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出现缺陷期间对缺陷进行修复的行为。责任期限。资金;保修金多见于一般承包合同中,实践中也延伸至工程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建筑材料销售合同等。保修期也称为缺陷责任期,保修金无需返还。到期时利息。从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合同审查、仲裁审理等实践中,我对保修资金和保修期限有了一个粗略的了解。我总结在这里,目的是为了寻求建议和交流;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1、工程合同中关于保证金、保修期的不当约定和做法
一是比例过高,比现行相关规定高出5%甚至10%;
二是保修期过长或起止时间不明确;
三是对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规定为违约责任,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并延长保修期;
四是发包人未书面通知承包商,另找施工方消除缺陷,并扣除承包商的保证金,引发纠纷;
五、与保修金、保修期限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按照法律法规合理对待保修押金比例和保修期限
首先,约定保证金比例为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取保证金,保证金总额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工程总额的3%。合同规定钢结构保修期,承包商采用银行担保方式预留保证金,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价的3%。
其次,保修期长达两年或24个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保修期不应与保修期混淆。保修期也称为缺陷责任期钢结构保修期,与保修期不同。保修期比保修期长。保修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在于: (1)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短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保修期保修期来源于《建设工程质量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2)保修期可由双方独立约定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但不得超过24个月;保修期一般法定期限为2至5年。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特别重要、纪念性建筑的保修期为100年,普通房屋为100年,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三)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4)保修期为承包商保留并返还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与质量保证金无关。
四是有司法判决加速保修期到期。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拖欠大额工程款的,构成严重违约;如果保修期所剩无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保修期更快到期,即不再执行原合同中的保修期。截止条款支持权利人一次性支付全部项目和解金额的诉讼或仲裁请求。也可以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例如,《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应付价款,金额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的,经催告后,应当向买受人承担责任。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民法通则》。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销售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应被视为违约责任。合同中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修理的,属于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相应延长保修期。这个协议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保修期,即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承包人不修理且不承担费用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规定从押金或银行担保中扣除。费用超过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其工程损失赔偿责任。总之,如果总承包商在保修期内主张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认为是不必要和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在保修期之前,通过竣工验收并进入保修期,就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合同任务已经完成,至少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出现缺陷,也会享受保修减免。
六、总承包商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合同是正式合同,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确定和履行;如果只通过电话通知承包商,甚至不通知承包商消除缺陷,发生纠纷时很难有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