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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1年,鸿泰公司与尚公司签订合同,同意将永商公司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尚公司。协议规定了工厂的面积和相应的单价。
协议签订后,尚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后来工程于2014年竣工,但二号厂房并未竣工。后因承包商破产,工程款未结清,商宏泰公司也未结清结算。
对于尚某的工程量,尚某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并支付工期费、加工费等附加费用。
鸿泰公司认为,建筑面积应按图纸面积计算,而不是按合同规定面积计算。此外,该公司并未实际施工合同规定的门窗、驱动架、立柱支撑等工作量。
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厂区面积乘以相应的单价减去未完工的大门,直接确定尚某工程的数量和价格,即811,320元。被告不服南京钢结构安装,向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
双方分别于2011年7月、2013年4月签订涉案项目合同。 2011年7月的合同规定,面积为1号。二号厂房16680平方米,三号厂房5780平方米,四号厂房5780平方米,五号厂房5780平方米。面积5780m2,六号厂房面积5780m2,合同单价23元/m2。 2013年4月的合同中,约定二号厂房面积为17280平方米,六号厂房面积为5760平方米,合同单价为24元/平方米。
面积No.双方两份合同中约定的2号厂房并不相同,但从数值上看,2号厂房的面积并不相同。 2011年7月13日合同约定的2号厂房与图中面积相似,其他工厂面积也与图中面积相似。大约,从我院对二号厂房现场的手工测量来看,虽然存在测量误差,但手工测量结果也与图纸记录的面积接近。
考虑到本案项目为钢结构厂房项目,钢结构材料必须按图纸制作南京钢结构安装,并可按图纸进行施工。尚还承认,有相应的图纸,因此双方完成的工程量的最终结算应以图纸上的记载为准。计算建筑面积。最终计算结果为805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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