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4年12月,某建筑公司依据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与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某大厦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工程内容包括三谋大厦石材幕墙系统、塔楼单元幕墙系统、塔楼顶部钢结构幕墙系统、裙房框架幕墙系统、裙房钢结构结构幕墙系统、玻璃雨棚系统、裙房观光电梯周边。防护玻璃等外立面幕墙系统由某建筑公司采用含税固定包干法施工,总价8150万元。实际建设过程中,增减总金额超过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入施工现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于2016年8月12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12月26日通过三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某建筑公司多次要求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确认增减项目,并按约定支付工程费。但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始终以质量不合格、违反工期为借口辩解。延误将导致无法解决。
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第三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500万元以上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2、第三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0万元; 3、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诉讼中,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1、某建筑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579万余元; 2、某建筑公司承担维修费用12万元以上; 3、某建筑公司因产品产地承担违约金520万元以上; 4、没收某建筑公司履约保证金80万元; 5、建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为:1、包干合同中的附加事项在履行过程中是否能够识别;2. 2、80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的签发; 3、维护费用问题。
法院审理中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为包干合同,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附加事项,应当对附加事项进行认定。
关于80万元履约保证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并未终止,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合同工期延误而遭受其他损失。因此,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工期延误的索赔超过了上述80%。 1万元履约保证金范围内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对于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维修费,法院认为其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关于产品原产地违约金,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未按承诺将单元式幕墙交付工厂加工生产,但涉案合同并未终止。合同中未明确按产品产地承担违约责任,且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证明其幕墙板质量问题建筑公司更换的加工厂不合格。此外,在工程价款利息申诉中已考虑了产品原产地违约的事实,并在工程造价评估中扣除了相应的成本金额。故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产品原产地提出的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 。
法院判决
一、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建筑公司支付952万元以上工程款及未付工程款利息生效后,以应付的工程款为依据,依据判决生效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和支付利息。直至支付工程价款之日为止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2、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11万余元。
3、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本案受理费4万余元由建筑公司承担,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一万多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案例背景及启示
(1) 封闭式合约可以转换为开放式合约
虽然该合同是“固定价格”合同,但为了满足实际变化的需要钢结构玻璃雨棚价格,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以签订补充、变更合同,将原来的“封闭式合同”转变为“开放式合同”。
转换时的做法: (1)总价合同明确施工范围。如果以后增加了建设范围,则增加的部分不适用包干价。 (2)如果总价合同没有约定施工范围,且运营过程中没有补充协议,可以通过图纸变更、签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可以在诉讼中得到确认。
(二)未经业主或总承包商确认的签证变更,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此案涉及一家建筑公司变更签证并追加逾380万元,但未得到业主确认。业主声称减少金额近300万元。本案上诉能够得到支持,签证信息在保存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补充事项通常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实际施工前也没有补充协议。如果法院想要承认变更签证的有效性,整个签证过程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任务指示和业主或总承包商的确认。回函、图纸、确认变更回函、施工后现场照片、追加金额、施工人员签字确认的施工文件、监理记录等过程确认文件。
(3) 确定合同价格时应慎重选择固定价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选择固定价格确定合同价时,必须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公平确定合同价,并考虑合同范围、风险范围、等必须明确约定,以减少风险和纠纷。 。
(四)通过法律手段采取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临时保全
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于2014年12月签订钢结构玻璃雨棚价格,2016年8月竣工验收,2018年12月复检,过程中业主刁难结算,拒绝承认增项以封闭式合同为由。谈判意见是“不二”。否则,业主将以建筑公司违反合同异地加工、违反质量、工期等为由,要求退款200万元以上。 (合同金额8150万元,货款6699万元)。 2019年12月,某建筑公司提起诉讼,同时采取保全措施。在该项目的结算催收无法推进的情况下,经分析后迅速提起诉讼,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知识点的拓展与延伸
本案涉及工程造价评估。工程造价评审依据包括: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投标图纸、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及工程谈判、投标总价、市场询价、现场检查记录等。鉴定方法包括:证据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结果分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