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红通讯员金红)近日,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桩产权保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木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占用的铁路用地,并拆除案涉土地为自建建筑物,并赔偿湖北某铁路公司铁路土地使用费损失。
2016年,湖北某铁路公司在例行土地检查中发现,其国有铁路用地全部被占用。 土地红线内建有简易工厂和办公楼,生产木质建材。 经采访得知,这些厂房是一家木材公司在未经铁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建造的。 由于木业公司是当地重点招商引资企业,2017年,当地镇政府致函铁路公司,希望支持木业公司租赁涉案土地。 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双方就非法占地、租赁土地问题展开了协商和沟通。 谈判过程中,木业公司擅自在涉案土地上修建了烘干房等部分厂房。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后,铁路公司将木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木材公司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建筑物,无偿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铁路土地使用费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木业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铁路公司赔偿其土石方回填、场地道路硬化、钢结构厂房、办公楼、烘干房建设损失200万元。 ,并补偿搬迁费用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铁路公司在木材公司占用土地的既定事实的基础上,应镇政府的要求,与木材公司有过协商解决问题的过程。地,没有证据证明两方涉案。 双方已就土地租赁事宜达成一致,但未签订书面合同。 自始至终不存在土地租赁合同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都应当诚实、善意。
本案中,木业公司在2016年底前未办理任何建厂申请手续,明知自己无权使用涉案土地,未经涉案土地同意擅自在涉案土地上建厂。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 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铁路公司发现侵权后,与木材公司协商解决占地问题。 此时,木业公司已明知涉案土地为铁路专用,双方对占地既定事实尚未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或者在合同签订前旧钢构厂房,木业公司未经批准,投入大量资金,在铁路用地上新建一些烘干房等厂房。 这一行为表明木材公司主观上并不诚信,也没有证据证明铁路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 本案中,木业公司在涉案土地上投入近200万元投资建设。 由于各种原因,其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造成较大损失。 一方面,木业公司的损失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铁路公司有过错或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要求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涉案土地上的工厂、办公楼已由木业公司经营使用五年左右,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入已转化为营业收入。 据此旧钢构厂房,法院判决支持铁路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木材公司的反诉。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陈述■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国企国资不是“唐僧肉”,不是谁都能“咬一口”的。 谈到平等保护,人们更多地想到的是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 这其实是一个误区。 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也是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铁路企业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但涉及法律纠纷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并提供平等保护。
“我弱我对”的心态是一种扭曲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纠正。 本案的判决,是对过去一段时期以来“谁弱就有理”、“谁闹就有理”的错误观念的又一次纠正。 对于引导公众凝聚共识、树立正确价值观和是非观具有引领作用和积极意义。 (王红、丁力金红)
(人民法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