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青象水泥有限公司 10•3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日期:2024-09-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87    
核心提示:赛特钢结构公司对堆棚项目安全管理缺失,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人)2.杜某光,男,42岁,赛特钢结构公司堆棚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2人)

3月6日,无锡市发布《宜兴市清香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石膏桩棚格架工程“10.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31日12时11分左右,位于宜兴市胡岐镇的宜兴市清翔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生产线并购改造项目(石灰石、石膏储存棚)网架部分施工现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导致1名施工人员死亡。

直接原因

操作工石某军在进行高空焊接作业时,失去平衡不慎从高处坠落,由于其所系安全带未系紧、防坠措施缺失,直接坠落地面身亡,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赛特钢结构公司仓储棚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一)未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仓库棚项目管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巡查施工现场,未及时发现、消除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安全帽缺失下巴带等安全隐患;

(2)未对操作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核查,在施工现场进行高空焊接作业的操作人员石俊不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3)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危险因素了解不够。

2、庆祥水泥公司未履行相关工程建设手续,导致工程管理不善,同时作为工程承包方,未对工程承包方赛特钢构公司的生产安全进行管理,未及时发现赛特钢构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严重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朱某松,男,43岁,濠江劳务公司总经理赛特钢结构,为桩棚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其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石某军进行特种作业,且未向操作人员石某军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处置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杜某光,男,42岁,赛特钢结构公司仓储棚项目负责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处置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人)

1、邵某强,男,49岁,赛特钢结构公司总经理,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仓储棚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仓储棚工程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安全隐患,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处理建议: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万某平,男,59岁,庆祥水泥公司总经理,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赛特钢结构,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本单位赛特钢结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对本次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建议: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赛特钢结构_赛特钢结构是上市公司_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蒋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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