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常德张律师,让你的决定都有律师帮助,了解建筑行业税收制度与发票管理办法

   日期:2024-09-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15    
核心提示:“替代开票”条款是否有效,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方式综合认定,关键在于确定建筑材料的实际购买者和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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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因为本案中的“替代发票”是企业与承包商之间为减少违法分包、转让造成的税收流失而约定的弹性条款,违背了建筑业税收制度和发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基本事实

原告江苏某工程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于2011年6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第三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收取工程款时,应提供合同总价70%的材料发票”;2012年9月2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付款时,请提供相应金额的材料发票,最终发票总额不得低于工程总价的60%”。原告依据上述约定,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提供由建筑材料供应商开具的材料费增值税专用发票15,636,306.66元。若其不能提供,王某将向其支付增值税税款1,489,825.91元。

王某辩称:1、两份合同均已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合同中相应条款应当无效,本案中江苏某工程公司要求其提供材料费发票的条款应当为无效条款。原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数额已扣除税金、利润、管理费等,其没有提供材料费发票的义务。2、两份合同虽然约定材料费、人工费均已包含,但实际材料费是由江苏某工程公司汇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供应商直接向江苏某工程公司开具发票。江苏工程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应当要求材料供应商开具发票。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0日,江苏某工程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江苏某工程公司将A公司1号、2号、3号车间土建工程项目分包给王某某施工,合同价款1458万元,要求王某某在收到工程款时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70%的材料费发票。 2012年9月2日,双方签署一份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约定由江苏某工程公司将B公司冲压生产车间土建工程项目分包给王某某施工,合同价款420万元,并约定王某某向江苏某工程公司付款时需提供相应金额的材料费发票,且金额不低于工程总价的60%。

另查明,2013年12月27日,王某就2011年6月10日的合同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诉中认定王某与江苏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分包、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2015年4月30日,江苏某工程公司就2012年9月2日的合同向法院起诉钢结构施工协议书,人民法院在诉中认定江苏某工程公司和王某均不具备施工资质,双方于2012年9月2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应属无效。

2017年3月13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82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1、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A工程公司支付材料费发票15636306.66元。2、驳回原告江苏A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再审,并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苏1282民再13号民事判决:1、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 2、驳回原告江苏A工程公司请求原被告王某某提供材料费增值税专用发票15,636,306.66元的诉讼请求。

决定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江苏工程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要求王某为其提供由建材销售商开具、应向江苏工程公司支付的建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求,依法不应支持。第一,本案涉及的两份合同因属于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无效。第二,根据江苏工程公司的说法,其并未向销售商采购建材,实际采购人和收款人均为王某,根据我国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商的发票应当开具给王某,而非江苏工程公司。第三,江苏工程公司在明知王某不具备开具发票资格的情况下,与王某约定由第三方向江苏工程公司开具材料费发票,此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中提供材料发票的条款。实质上是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最后,开具发票应当如实,即使要求王某提供或开具材料费发票,也应当按照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确定发票金额钢结构施工协议书,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也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江苏某工程公司提起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应当依法驳回。

判决摘要

在建筑工程承包领域,如果分包方明知对方无开票资质而约定“代开票”,应当认定为无效。“代开票”条款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方式判断,关键在于确定建筑材料的实际购买者和付款人。在包工包料、工程款结算包含材料款的情况下,与建筑材料销售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相对方为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要求销售方向其开具发票,但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开具发票。因为本案中,“代开票”是企业与承包方为减少违法分包、转包造成的税收损失而约定的弹性条款,有悖于建筑业税收制度和发票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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