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不达标,发包人诉承包人,钢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果惊人

   日期:2024-06-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91    
核心提示:案涉工程不属于必须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工程,而是可整改、可维修的工程。2,关于发包人请求判令承包人拆除不合格钢结构工程,恢复原状的意见。二、承包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钢结构工程,恢复原状。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分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委托质检机构对钢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后,结论为: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标准》(GB50292-1999)对阿苏的要求,影响结构承载能力,应采取措施,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采取措施。抽检钢构件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抽检钢结构焊缝按B级检验,钢柱对接焊缝评定为IV级,不符合二级焊缝等级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扭矩系数检测报告结论为:依据GB/T1231-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检测的扭矩系数不符合标准要求,检测的扭矩系数标准差符合标准要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已签订的施工合同;2、大地公司拆除不合格的钢结构工程,恢复原状;3、大地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及利息;4、大地公司支付违约金2066623.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5、大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被告人辩词】

涉案工程不属于必须拆除恢复原状的工程,而是可以整改、修缮的工程。

【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不符合质量标准,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意见。根据鉴定结论,足以认定建设工程不符合安全标准。承包人履约缺陷导致发包人酒店无法开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2、关于发包人请求责令承包人拆除不合格钢结构工程并恢复原状。案件受理后,原审法院组织调解,承包人提出整改方案提交发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整改方案,坚持拆除钢结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双方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选择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发包人的请求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

1、解除施工合同。2、承包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钢结构工程并恢复原状。3、承包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130万元。4、承包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709266.6元。5、驳回发包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1、原判决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拆除工程、恢复原状是否正确。

承包方承认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及工程拆除存在争议。从钢结构安全鉴定角度看,鉴定意见并未指出本案工程应拆除或不可修复。从专项施工图提交表上签字同意整改的监理单位及承包方意见分析,本案工程不属于应拆除或不可修复的工程。因此,承包方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拆除本案工程、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不足。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拆除工程、恢复原状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已付工程款是否应当返还。2014年5月之前,虽然承包人未对工程进行全面整改,但发包人在专项施工计划提交表上签字同意整改内容,双方就继续整改工程达成共识。此后,发包人未给予承包人合理整改时间,并要求承包人停工,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承包人无法修复工程,因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130万元理由不足。原判决大地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

1.撤销原判决第(1)、(2)、(3)项;

二、维持原判第四、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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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桃花寨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5)豫法民初1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桃花寨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桃花寨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桃花寨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大地公司拆除不合格的钢结构工程,恢复原状;3、大地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及利息;4、大地公司支付违约金2066623.6元(暂计算至起诉日),支付至判决生效日止;5、大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用。 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新中法民初97号民事判决,大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目前本案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7日,桃花寨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桃花寨酒店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桃花寨公司将位于信阳市鸡公​​山桃花寨风景区的桃花寨酒店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大地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施工工期、工程质量验收的约定、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及违约责任等。在施工过程中,桃花寨公司发现大地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随即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整改,但大地公司拒绝整改。 桃花寨公司委托河南城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对大地公司建设项目进行钢结构安全性鉴定,城建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出具了安全性鉴定报告,结论认为桃花寨酒店项目鉴定单位的安全等级为Csu级,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标准》(GB50292-1999)中Asu的要求,影响结构承重,应采取措施钢结构刷漆方案,少数构件可能需要采取措施。 2014年6月20日出具了焊缝外观及超声波探伤检验报告,结论如下:1、焊缝外观:根据《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及现场检验结果,抽样钢构件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2、焊缝探伤:根据《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探伤结果分级》(GB/T11345-1989)及现场检验结果,抽样钢结构焊缝按B级检验,钢柱对接焊缝等级为IV级,不符合二级焊缝等级要求。 2014年6月7日出具了一份关于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扭矩系数的检测报告,结论是按照GB/T1231-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与垫圈技术要求》检测,检测出的扭矩系数不符合标准要求,但检测出的扭矩系数标准差符合标准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桃花寨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于桃花寨公司主张大地公司施工不符合质量标准,请求判决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桃花寨公司委托城建公司对大地公司建设工程进行钢结构安全性鉴定,结论为其施工的钢结构安全性不符合国家标准、钢柱焊缝不符合等级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扭矩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上述结论,足以认定大地公司建设工程不符合安全标准。由于大地公司履行合同的瑕疵,导致桃花寨公司酒店无法开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桃花寨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有合法依据,应予支持。关于桃花寨公司请求判令大地公司拆除不合格的钢结构工程、恢复原状。案件受理后,一审法院组织调解,大地公司提出整改方案提交桃花寨公司,桃花寨公司不同意该方案,坚持拆除钢结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终止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选择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桃花寨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桃花寨公司请求判令大地公司返还工程款130万元及利息。经调查,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返还依合同取得的财产。 大地公司应返还桃花寨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其利息损失在违约赔偿中一并考虑,桃花寨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工程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桃花斋公司请求赔偿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大地公司应按每日合同价万分之三向桃花斋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违约金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适当调整。桃花斋公司请求大地公司支付违约金2066623.6元,该数额明显过高。 一审法院将桃花寨公司的诉讼请求调整为:自大地公司钢结构施工竣工之日起至桃花寨公司起诉之日止,大地公司每天向桃花寨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即311天×2280.6元=709266.6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2日,共计311天,每天违约金228.06万元×1‰=2280.6元)。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1、桃花寨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2、大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为桃花寨公司建设的钢结构工程,恢复原状。3、大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桃花寨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4、大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桃花寨公司支付违约金709,266.6元。5、驳回桃花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33,733元,由大地公司承担30,000元,桃花寨公司承担3,733元; 评估费用29600元由大地公司承担。

大地公司上诉称:1.原判决解除合同没有依据,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和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承包方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但本案并不存在这些情形。城建公司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中的安全鉴定结论并非工程质量完全不符合要求,而是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当桃花寨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时,大地公司主动提出整改方案并取得桃花寨公司的同意,而非拒绝修复,修复过程中桃花寨公司断水断电,导致无法修复。2、建设工程合同第10.7条规定了承包人有权终止工程,但本案工程已于2013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桃花寨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需采取措施的鉴定报告后,大地公司积极整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同时桃花寨公司也未履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通知义务。3、原审以瑕疵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是错误的,瑕疵履行不属于根本违约。 2、原审决定拆除工程违法。《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司法解释》第10条、第3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部分只能进行修复,不能恢复原状。《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0.2条规定“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大地公司应当无偿返工或者修复”,第10.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桃花寨公司应当为大地公司撤离提供必要的条件,支付上述支出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价款”。 总之,无论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拆除已完成的工程都是错误的。3、合同解除的,不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应在当事人的预期之内。建设工程合同中有质量违约的约定,工期延长不属于大地公司的责任,桃花寨公司进行了设计变更,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无法确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桃花寨公司的诉讼请求。

桃花斋公司辩称:1、原判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确。1、桃花斋公司提供的三份鉴定意见均证明本案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大地公司对此予以承认,但仅口头表示愿意整改。2、本案工程于2013年12月25日未竣工,大地公司至今仍未完成施工图和各楼层封板,直至2014年3月才开始楼梯施工。大地公司以提交《主体工程验收申请表》声称工程于2013年12月25日已竣工的说法不成立,该表仅为“主体工程”的申请表,不涉及其他工程钢结构刷漆方案,签字仅表示“同意验收”,不能证明工程已竣工或质量合格。 3、大地公司对安全鉴定报告存在误解。本案工程大部分质量不合格,主体及承重结构严重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是指工程在施工时存在危险,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结合整体钢结构工程实际情况,唯一的补救措施是拆除重建。4、大地公司整改不积极。从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及监理日志中可以看出,大地公司并未进行任何整改,只是响应桃花寨公司的催促,准备了整改报告。从大地公司多次提交整改报告及大地公司与他人签订的整改合同可以看出,大地公司没有整改的诚意和能力,大地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 5、桃花寨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大地公司认为桃花寨公司未尽到通知义务,没有依据。2、原判决大地公司限期拆除钢结构工程并恢复原状,是正确的。《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三条只涉及支付工程费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3、工程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大地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已经支付的工程费应当返还。4、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和支付违约金并不矛盾。《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为每天0.3%,原法院调整为每天0.1%,这个标准对桃花寨公司来说很低。 大地公司根本违约,给桃花寨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形象损失。桃花源酒店项目是桃花寨风景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的核心项目,景区已是知名景区,游客众多,因大地公司违约,导致该项目预期收益未能实现,项目至今仍屹立于景区核心位置,严重损害了景区形象。桃花寨公司提供了部分混凝土、钢筋,并支付了与大地公司合作的施工人员的工资及监理单位的费用,桃花寨公司损失惨重。综上,驳回大地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还查明:1、大地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证据:大地公司委托城建公司进行的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的扭矩系数及扭矩系数标准差试验报告复印件。桃花斋公司质证意见:该证据并非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桃花寨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年8月2日桃花寨公司督促大地公司整改的会议记录,证明大地公司认识到不拆迁就不能整改该工程。2、工程现场照片11张,证明该工程质量不合格,大地公司未进行任何整改。3、照片6张,证明该工程给桃花寨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大地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会议记录是桃花寨公司记录的,不能确定会议记录中的“李总”是否是大地公司负责人李金旭,李金旭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关于证据2,照片是后来拍摄的,不是当时的情况。竣工和竣工资质是两个概念。 性能缺陷不代表质量完全不合格,5份督导通知书均在2013年12月25日后发出,未修复是因为双方一直在协商,楼梯设计在2014年3月就已更改。关于证据3,照片拍摄地点无法确定,时间不明确,与本案无关联。

2、《建设工程合同》第10.1条规定“因大地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完工的,每延期一天大地公司应向桃花寨公司支付合同价款0.3%的违约金,累计计算。”第10.2条规定“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大地公司应当免费返工或者修复。延期的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第10.1条的延期交货责任。” 第10.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通知应送达承包人或现场工程(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施工质量明显不符合合格要求,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改正,无正当理由拒绝改正的。”第10.8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大地公司应妥善保护、移交已完工的工程及采购的材料、设备,并按桃花寨公司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桃花寨公司应为大地公司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上述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价款。”

3、桃花寨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监理日志显示,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日的《施工及监理情况》记载“钢柱、钢梁交接处焊接”,2014年1月2日的《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记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联合检查钢柱、钢梁安装、焊接情况,发现以下问题:1、局部钢柱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2、局部钢梁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3、局部钢柱、钢梁交接处焊缝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要求建设单位加快整改”。 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5月底,大地公司对钢结构梁、柱进行纠偏纠治、楼板安装、楼梯安装、油漆涂装等工作。

4、大地公司在原审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申请表记载:大地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将《桃花源酒店工程改造方案》提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查,监理单位于2014年9月11日签字同意整改,施工单位于2014年9月19日签字同意整改,李建在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签字。桃花斋公司在原审中称,李建为桃花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具有同等签署文件的权利。

5、桃花斋公司周道全在原审中提交的施工记录簿记载:9月24日,大地钢结构整改施工人员进场;26日,钢结构开始整改,但因不按照整改规范要求,被责令停止施工;27日,钢结构因施工队未按照整改规定进行施工,监理责令停止施工,并严格按照业主、施工、监理、设计签订的规定进行施工;29日,大地钢结构整改施工人员离开现场。

其余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该法院认为:关于终止“建筑合同”的判决,拆除项目并恢复原始状态是正确的。 DADI公司认为,Taohuazhai公司对评估的单方面委托在第二个情况下是不合适的,Chengjian公司的扭矩系数和标准偏差的测试报告是,高强度的大型六边形螺栓连接的项目又可以提出。实际上,达迪公司意识到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 2014年8月30日,Dadi公司提出了一个纠正计划,2014年9月19日,Taohuazhai公司签署并同意了纠正措施。 Dadi Company和Taohuazhai Company关于该项目的质量问题和纠正是否导致了“建筑合同”的终止,以及该项目的钢结构安全评估对该项目进行的钢结构安全评估。 从对监督部门和Taohuazhai公司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同意对特殊建筑计划提交表的纠正,该项目不是应该拆除的项目,应该拆除或无法修复Taohuazhai Company和Dadi Company在2014年9月19日的dadi公司中纠正该项目。工作是因为它没有按照法规进行纠正,而Dadi公司声称纠正工作被中断了,因为Taohuazhai Company从taohuazhai Company提交的Zhou Daoquan建筑记录簿中,可以看到Taohuazhai Company和Dadi Company for dadai dadie dadai dadie dadai ded ded node dad dad dadie dad ta in of Rectifie dadie dod of tauh of。公司停止建设。 Taohuazhai公司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Dadi公司没有根据纠正计划进行建设,因此,Taohuazhai公司要求终止“建筑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拆除该项目,并恢复原始状态,以终止该项目,并将其终止。

关于付费项目是否应在2014年5月之前返回,尽管在这种情况下,Dadi公司未能对该项目进行完整的纠正,但Taohuazhai公司签署了特殊的施工计划提交表格,以达成纠正,而两党在此案件中不断地派出了dadi dadi dadi dadi dadi Ohuazhai Company无法证明Dadi公司无法修复该项目,因此Taohuazhai公司要求DADI公司退还130万元的付费项目资金,这是最初的法院裁决,即DADI公司应返回付费项目资金。

问题是,DADI公司应向Taohuazhai公司支付的最初判断是否损坏了709,266.6 rmb的损害是正确的。在双方中,该项目应在2014年1月1日完成。从施工状况开始,从2014年1月到2014年5月,进行了更正和纠正工作,直到Taohuazhai Company才能对该诉讼进行了延迟的责任。施工期。 但是,设计的变化发生在2014年,这只是楼梯部分的变化。情况,纠正状况和预期的益处,并调整了合同中同意的清算损失。

总而言之,最初的审判发现一些事实不清楚,而达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当。

1. Xinyang中级人民法院(2014)Xinzhongfaminchuzi No. 97的第一,第二和第三项被撤销;

2.维持Xinyang中级人民法院(2014)Xinzhongfaminchu 97号判决的第四和第五项。

如果在本判决中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则债务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支付债务的两倍。

第一次案件接受费是33,733元,其中10,892元由Xinyang Dadi Steel Enstructering Co.,Ltd。和22,841 Yuan承担。是33,733元,其中10,892元由Xinyang Dadi Steel Enstructering Co.,Ltd。和22,841 Yuan持有,由Henan Taohuazhai文化旅游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

这个决定是最终决定。

王法官王法官

代理法官Zhughong

代理法官法官

2015 年 12 月 20 日

店员刘·宾吉(Liu Bingjie)

[该案来自中国判决文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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