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报告不合格的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法律规定简析
1. 概念:借款人、贷款人
借款人为关联人,贷款人为关联人。根据《建设工程承包、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和处罚办法》第十条,我们可以知道关联人与被关联人的概念。
《建筑工程承包、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和处罚办法》建市条例[2019]1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划分为关联:
(一)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其他建设单位资质承接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建设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建工程,包括资质较低的向资质较高的单位借用、资质较高的单位向资质较低的单位借用、资质相同的单位相互借用;
(三)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存在关联关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分包,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担建设工程,然后将工程建设交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况)或者单独施工;
(二)发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解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未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一名或者多名安全管理负责人未与建设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组织、管理项目建设活动,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四)合同约定发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或者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租赁的,或者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相关采购的、租赁合同、发票等,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为发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承包人计算除向发包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六)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以合作、合资、个人承包等形式或者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发包单位不是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建设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工程付款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货款后将款项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一个工程。按照联合体分工协议约定或者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实施建设,也不组织管理建设活动,并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如有费用或其他类似费用,应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工程分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2. 起源
建筑企业资质的借用和出借一直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禁止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并非新规定。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一)第二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企业名称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承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三、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关联人与被关联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侵权法律原则。 (2019)苏06闽中1521号案件的判决就体现了这一法律原则。
4、程序保障: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关联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关联人、关联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关联人及其关联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联方为共同诉讼人。”
2、经典案例
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直接相关的案件并不多。本文分享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1、关联方与被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共同侵权。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民终152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2)》规定: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或者因贷款资质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关联方与被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三星在涉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其资质出借给朱浩信。因此,基于小天网与朱浩信的和解,原审裁定三星对朱浩信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2、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申160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李某一审主张富翔公司以国丰公司、清泉公司名义中标该案项目。事实上,该项目也是富翔公司承建的,工程款也是富翔公司支付给施工方的。对于这一事实,一审、二审双方均无异议。李某某向财务部门提交的向国丰公司、清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和材料,不能证明国丰公司、清泉公司为本案总承包商。富翔公司借用国丰公司、清泉公司名义中标本案工程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以名义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单位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或者个人以企业名义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人请求贷款的,因贷款资质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李某某因贷款资质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也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认定国丰公司、清泉公司对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程序并无不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62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北京城建重庆分公司对德干建设公司欠汇凯公司的工程款、利息以及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停工损失。首先是德干建筑公司与汇凯公司签订了《上新国际广场钢结构项目施工合作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惠凯公司上诉称,德干建设与其签订《上新国际广场钢结构工程建设合作协议》是受到北京城建重庆分公司的授权和委托。因此,北京城建重庆分公司亦为汇开公司合同对方。 ,应对德干建设公司欠汇凯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但惠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城建重庆分公司授权或委托德感公司以北京城建重庆分公司名义签订本项目涉案施工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城建重庆分公司建设重庆分公司同意加入汇凯公司与德感建筑公司的合同关系中,德感建筑公司和德感建筑公司共同对汇凯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北京城建重庆分公司并非惠开公司的合同对方。其次,北京城建重庆分公司作为本案工程的总承包商,在分包单位申请表和钢结构工程设计交底书上签字盖章履行了总承包商义务,无法根据该合同予以认定。这。加入惠凯公司与德干建筑公司的合同关系,成为惠凯公司合同对方。第三,即使北京城建重庆分公司与德感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法律并无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城建重庆分公司应对德感建筑公司欠汇凯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二)》第四条仅规定,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合同。发包人因贷款资质问题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请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重庆汇凯钢结构建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北京城建重庆分公司不应对德感建设公司欠汇开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第877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应当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 “。”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产生。本案中,贵阳建安公司是一家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贵阳建安公司放贷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承包单位资质证书。有违法行为的,接受分包或者分包的单位对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贷款人和借款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人因其贷款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的责任。”但赵某某声称工程款支付依据的《土方工程合作协议》系与徐某某签订,合同对方为徐某某。根据合同的相关性,徐某某应当承担工程价款的支付责任。一审认为贵阳建安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四条不适用于劳动报酬的支付。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对于张某某上诉七正公司连带责任的理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附属机构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该附属机构、该机构关联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联人与被关联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条仅明确关联人应将其与被关联人列为共同诉讼人,不涉及承担责任。 2002年8月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规定:“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因承包商质量不合格,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的,不符合承包工程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纠纷案件》规定,“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出具合同的,请求贷款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造成损失的”因贷款资质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适用的情况是承包商要求实际施工方及关联方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适用于本案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4、承包商的损失与关联方的借贷资质无因果关系的,关联方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9民终860号民事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2)》规定: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贷款人及借款人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或者因贷款资质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朱某某隶属于诚信公司进行施工,但华都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向朱某某支付费用。在朱某某尚未完工时,花都公司仍与朱某某办理了涉案合同。这是花都公司为该项目多付朱某某费用的根本原因。而且,花都公司与朱某某结算工程款时,并未通知诚信公司,而是直接与朱某某结算。因此,花都公司作为承包商,主张多付给朱某某的工程款并不是朱某某借用诚信公司资质造成的损失,而是花都公司与朱某某之间的不当结算行为造成的。因此,花都公司要求诚信公司对朱某某多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5、承包商因向关联方多付工程费造成的损失与贷款资格无因果关系的,关联方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十民中第72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涉案“工程分包”涉及的工程价款为1,224,239元,中冶集团实际支付给云南信德华公司而徐某某的工程价款为156万元。对于超出的335761元,云南信德华公司、徐某某没有合法依据获取这部分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他人因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云南新德华公司有义务返还335,761元。中冶集团还称其为云南新德华公司缴纳工程税及附加40,399.89元但中冶集团未提交其代缴税款的证据,中冶集团主张云南新德华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自2013年1月4日起,对资金占用问题进行了处理。就本案而言,中冶集团多付给云南新德华公司的工程费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云南新德华公司并无过错,相关利息损失也无过错。其主张应由其承担,本院不予支持。中冶集团主张徐某某对云南信德华公司的退货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中冶集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贷款资质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合同开发商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审查建设项目。 “因借贷资质不合格等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中冶集团要求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6、关联方承担责任后,其应承担的相应损失部分可以向关联方追偿。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民终第56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规定,“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贷款资质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实际施工单位或者关联方(出借资质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关联企业履行赔偿责任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可以要求赔偿。 本案中,荣祥公司因罗庆平承担的工程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罗庆平追偿。清平承担相应损失。
分公司工程资质设立
工程资质特许经营是在隶属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合法合规的新模式。以建设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总公司名义以总公司名义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独立运作、独立核算、独立财务、独立账户。分公司可以独立投标项目,开具发票、报税也非常方便。成功加盟后,分公司共享总公司的资质、安全、八名成员、施工工程师。目前,随着国家严厉打击非法挂靠,资质特许经营已成为工程行业的首选方式。
二级资质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
3级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劳务分包不分等级、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不分三级、特种工程(钢结构加固)专业承包为不分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共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