,根据钢结构工程造价评估的实践,市场价格评估的结论更加贴近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或者报酬没有明确约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本案所涉项目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格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也更加公平。”

风险识别与预防

一是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应按照双方约定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二是如果双方还没有就该问题进行谈判钢结构施工合同下载,应该及时、有针对性地通过谈判解决问题;

第三,尽量避免填写“参见通用条款和条件”,这样容易导致协议不明确等后果,带来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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