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案例01:钢结构工程合同纠纷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案件编号(2018) 苏 05 民终 4605 号
原因:
2012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概况、工程质量、工程付款方式、工程验收等事项。
由:
后来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因被告未能按时付款而提起诉讼。在庭审中,被告辩称,本案的诉因不是合同中的合同,而应是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理由如下:一是合同名称被确定为“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合同标的为XX钢结构厂房,属于房地产,施工期限长达5个月。
陈述: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被采纳为合同争议,本案涉及的合同主要内容为钢结构的生产、安装,合同约定工厂生产及现场安装,双方在合同中对合同产品选用的材料有明确约定, 按照图纸施工,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制商,这符合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被告用合同名称、施工期、设计等为建设工程合同辩护的理由。诉讼因由应确定为合同争议。本案的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等级管辖。
律师自述:
1、关于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合同合同纠纷,目前的法院结果并不一致。如果诉讼因由被确定为施工合同争议,则适用专属管辖权。
2、2015年至2019年,笔者共查询了500起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合同和钢结构工程承包的二审管辖异议案件。分配比例:其中,399 个因诉因为建设合同而受到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101 个受约定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3. 部分地区严格适用专属管辖(如:安徽(合肥除外)、福建、甘肃、广东(佛山、广州、东莞部分例外)、河北和河南(信阳部分例外)、湖南、湖北(武汉、皇岗、咸宁、孝感除外)、江苏吉林(主要在泰州、淮安和宿迁)、江西、辽宁、山东、青海、新疆、重庆、陕西(习除外)、 山西、上海、云南(除昆明)、浙江(除杭州)。目前,苏州偏向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的管辖或钢结构厂的所在地。
4. 在这方面有三点建议:第一,明确约定管辖(但可能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其次,合同描述了在工厂制造并运输到项目安装处的钢结构;第三,如果项目有土建部分,但由他人建造,建议明确约定;第四,提前确定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