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多个征求意见稿及附件全文

   日期:2024-11-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80    
核心提示: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不得变相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检测经费转嫁到施工方,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附件(点击查看并下载全文):

1.附件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湖南省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3《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4《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5-1《湖南省住房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5-2《湖南省住房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录.xls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6 月 5 日

钢结构实体检测方案_钢结构实体检测项目_实体钢检测结构项目包括哪些

附件1全文如下: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项目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通知》(建工质量条例[2020]9号)精神,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严把工程质量关,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建设和市政服务质量。关于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体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依法开工建设,充分履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协议的规定。

(一)建立健全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1.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组织。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要求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不具备派员条件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项目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建筑安装费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工程资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无需注册);取得相应工程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建设单位专职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建设项目管理或者工程设计工作3年以上。

2.明确项目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协调和管理项目的建设工作。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按要求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因特殊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应重新对项目进行授权,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还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寿命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对违法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工程质量给建设单位、使用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追偿。相关责任人依法规定。

(2)严格的施工程序和合理的工期及成本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数据,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施工手续。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违规开工,禁止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不予验收。合格即可使用。

2.严格实行工程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拆除承包工程或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承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也不得按照合同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购或者指定本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加强对自购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

3、保证工程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抢工期、抢进度,不得违反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主体建筑相关基础部分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主体结构施工。不得随意施工。留施工缝、随意丢弃物品抢预售节点,不得迫使施工单位和其他参与单位简化流程、降低质量标准。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工期调整的,相关费用也应相应调整。因极端恶劣天气、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等价格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的,按照合同规定调整。确需缩短合同约定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意见。双方达成协议后,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批准后实施,并承担缩短工期的责任。增加施工工期而催促成本。

4、按时结算、缴纳工程费。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资金满足建设要求,并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工程款的付款担保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8%。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规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等。其中,人工费用应单独全额拨入建筑总承包企业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钢结构实体检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每月全额付款。原则上,分支工程验收时,应同步办理工程款结算,不得因设计变更、工程谈判等原因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应确保资金到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未完成审计的不得作为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严格施工过程质量及验收管理

1.严格责任主体管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机构设置,确保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履职尽责。建立并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供参与单位管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检查记录,工程实物质量检查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等供质量监督机构抽查。

2.严格的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规定应当审查的内容必须严格禁止在施工前将项目报原审查机构复审,严禁先施工后补办变更手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以“优化设计”为名变相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3、严格工程质量检验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验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与工程相关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拨备并及时足额缴纳工程质量检测经费。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工程质量检测经费不得变相转移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以外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4、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竣工标志,并建立终身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加强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5、严格项目数据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节点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归档制度,加强工程验收数据管理,督促参与工程的责任单位按照编制要求编制工程数据并归档,并检查验收每个责任实体提交的数据,以确保其完整和准确。 、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

2、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一)加强住宅工程交付监管

1.全面实行入户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并根据分户验收内容、检查部位、在每个关键环节拍摄的照片等代码创建一个电子文件。未组织入户验收或者入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每户验收合格后,每套发放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公开。住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与单位和责任人等;交付前,建设单位应披露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若实行预售,建设单位应及时展示工程形象进度,隐藏工程质量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组织业主开放日或利用信息技术等方式向购房业主提供的信息;对于全装修商品房,建设单位还应当在项目单位内建设实物装修样板房,在交付业主使用前不得拆除(业主未按时接收房屋的除外) 。实物装修样板房的质量标准和主要建材品种应当符合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强化质量保修责任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售)合同中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后有能力承担质量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法人,并明确其法律责任。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供公司注销后开发项目法律责任延续的说明材料,并明确质量延续的主体项目公司取消后对项目的保修责任取消。

1.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证的第一责任人。建立质量回访、满意度调查和质量维护制度,健全信访、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商品房售(预)售合同向房屋所有权人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证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零部件可重新安排保修期。

2.推广住宅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应当在住宅预售(销售)期间将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情况书面告知购房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和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做好质量风险控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质量投诉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履行保修赔付义务。

(三)加强工程质量和房屋预售的联合管理。建设单位在住宅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暂停该项目预售或者网上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待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批准复工或整改符合要求:项目因违法违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令全面停产;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三、全面加强施工单位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检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加大对不落实质量责任的建设单位的处罚力度并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确定建设工程检查频次和强度,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顿。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整改。整改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监督机构。

(二)强化责任追究。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钢结构实体检测项目,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外,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有关领导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质量事故的,必须严格追究建设单位的首要质量责任。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强化信用管理。各地要建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行为信用档案,记录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因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形成信用档案,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质量。行为信用档案纳入湖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通知》同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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