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危险较大子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8]37号)
➤关于《危险较大子项目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制[2018]31号)
表格1
哪些是“重点项目”?
重大危险工程,即风险较高的子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子工程。
重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重大关键项目要求】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项目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表2
如何编制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
危险重大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重大关键工程实行分包的,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专业印章后实施。
重大关键工程分包,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大型工程概况及特点、施工布局、施工要求和技术保障条件;
(二)编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四)施工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验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控制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配置及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响应措施;
(九)计算表及相关施工图。
表3
专家论证怎么办?
【专家论证、方案评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大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论证专项建设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 专项建设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进行专家评审。
专家论证会结束后,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建设方案是否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提出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建设方案经审核通过后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专业印章。 收到印章后才能实施。
专项建设方案未通过论证的,建设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参加人员】
参加危险及一定规模以上工程专项建设方案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专家应从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拔钢结构工程环境法律法规清单,符合专业要求,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专家参加专家论证会。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技术领导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商、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专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的项目首席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争论内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大型工程专项建设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建设方案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图的计算表、校核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能够保证施工安全。
【附录】
风险较大的子项目范围
1、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及排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不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排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
(1)各种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板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护工程:安装高度5m及以上,或安装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作用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 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构件相对独立、互不相连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全馆支撑系统。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且单次起重量10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使用起重机械的安装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一)搭建高度24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含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属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臂式脚手架工程。
(4)高空作业吊篮。
(5)卸货平台及作业平台工程。
(六)异形脚手架工程。
5、拆迁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 地下发掘工程
采用采矿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 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
(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可能影响工程建设安全,个别工程尚无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危险性超过一定规模的子项目范围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及排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
(1)各种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板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护工程:安装高度8m及以上,或安装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全馆支撑系统,可承受7kN及以上单点集中荷载。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且单次起重量100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能力300kN及以上、或安装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基础标高200m及以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一)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工程。
(二)起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臂式脚手架工程。
5、拆迁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桥、烟囱、水塔以及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扩散以及拆除过程中发生易燃、爆炸事故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影响范围内的拆迁项目。
6. 地下发掘工程
采用采矿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 其他
(一)建筑高度50m及以上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网架、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5)1000kN及以上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旋转等施工技术。
(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可能影响工程建设安全,个别工程尚无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重大工程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8]37号《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以下10种违法行为给予明确处罚:
☟ 对于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项目周边环境情况等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重大项目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及时缴纳危险重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未组织、采取措施处理的。
☟对于调查单位
勘察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勘察文件未描述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计文件未注明危险重大工程涉及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未提出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意见。
☟对于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美好的: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审查危险重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说明方案和安全技术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公布重大危险项目,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建设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十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罚款;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危险、超过一定规模的大型工程专项建设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大型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到现场履行职责或者限期组织整改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险重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危险、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险重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对于监管单位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钢结构工程环境法律法规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美好的: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险重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专项建设计划实施专项建设计划,未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或者停工的;
(三)建设单位拒不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未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的。
监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制定监管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险重大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组织危险重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重大危险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对于监控单位
10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检验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制定监测计划的;
(三)未按照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