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238-202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与管理标准解读

   日期:2024-06-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471    
核心提示:13-238-202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与管理标准》的主要编制人员——垒知·健研检测高级工程师陈燕平,来为大家分析解读。修订了术语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测和主要建筑材料的定义;

针对此期的标准解读,我们邀请了DBJ/T 13-238-202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标准》主编、雷志建研检测高级工程师陈艳萍来为大家进行分析解读。

1. 背景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规定》DBJ/TI3-238-2016于2016年4月26日发布,2016年8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7年。在这期间,相关文件的修订对监督检查管理文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标准的适用性面临巨大挑战,亟待修订。《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规定》DBJ/TI3-238-2016实施以来,监督检查管理文件的实践经验也应总结,对出现的问题加以改进。为此,有必要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规定》DBJ/TI3-238-2016进行修订。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审查制修订工作的通知》(闽建科函[2021]10号)要求,同意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厦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站、建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规程》DBJ/TI3-238-2016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规范》DBJ/TI3-238-2016更名为《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标准》DBJ/T 13-238-2023。新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变化情况

本标准共7章和4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为:

1.总则;2.术语;3.总则;4.监督检查项目及频率;5.抽样与检验;6.监督检查结果处理;7.监督检查管理;8.附录A至附录D。

本次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1.修订了术语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测、主要建筑材料等定义;

2.删除了总则中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理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应当符合的要求,修改了委托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的要求;

3、调整了钢筋原材料、砂、粉煤灰的检验内容,增加了钢结构用钢、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及钢结构工程检验内容,修订了主要建筑材料及实体混凝土强度监理的检验频次;

4.修改了主要建筑材料抽样检测和结构实体监督检测的有关规定;

5.增加了对监督检测部分检测项目检测过程的视频资料、视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和检测样品的留存时间的规定;

6.修改了结构实体监督检查相关规定;

7.调整了监督检查重点项目检验程序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抽检不合格项目的处理;

8.修改了监督检测管理相关规定;

9、对附录中的部分表格格式进行了部分修改完善。

三、标准主要技术条款解读

3.1 术语

新标准DBJ/T 13-238-2023第2章对术语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验、主要建筑材料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具体变化内容如下:

第2.0.1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方等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单位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简称监理机构。

修改原因:原规定中的“技术执法单位”表述不准确,本条将原规定中的“技术执法单位”修改为“机构”。

第2.0.3条 监理检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和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取样、检测的行为。

修改原因:原有规定不完善,重新定义监督和检测。

第2.0.5条 主要建筑材料:房屋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钢筋、钢筋接头、钢结构用钢材、高强度螺栓连接件、水泥、混凝土、砂石、外加剂、添加剂及其他材料。

修改原因:原规范未对钢结构工程所用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故对主要建筑材料的定义进行完善和补充。

3.2 一般规定

新标准DBJ/T 13-238-2023第3章删除了总则中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理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时应满足的要求,修改了委托检验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具体变化如下:

删除了规程第3.0.3条原规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理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监督检验的项目应当通过计量认证;

2、监检人员应当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监检项目上岗证。

修改原因:该条款与现行监督检测的要求不完全一致,故本标准中删除该条款。

第3.0.3条 监督检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时,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检测机构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

2、除盲样委托外,受委托的检测机构与被检测的建筑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修改理由:本标准与时俱进,不再要求检测机构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证是对一定条件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或是对某种规范或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评价和认可。资质认证分为计量认证和评审认可。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所从事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工程非产品参数不予资质认证,但建设主管部门没有前置资质要求,可根据检测资质及能力表范围给予相应资质。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不得与被检验的建筑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商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3 监督检测项目及频次

新标准DBJ/T 13-238-2023第4章调整了钢筋原材料、砂、粉煤灰的检验内容,增加了钢结构用钢、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结构工程的检验内容,修订了主要建筑材料、实体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检验频次。具体变化内容如下:

第4.1.1条 主要建筑材料的主要监督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附录C.0.1,包括下列内容:

1、钢筋原材料: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时总伸长率)、重量偏差、工艺性能(弯曲性能、反向弯曲)。

2、钢筋接头:力学性能(拉伸试验)、弯曲性能(闪光对焊接头)。

3.水泥:强度、凝结时间和稳定性。

4、混凝土:抗压强度、混合料的氯离子含量(工厂预拌混凝土)。

5、砂: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人工砂不需要检测贝壳含量)、石粉含量(人工砂)、泥含量(天然砂)、泥块含量。

6、粉煤灰:细度、需水率、安定性、强度活性指数。

7、粒化高炉矿渣粉: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

8、外加剂:减水率、凝结时差、抗压强度比、含气量、凝结时间、极限膨胀率、抗压强度。

9、钢结构用钢: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工艺性能(弯曲性能)。

10、高强度螺栓连接:紧固轴力与扭矩系数。

11可根据辖区质量管理动态,对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监督检验。

第4.1.2条 结构实体监理的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详见附录C.0.2,包括以下内容:

1.承重结构实体(柱、墙、梁、节点)的混凝土强度。

2.公共建筑及居住工程现浇楼板厚度。

3.钢结构工程焊缝的焊接质量。

4、结构实体的其他监督检查项目可根据辖区质量管理动态开展。

修订理由:本标准主要考虑到现在房屋建筑工程中钢筋混凝土结构对主要建筑材料的性能要求越来越高,容易影响结构安全,加之钢筋混凝土结构比较常见,使用频率较高,因此本标准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各项规定,综合形成了主要建筑材料及实体监督检验项目。

1.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7.4.1条、表6与7.5.2条规定一致,因此对热轧带肋钢筋增加了最大力总伸长率及反向弯曲试验项目。

2、砂检测项目应符合《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3、粉煤灰检测项目根据《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文件明确提出,若安定性不符合要求,且该批次外加剂已使用,则相关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因此,在取样时,无论是F级还是C级,都应将安定性纳入检测项目参数,并参照C级进行评定。

4、《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实际操作中外加剂应结合一项或多项主控项目进行取样钢结构工程材料复检和检测项目,主控项目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5.钢结构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建设,如钢桥梁、钢厂房、钢闸门、各种大型管道容器、高层建筑等,因此本章增加了钢结构用钢材的力学性能试验项目。

6、《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察办法(2023年版)》(闽建[2023]11号)规定,必须对框架柱、剪力墙的垂直偏差或上下错位以及框架柱、剪力墙或楼板(楼梯板)的截面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因此工程内容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7、《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规定,钢结构焊缝的外观质量、尺寸及检查以及钢结构防腐、防火涂层厚度必须进行检测,因此本标准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第4.2条 主要建筑材料和结构实体的监督检验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的混凝土强度、钢筋原材料及钢筋接头、钢结构用钢、高强螺栓连接、结构混凝土用水泥(仅限自拌混凝土工程)进行随机检测,每个工程至少检测一次。

2、对辖区内各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局(分站)至少每半年对砂子、外加剂、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一次抽检。其中,沿海市、县至少每季度对砂子、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进行一次抽检;水泥、外加剂质量至少每年抽检一次。

3其他检验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可根据辖区质量管理动态进行。

修改理由:根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民建[2023]11号明确要求将混凝土强度、钢筋及钢筋接头、钢筋安装工程、结构混凝土用水泥(限自拌混凝土工程)纳入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并在附件1中明确规定现浇混凝土结构强度抽检为梁、柱(墙)、节点构件各随机取样1个。《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民建[2023]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抽检的项目及频次。

对于相关文件没有对其他材料的监督检查最低频次作出具体规定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可根据辖区内质量管理动态,在保证水泥、钢筋等主要建筑材料监督检查频次的基础上,组织对其他建筑材料和工程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例如,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等材料市场比较混乱,各级主管部门可加大对原材料、功能性的监督检查。

3.4 取样与检测

新标准DBJ/T 13-238-2023第5章修改了主要建筑材料抽样检测、结构实体监理检测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对监理检测部分检测项目检测过程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保存期限、检测样品留存时间等规定;修改了结构实体监理检测的相关规定。具体变化内容如下:

第5.1.6条 主要建筑材料监检时,对钢筋接头抗拉强度、高强螺栓轴力、水泥砂浆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等试验,应当对力学性能试验过程进行录像,录像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书、样品标识、力学试验过程、试验曲线、破坏荷载及破坏状态等,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5.1.7条 监督检验样品的保留时间自检验报告出具时起计算。保留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破坏性样品需在检测报告出具后保留7天。

2、无损检测样品、试验剩余样品及钢材复检样品应在检测报告签发后保留15天。

3、检测中判定为不合格的样品(包括每个检测参数对应的试件)应在检测报告出具后保留60天。

4、水泥、砂、掺合料、添加剂等复检样品应在检测报告签发后留存90天。

修改理由:为统一监督抽检样品留存时间,本条款明确了监督抽检样品留存时间钢结构工程材料复检和检测项目,自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相较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主要建筑原材料检验管理的通知》闽建监[2013]13号关于样品留存的相关规定,监督抽检样品留存时间更加严格。

第5.2.3条 对混凝土进行强度回弹试验时,设计强度标准值为C55及以上的混凝土应采用数字式高强回弹仪试验,设计强度标准值为C50及以下的混凝土应采用数字式普通回弹仪试验。应在进行混凝土强度回弹试验的构件表面清晰地标注试验区的位置和分布情况,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试验区布置示意图及混凝土外观质量情况。还应清晰标注碳化深度测点并注明碳化深度。

修改原因:为规范混凝土结构抗压强度检测检验工作,保证检测质量,《关于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建〔2018〕40号对回弹仪的适用性进行了明确。

第5.2.4条 检测现浇楼板厚度时,应选取3块楼板进行测量,也可以从施工、监理单位已检验的楼板中选取3块楼板进行数据审核。检测位置宜选择在客厅或楼板跨度较大的位置;对楼板厚度偏差较大的位置,应增加楼板净高监理检测,净高监理检测位置应与楼板厚度监理检测位置相同。检测点位置应有明显标志(如采用无损检测,应在楼板表面及楼板底部有明显标志),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实际检测点距边墙(轴线)的距离。检测点布置应按房间对角线位置选取3点,3点位于房间同一对角线中间,距两端各0.1米。 取3个点的平均值并在实际测量的位置标记检测点。

修改原因: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及方法参照GB 50204-2015附录表F.0.2制定。

第5.2.5条 钢结构现场检查时,应当进行无损检测,并应当选取不少于3条采用同一种焊接方法的焊缝进行内部质量超声波检测。

修订原因:为保证钢结构工程项目质量,制定本标准。

3.5 监督及检测结果处理

新标准DBJ/T 13-238-2023第6章对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抽检不合格处理流程进行了调整,具体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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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条 结构楼面厚度、钢结构焊缝质量监督检验不符合相应规范和设计要求时,应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第6.0.5条 其他构件或材料经监督检验不符合相应规范和设计要求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时处理。

修改原因:对《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民监[2023]11号中的重点监督检查项目进行了调整,因此逐一列举了重点监督检查项目检验不合格处理的基本流程,完善了对结构楼板厚度、钢结构焊缝等构件或材料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监督检查规定。

3.6监督检测管理

新版标准DBJ/T 13-238-2023第7章删除了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并部分修改了监督检查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变化内容如下:

删除了原规定7.0.2条的规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前,应当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检测机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组织对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删除了规程第7.0.5条原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描述,监督检查报告应当纳入监督档案。

修改原因:原规定相应条款属于行政管理要求,新标准不再作出此类规定。

第7.0.4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上级监理机构应当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督检查进度进行检查。

3.7 附录

新标准DBJ/T 13-238-2023对附录进行了部分修改、完善和新增部分表格格式,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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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理由: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完善补充。

四、结论

该标准的修订将对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测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将更好地规范我省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的应用,进一步保证我省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质量,促进我省住房建设工程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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