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特钢公司与森特士兴公司钢结构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日期:2024-07-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41    
核心提示:关于钢结构涂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应由谁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由此可知,因涂层工程为钢结构工程的主体部分,其保修期应为在合理使用年限,钢结构涂层在投入使用过程中产生返锈掉漆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保修义务。

案情摘要

上诉人(发包人):森特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兴公司)

被上诉人(承包人):新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特钢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9日,新安特钢有限公司与森特兴公司签订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1号轧钢车间、2号废钢及铸钢车间、3号制氧车间钢结构工程加工、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森特兴公司将对新安特钢公司上述车间钢结构工程进行加工、制作、安装。在该案一审诉讼中,经新安特钢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工程钢结构金属构件油漆涂层厚度是否符合规定、屋面渗漏原因、防水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载明:一、该工程钢构件普遍存在锈蚀现象,测量的构件防腐涂层厚度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二、该工程二号厂房外墙与后建厂房屋顶交接处存在渗漏水痕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未提出书面异议,新安特钢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认可。新安特钢公司认为,鉴定时间为2015年7月,当时涉案工程已经竣工。新安特钢公司生产钢铁产品经过多年使用,自然环境对房屋产生了影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质检总局的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强制性文件,钢结构涂装工程为独立工程。 合同中并未约定该工程范围包含涂装工程,责任应由新安特钢公司承担,森特士兴公司仅为钢结构分包商,新安特钢公司将土建及水电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且该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并已办理相应产权文件,因此森特士兴公司认为该工程质量合格。

经新安特钢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质量问题的修复施工方案进行鉴定,并于2011年1月1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明了建议修复方案,新安特钢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认可,森特视星公司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修复方案仅为建议方案,根本无法实施。新安特钢公司为此支付了3万元鉴定费用。

经新安特钢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修复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造价意见如下:鉴定工程造价为12182038.74元,其中争议项目造价为30900.47元。争议项目为上述漏水项目修复造价。新安特钢公司已就《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交了征求意见书。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及造价鉴定意见表示认可。新安特钢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答复。 新特兴公司认为:第一,其一直反对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该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质保期已过,经过多年使用,新安特钢公司仅以钢结构涂装存在问题为由进行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鉴定机构在计算涉案工程造价时,并未进行现场勘察,只是单纯以新安特钢公司提供的图纸为依据,机械计算修复费用,没有考虑到涉案工程图纸经过多次修改,与新安特钢公司委托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不一致,不能作为鉴定图纸。另外,在做造价和修复鉴定时,并未考虑到钢结构生产的特殊性,修复方式为硼砂除锈,完全无效。 因此,森特兴公司认为,该评估是在不可行的条件下作出的,该评估是在新安特钢使用多年后作出的,不能客观反映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新安特钢有限公司承担。新安特钢有限公司共计支付了该评估费用172031元。

试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新安特钢有限公司与森特士兴公司签订的《新安特钢有限公司第一轧钢车间、第二废钢及连铸车间、第三制氧车间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该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均无异议。庭审中,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并确认新安特钢公司欠森特士兴公司工程款10148516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森特兴公司虽然向新安特钢公司交付了工程验收单及竣工材料清单,但不应视为已经完成本案工程的验收,新安特钢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即实际使用本案工程,应认定新安特钢公司已实际完成并验收本案工程。

对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经新安特钢公司申请,北京市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该意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森特兴公司则认为,该质量问题与其无关,且涉案工程已过期,问题部位并非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漏水系新安特钢公司拆除改造所致,不应对其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工程为钢结构,钢结构油漆属于主体结构,因森特兴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漏水与其施工无关,对森特兴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由于涉案工程经查实存在质量问题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强制性文件,森特兴公司应当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工作。现新安特钢公司要求森特兴公司承担修复费用,一审法院对此无异议。但新安特钢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涉案工程,客观上加剧了质量问题,增加了修复难度。加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涉案工程已按建设成本进行建设安装,电炉、炼钢等生产设备造价鉴定是在企业满负荷生产时进行的,因此新安特钢公司亦存在过错。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的费用,判决森特兴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的50%,共计6091019.37元。

一审法院对森特兴公司要求新安特钢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而森特兴公司并未进行修复。

对于新安特钢公司主张的鉴定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判决由新安特钢公司承担50%,共计351015.5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诉讼请求的,有举证责任的法院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各方的证据、质证和辩论,本案二审的焦点是:第一,涉案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第二,双方签订的《新安特钢有限公司第一轧钢合同》、《第一车间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合同》、《第二废钢及铸钢车间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合同》、《第三制氧车间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合同》是否有效;第三,双方争议的钢结构涂装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主体结构工程; 第四,森特兴公司完成的钢结构涂装是否合格;第五,鉴定费用如何承担。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尚未履行竣工验收手续。但万某作为新安特钢公司副总经理,于2012年12月1日向森特兴公司提交了一份报告。根据《新安特钢有限公司第一轧钢车间、第二废钢及连铸车间、第三制氧车间钢结构工程加工、制作、安装合同书》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新安特钢公司在收到森特兴公司提供的竣工资料后15日内未组织验收,或者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森特兴公司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根据该约定,可以认为新安特钢公司已经实际竣工验收了涉案工程。

关于双方签订的《新安特钢有限公司第一轧钢车间、第二废钢及连铸车间、第三制氧车间钢结构工程加工、制作、安装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由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新安特钢有限公司第一轧钢车间、第二废钢及铸钢车厢工程合同》(新安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制氧车间钢结构工程加工制作安装合同》所涉及的项目为大型厂房公共设施,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建设和招标。规定。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未经招标,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本案中,新安特钢公司实际上已经完成了涉案工程的验收。一审法院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院裁定新安特钢公司向森特兴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并无不妥,遂维持原判。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钢结构涂装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主体结构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13)的规定,在钢结构主体工程案中,钢结构涂装工程属于主体结构。一审法院认定钢结构涂装工程为钢结构主体工程,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森特兴公司完成的钢结构涂装是否合格。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森特兴公司提交的长天鉴(诉)2013JD00105号鉴定报告并不符合鉴定报告的要求。对于森特兴公司基于鉴定报告认定钢结构涂装合格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司法鉴定意见41号指出,该工程钢构件普遍存在锈蚀现象,构件防腐涂层厚度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法院认定森特兴公司完成的钢结构涂装存在质量问题,予以维持。对于要求新安特钢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且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考虑到新安特钢公司客观上加重了产品质量问题,增加了修复难度,判决新特兴公司承担50%的修复费用,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鉴定费用问题。虽然森特仕星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新安特钢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各承担50%,鉴定费用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程知识

1、钢结构工程:是以钢材为主制造的结构,主要由型钢、钢板制成的钢梁、钢柱、钢桁架等构件组成。构件或部品之间通常采用焊缝、螺栓或铆钉连接,是建筑结构的主要类型之一。由于其自重轻、施工简单,广泛应用于大型工厂、桥梁、体育场馆、超高层建筑等领域。

2、钢结构防火涂层厚度:当时的标准规范《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第4.1条①划定为钢结构防火涂料。

4.1.1钢结构防火涂料按使用场所分类:

a)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建筑物或隐蔽工程的钢结构表面。

防火涂料;

b) 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室外建筑或露天工程中钢结构表面使用的防火涂料。

4.1.2 钢结构防火涂层按厚度可分为以下类型:

a)钢结构超薄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小于或等于3mm;

b)薄型钢结构防火涂层:涂层厚度大于3mm、小于或等于7mm;

c)厚型钢结构防火涂层:涂层厚度大于7mm、小于或等于45mm。

3、钢结构防腐涂装隐蔽工程。

钢结构工程中需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内容包括:①焊缝;②钢结构涂装工程涂装前处理后的钢材表面、紧固件、螺栓等被遮盖部位;③各道涂装工序;④网架结构的支撑垫块、螺栓球节点连接处及多余的螺孔密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可查阅《质量控制(施工)》。

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及焊缝长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附录A及设计的要求。

涂装前钢材表面应无焊渣、焊接疤痕、灰尘、油污、水渍、毛刺等。所有紧固件、螺栓等涂装件的数量、间距、排列方式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涂装后的规定。每道涂装的层数、厚度应符合设计和有关规定。

网架结构支撑垫块的型号、规格、布置位置和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与刚性垫块或不同型号的钢垫块不得互换。

所有螺栓球接头的接缝处应用腻子填密,多余的螺孔应予以密封。

工程管理实践解读

钢结构涂装是否属于钢结构工程主体工程,是上述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在钢结构工程中,钢结构表面涂装是否属于钢结构工程主体工程(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钢结构焊接、扣件连接、钢件加工、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单层钢结构安装、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钢管结构安装、预应力钢索及膜结构、波形金属板、防腐涂装、防火涂装均属于钢结构工程中的主体工程。中国钢结构涂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的主体结构工程。

关于钢结构涂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该由谁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实践中,如果钢结构工程涂装质量不合格、涂装厚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或者使用的防火涂料、防腐涂料质量差,工程交付使用后就会出现油漆生锈、脱落等现象。这些问题该由谁承担责任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再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涂装工程属于钢结构工程的主体部分,该工程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进行维修,也就是保修期内。 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维修费用可以从其保修押金中扣除。但如上述案件所述,承包方未经验收即使用工程,客观上加剧了质量问题,增加了修复难度。另外,《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写明,该工程已按建设成本进行施工安装,电炉、炼钢等生产设备造价鉴定是在公司满负荷生产时进行的,承包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其承担50%的责任是合理的。

关于钢结构涂装的保修期,2000年6月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1)1)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外墙有防水要求的,使用年限为5年;3)采暖、制冷系统,采暖期、制冷期各2个;(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五)装饰装修工程,2年。层工程是钢结构工程的主体部分,其保修期应当在合理使用年限内。钢结构涂装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锈蚀、油漆剥落等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

钢结构工程可以分包吗?《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单位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对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样一来,就要看工程主体结构是什么了,如果钢结构不是工程主体结构,可以专业分包。另外,还要看总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上述案例中,涉及的钢结构工程是大型公共厂房,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钢结构是厂房主体结构,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不得分包,而必须自行完成施工。

【法律基础】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

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4.建筑法第2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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