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辞职或者退休的,仍要依法追究责任。
编者注:完整政策位于文章末尾。
01
许多省份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提高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实行离岗问责
目前,多地纷纷出台文件,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对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资质提出更高要求。
浙江:建设单位应配备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严格履行职责,每月带队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50%。建议配备具有工程建设专业资格或工程建设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建设管理5年以上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青海:项目经理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包括高级工程技术职称以上。
宁夏、湖南、重庆:项目经理作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工科、经济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一定规模以上的项目,还应当具备高级以上职称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成都: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质量经理均应当具有工程建设专业注册资格或者工程建设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上海、雄安:一定规模以上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工程建设专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外省市文件要求中级以上职称或未作相关要求。
此外,9省市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项目负责人辞职、退休也将被追责。
青海、宁夏、浙江、北京、湖南、重庆、上海、成都、青岛: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责任;项目经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从原单位离职或者已经退休的,仍将依法追究责任。
26个省市区发布通知
02
国务院:强化建设单位责任,不允许建设单位垫付资金,违反者将受到处罚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
强化建设单位九大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工程,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03
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等相关文件
该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
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为电子证书,格式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的建筑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商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合理核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费用,单独列示,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与检测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撤销或者更改。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销该资质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资质标准》,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重视信用和资格考核,提高关键人员要求
1.明确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备15年以上质量检验工作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具备3年以上质量检验工作经历。
2.完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年限、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综合资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项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主要人员配置:
3.申请资质的单位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禁信誉差、问题频发等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调整检测资质等级,加强检测参数考核
1.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专项资质,以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实际需要。
2.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为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须获得所申请专项资质所需的全部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须获得9项专项资质所需的全部检测参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综合资质
特殊资格
机构资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15年以上质量检验经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合伙企业
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资格
拥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项专项资质及2项其他专项资质
主体结构及装饰、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六项专项资质需具备3年以上质检经历
拥有9项专项资质及所有必要的检测参数
拥有申请特殊资格所需的所有必要测试参数
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5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验工作经历的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重点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重点人员配置表》规定的要求
注册人员
至少4名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至少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至少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验工作经验。
技术总监
应聘人员须具有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验工作经验。
具有工程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质检工作经验
质量经理
具有工程领域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验工作经验。
具有工程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质检工作经验
管理级别
拥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满足GB/T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的要求
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技术和档案管理制度
拥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检验业务受理、检验数据采集、检验信息上传、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档案管理等质量检验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拥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检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检测设备
质量检验设备设施齐全,检验仪器设备及配套设备的功能、范围、精度等满足9项专项资质必备检验参数要求。
质量检验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验设备的功能、范围、精度以及配套的设备、设施满足申请专项资质必备的检验参数要求。
检测地点
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质检场地
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引发质量理念、机制、实践深刻变革。质量作为繁荣国际贸易、促进产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关键因素,日益成为经贸、科技、文化等各领域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质量水平提升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发展基础还不够牢固。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移到提高质量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第六条(3项)是针对建筑业的,提出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提升建筑材料质量水平、打造中国建筑升级版,指出了建筑业发展的重大方面。无论在哪个领域,高质量发展都是最终目标。
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十三)强化工程质量保障。全面落实各方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标志制度、质量信息档案制度等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落实建设工程法人责任制,确保合理工期、造价、质量。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落实工程建设岗位责任制,严把设备材料进场质量、施工工序质量、工程验收全过程关。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完善日常检查与抽检、随机检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协助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将企业工程质量纳入招标审查,加强招标后合同履行监督。
14.提高建筑材料质量。加快高强度、高耐久、可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等新型建筑材料研发和应用,推动钢铁、玻璃、陶瓷等传统建筑材料升级换代,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和质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材料,完善绿色建筑材料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倡导使用绿色建筑材料。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施工、安装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体系,推行装配式建筑构件现场监管。落实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建筑材料使用单位质量责任,加强影响结构强度、安全性、耐久性等关键建筑材料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监管,加大对外墙保温材料、水泥、电线电缆等重点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缺陷建筑材料实行响应处理和质量追溯。 开展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重点区域建材专项整治,推动建材行业从生产到施工全过程质量提升。
(十五)打造中国建筑升级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树立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打造中国建筑品牌。完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鼓励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服务。完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凸显地域特色、民族特色、时代风采,提供质量过硬、安全耐久、环境协调、社会认可的工程设计产品。加大先进建筑技术前瞻性研究和研发投入力度,加快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创新工程施工方法研发、审查和推广。加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高水平应用,打造质量工程标杆。推广先进施工装备和智能化施工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和资源建筑应用,实现低碳环保、节能减排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湖南省原文如下: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通知
湘建[2023]116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提升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工程质量提升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建设项目预控管理
(一)明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体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法人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无需签署),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因违法、不当行为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由法定代表人重新授权,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也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更换法定代表人后应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 同一项目不同任期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其任期内对项目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理)、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严禁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违法开工,严禁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建设相关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三)严格实行招标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项目招标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招标项目肢解、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商、直接将桩基、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招标,不得指定建设单位按照合同为工程采购的预制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企业、供应商;不得明示或暗示要求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加强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质量;鼓励在合同中明确优质优价目标,按照公平原则约定工程质量奖惩内容。
(四)严格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含消防)。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需更改,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送审查。严禁先开工后更改; 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五)确保合理工期、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技术上可行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征求施工、监理单位意见,达成共识后,提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周围环境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认可后方可实施。不得违反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在主体建筑相关基础部分未整体完工前进行上部主体结构施工,不得随意留施工缝、“掉项”,不得强迫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工期调整,相关费用应相应调整。 因极端恶劣天气、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安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等价格变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2.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任命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担任项目经理的,不需要任命)、技术经理和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不具备人员任命条件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与项目类别相适应的工学或工程经济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对于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或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负责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专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取得相应工程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建设单位专职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学、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项目管理或者工程设计工作3年以上,取得相应工程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二)严格工程建设过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和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定期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钢结构第三方检测项目,加强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质量检验,留存相关检验记录和影像资料。督促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招标文件中承诺的组织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和“施工质量模型化、技术交底可视化、作业流程标准化”等要求。不得要求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整治,减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鼓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现场开放日、观摩交流活动或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向购房者展示工程形象进度、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控制等信息。
(iii)严格管理项目的质量检查。错误的检查报告。由建筑单位委托不应用作项目质量接受的基础。
(iv)按时付款和付款。一般承包商确保每月全部支付移民工人的工资。不应该是项目资金欠款的原因。
(v)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邀请相关单位在接受项目完成报告后进行完成离子接受是合格的,施工单元应根据法规在建筑物的显着部分建立一个永久的完成标志,标记项目名称,开始和完成日期以及建筑,调查,设计,构造和监督部门的完整名称,以及项目领导者的名称,以及为质量的主要责任增强质量的可追溯性。
施工单元应建立一个根据接受节点归档项目质量信息的系统,建立终身质量责任信息档案,敦促涉及项目的负责当事方根据工程信息的汇编要求编译和归档工程信息,并在每个负责人的档案中接受档案,以确保最终的档案,以最终的档案,以最终的档案为准;根据法规及时转移到城市建筑档案管理机构。
3.严格管理住宅项目的交付和保修
(i)在居住项目中全面地接受住宅项目。家庭不合格,在家庭接受资格之后,不得组织验收。
(ii)在建造居民项目开始之前,请披露项目质量信息。项目形象的进度,隐藏的项目质量和其他信息通过组织所有者开放日期或使用信息技术来进行完全装饰的商业住房,建筑部门还应在项目实体中建造一个物理装饰模型房屋,在交付所有者之前,该型号不应在所有者交付之前(当所有者未能及时接收房屋),以及质量标准和构造材料的构建材料。
(iii)严格实施质量保修责任。从交货日期开始,可以在商业房地产销售合同中指定已修复和合格的零件的保修期。在取消公司后,其开发项目的法律责任钢结构第三方检测项目,并澄清将在取消项目公司后继续该项目的质量保修责任的主题。
(iv)为潜在的居民项目质量缺陷,如果建筑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购买潜在的项目质量缺陷,则应以书面形式为购买者提供项目质量的保险,当时住宅质量的潜在质量与质量的质量质量相关。 ,建筑部门应敦促承销保险公司履行其保修赔偿义务。
(v)如果由于非法或不规则的行为,质量和安全事故或住宅项目的开发和建设,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门应暂停申请工作或在线申请,并且只能暂停住房的申请,并仅在住房中暂停,并且在住房的发展中,则加强了施工质量和住房预售之间的连锁管理。
iv。
(i)加强监督和检查的部门。敦促建筑部门组织相关的参与单位,以纠正检查期间的质量问题,应由项目负责人和建筑部门的技术领导者和技术负责人签署并确认该单元的官方印章,然后将其报告给有效的项目质量和房屋质量质量,以便在胜任的情况下。随机检查率。
(ii)加强信用管理。每年都有及时的非法和非法结构案件的建筑单位,并将相关信息复制到发展,财务,自然资源和其他部门,在项目批准,资金分配,土地分配和其他链接中促进联合惩罚,并创造一个良好的信贷环境“在某个地方进行惩罚,以实现批准的情况。” ,应严格和严格根据法律处理。
(iii)加强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的构造单位,必须根据法律进行严格的调查并处理企业的法律代表,并且负责该项目的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范围或其他委员项目负责人,如果涉嫌犯罪,他或她仍应根据法律承担责任。相关负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复制到纪律检查部门和高级主管部门。
该通知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内的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该通知应于2023年10月1日生效,并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部
2023 年 9 月 13 日
Duchuan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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