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安全生产承诺书样本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钢结构安全承诺书,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公司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零质量事故、零安全生产事故,特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2)我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货商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我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的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责任。
(四)我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钢结构安全承诺书,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平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六)实行监理工程师定期报告制度。监理单位每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防控措施;对重大风险源识别论证、方案评审、条件验收等实行专项报告制度;监理管理组随时对监理报告进行抽查、审查。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八)我单位承诺对在建工程监理中不履行职责的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严从重处罚。2、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监理单位一年内未按月定期报告、资料抽查不合格、没有隐患排查结果记录、专项方案未审核验收、分项工程未按程序和要求验收等情况,第一次记不良行为记录2个月;第二次记不良行为记录4个月并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次记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直至列入黑名单。 3.对未履行工作职责的企业人员,依据建质[2014]124号文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钱建建通[2014]409号文,记入不良记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督导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合法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监管安全生产承诺书样本2
我公司对朝阳明泰钢结构有限公司1号加工车间工程安全管理承诺如下:
1、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2.合理配置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工期、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满足工程安全监理的需要。安全监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存在重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
4.认真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统称分包商)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同意擅自开工的,应当及时下达停工令,并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6.积极督促建设单位对风险较大的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严格审查。将风险较大的分项工程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纳入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7.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察。发现安全隐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出具书面指示,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8、建设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9、编制安全监察资料和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
10、依法依规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根据本承诺事项,制定本承诺履行的具体标准。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承诺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