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工人违规怎么办?纠正违规行为!纠正问题后,你安心离开钢结构采光带,但工人在你离开后继续违规,最终酿成事故。你必须承担责任吗?根据安全员职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你已经立即处理了,你应该完成你的职责,但请注意项目或企业中是否有相关制度。还有其他规定,比如本次事故:
近日,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发布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检查中,现场安全员发现,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并要求施工人员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并监督完成后再去其他地方检查; 40分钟后,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擅自解开挂在钢丝绳安全绳上的安全带挂钩。 ,未遵守“在洞穴入口和边缘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有效挂在生命线上”的规定,导致坠落死亡。
事故发生后,专职安全员王某涛正在屋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挂在安全绳上的安全带挂钩解开,只监督其挂好安全带挂钩。在安全绳上。其如厕后离开,未执行中国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奖惩细则》。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法规已被追究责任。
处罚结果:
王某涛是塑料厂施工现场的一名全职安全员。经查,王某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经理职责,未按照公司程序对罗某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处理,对本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某涛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某钢结构建筑系统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该事件,并将处理结果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和住建局局备案。
事故详情:
2021年11月6日下午4时10分左右,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项目一期(新型工程塑料和热塑性聚氨酯及配套公用工程)位于广东湛江经济开发区东海岛石化工业园省,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项目概况
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一期(新型工程塑料和热塑性聚氨酯及配套公用工程)位于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石化工业园。建设单位为巴斯夫集成基地(广东)有限公司,总承包商为中国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专业分包商为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国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单位为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了什么
2021年11月6日下午,工程塑料厂车间屋面板施工班组长刘某新带领两名工人罗某(死者)、吴某金在该厂屋顶进行采光窗施工作业。北侧低跨度区域。刘某新、罗某在9.2米高的屋顶上作业,吴某金在车间地面采光带作业区域下进行安全监控; 15时30分左右,专职安全员王某涛正在屋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罗某(死者)施工过程中没有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遂要求罗某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将安全带钩在安全绳上并监督完成后再去其他地方检查; 15时50分左右,刘鑫、罗完成了QR轴间600毫米宽采光条的切割作业; 16时10分左右,罗红位于采光带西端,刘鑫与罗红相距约7至8米,两人正在各自打光。在皮带侧面铺设保温棉的作业中,刘鑫听到“砰”的一声,侧头看去。罗不见了。他去查看,发现罗某已经倒在地上,趴着。此时,罗红脸朝下躺在COM车间的地板上,系着安全带,戴着安全帽。安全帽上出现了一道裂痕,安全带挂钩挂在了她的腰上。
事故发生后,罗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18时14分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事故现场调查
经现场勘察,坠落发生区域位于工程塑料车间QR/3-5轴屋顶,高约9.2米。屋面板分三层,即下层板、100厚岩棉、上层板。灯带位于 Q 轴的北侧。布局长约1.2米,宽0.6米,长29.57米。它已被削减。灯带外侧1米处设有钢丝安全绳(见附图1)。
图1
采光条位置已被切割的下屋顶板固定螺钉并未拆除,下板仍固定在屋顶檩条上(见附图2),以防止屋顶材料从切割处掉落。采光带西端距离4轴东侧檩条0.1米,采光带屋顶下层在此形成长约1.4米的悬挑断面。
图2
死者罗某从Q轴北侧照明带屋顶下层西端悬臂段坠落地面。他的安全带完好无损,缠绕在他的腰上。他所戴的安全帽因撞击而出现裂纹(见附图3)。
图3
直接原因
死者罗某在作业过程中,擅自解开挂在钢丝绳安全绳(救生索)上的安全带挂钩。他未遵守安装采光条前应将屋顶底板端部最终切割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筑施工第3.0.5条》 《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高空作业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用品”操作时,应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品和用具”以及《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3.10.1.2“在开口、边缘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有效挂在生命线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 。
间接原因
1、某钢结构建筑系统公司王某涛作为负责施工现场全程监管的专职安全人员,在屋顶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罗某将挂在安全绳上的安全绳解开。施工过程中。只监督他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安全绳上就离开了。未执行中国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奖惩细则》(CC7-GC2-HSE-13)第3.3条“高处作业/行走不当”,“佩戴安全带或个人防护用品”。 ”(见附件),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某钢结构建筑系统公司刘鑫作为施工队队长,是一线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指挥者和组织者。操作过程中,他没有督促罗遵守屋顶底板末端应最后安装采光条的要求。切割要求造成灯带西端屋顶下层约1.4米长的安全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5.4.2.3 (GBT33000-2016)“各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并保存记录”,这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3、某钢结构建筑系统公司安全培训效果不佳,安全培训质量得不到保障。导致班组长安全素质和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员工违反规定和劳动纪律、不按时上班的情况时有发生。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相关处罚
1、朱某忠是一家钢结构建筑系统公司的总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经查,朱某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妥善管理公司派出的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安全,未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的发生。建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朱某忠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某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该事件,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和住建部。并报规划建设局备案。
2、洪某早是一家钢结构建筑系统公司的安全总监。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经查,洪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对公司派出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力,缺乏现场安全员监督,忽视观察施工现场工人的习惯性违规行为,对事故不重视。建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洪某早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某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该事件,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和住建部。并报规划建设局备案。
3、广东巴斯夫某钢结构建筑系统公司钢结构安装项目现场经理唐某。经调查,唐某未妥善管理工程现场施工安全,未对现场安全人员进行监督,未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习惯性违规行为进行观察,并追究领导责任。事故的发生。建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唐某处以罚款。同时建议某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该事件,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和住建部。并报规划建设局备案。
4、王某涛是某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工人,也是塑料厂现场的专职安全员。经查,王某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未按照公司程序对罗某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处理,未对本次事故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建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某涛个人处以罚款。同时建议某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该事件,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和住建部。并报规划建设局备案。
5、刘某新是某钢结构建筑系统公司工人,也是塑料车间屋面板施工班组长。经查,刘某新作为施工队队长钢结构采光带,在作业过程中未监督罗洪遵守在安装采光条前应将屋顶底板端部切割的要求。他也没有监督队员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负有责任。有管理职责。建议某钢结构建筑系统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该事件,并将处理结果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和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备案。
六、中国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一期项目部项目安全总监杨某友未对钢结构建筑体系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检查有限公司,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未对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钢结构建设部有限公司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质量考核,对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中国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此事,并将处理结果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备案。
7、上海某工程咨询公司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一期专业监理工程师侯某臣未对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现场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某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建议上海某工程咨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此事,并将处理结果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和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备案。
不少网友对此发表了多种不同的看法:
1、安全员在检查现场,不能只盯着一点,一直站在一旁。既然事故隐患已立即发现并处理,安全管理责任也已履行,还需要处罚吗?不合理。
2、根据某公司规定:如被发现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或个人防坠落装备,将被驱逐出场。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往往不可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立即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安全员实际上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不应该受到惩罚。 。
3、虽然住建部只说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并没有说如何处理,但按照公司规定,现场要立即清理。不遵守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