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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建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下滑可查看全文。此规定从 2024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话,就不可以承担本文所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无资质、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处罚: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采用电子证照形式。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 5 年。
并且要签字确认。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需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承担责任。检测试样应当具备清晰且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以及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在此情况下,施工人员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现场检测或者送检检测试样时,需要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以及送检单位等来填写委托单。并且,该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和见证人员等进行签字确认。
检测报告若由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便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由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可以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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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天,重庆市住建委发布了一则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下滑能够查看全文)。这一细则从 2024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规定中提出:
住建部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同时还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01
住建部出台,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检测报告若由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那么该检测报告不得被用作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了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采用电子证照形式。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了其格式。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 5 年。
检测机构不能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并且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这笔费用。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时,能够委托大家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其一,检测合同需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且编号应连续,不可随意抽撤、涂改;其二,委托单要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连续,不能随意抽撤、涂改;其三,检测数据原始记录需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其四,检测报告同样要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连续,严禁随意抽撤、涂改。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情况,资质许可机关会予以撤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检测机构在 3 年内不能再次申请资质。如果构成犯罪,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2023 年 4 月 19 日,住建部开始正式印发相关文件。《资质标准》进行了主要的修订工作钢结构检测委托,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突出信誉资历考评,提高主要人员要求
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需具备 15 年以上的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6 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有 3 年以上的质量检测经历。
提高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等相关要求,提高质量负责人的工作经历等相关要求,提高注册人员的工作经历等相关要求,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等相关要求;提高技术负责人的人员数量等相关要求,提高质量负责人的人员数量等相关要求,提高注册人员的人员数量等相关要求,提高技术人员的人员数量等相关要求;提高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等相关要求,提高质量负责人的技术职称等相关要求,提高注册人员的技术职称等相关要求,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等相关要求;提高技术负责人的注册证书等相关要求,提高质量负责人的注册证书等相关要求,提高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等相关要求,提高技术人员的注册证书等相关要求;提高技术负责人的年龄等相关要求,提高质量负责人的年龄等相关要求,提高注册人员的年龄等相关要求,提高技术人员的年龄等相关要求。
综合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专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主要人员配备:
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要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近 3 年的时间里,该单位未曾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要严格控制那些信誉不佳或者屡次出现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
检测资质被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专项资质包含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这 9 个专项资质。这样的划分能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实际需求。
将专项资质的检测内容细化为具体的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必须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所包含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同时规定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 9 个专项资质各自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综合资质
专项资质
机构资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 15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事业单位具有 15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也具有 15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资质要求
拥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这一专项资质,还有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资质,以及建筑节能专项资质,同时具备钢结构专项资质和地基基础专项资质,另外还有其它 2 个专项资质。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资质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钢结构专项资质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地基基础专项资质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建筑幕墙专项资质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道路工程专项资质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桥梁及地下工程专项资质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少于 150 人。其中,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人员,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60 人;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30 人。
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
注册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人数不少于 4 名,在这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人数不少于 2 名。同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人数不少于 2 名,并且他们都拥有 2 年以上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经历。
技术负责人
需具备工程类专业的正高级技术职称,并且要有 8 年以上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经历。
拥有工程类专业的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且有着 5 年以上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经历
质量负责人
拥有工程类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更高等级的技术职称,并且有着 8 年及以上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经历。
拥有工程类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且有着 5 年以上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经历。
管理水平
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同时拥有质量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的相关要求。
拥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同时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拥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对质量检测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追溯,包括检测业务的受理、检测数据的采集、检测信息的上传、检测报告的出具以及检测档案的管理等。
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检测设备
质量检测的设备设施是齐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功能、量程以及精度等方面,还有配套的设备设施,都能够满足 9 个专项资质所要求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较为齐全。检测设备仪器的功能、量程以及精度等方面,还有配套的设备设施,都能够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所要求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检测场所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管理规定》原文
各区县(自治县)的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的建设局,重庆高新区的建设局,万盛经开区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的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以及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能够健康且有序地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7 号)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在将其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能够认真地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doc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的文件为附件 2,它是附件 1 之附表 2,其文件格式为 xlsx。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并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时,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即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也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要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若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就不能承担本文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且能够将此职责委托给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让其具体去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本市的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及业务范围在附件中可以查看。
市住房城乡建委依据我市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在合适的时间对那些可供选择的项目或者可供选择的参数进行调整。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且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人员条件、仪器设备条件、检测场所条件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本市申请检测机构资质需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并且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相关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材料应按照本市申报程序要求提供。
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申请后,会进行材料审查以及专家评审。它能在 6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如果符合资质标准,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时将此情况报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公示的时间,不算在资质许可的期限内。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 5 年。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的那一天往前推一年的时间内,若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那么市住房城乡建委就不会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应当进行整改但还未完成整改,那么对于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不予批准。
检测机构若要延续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就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如果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那么在有效期届满之后,其资质证书会自动失效。
检测机构符合资质标准,并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同意后,其有效期可以延续 5 年。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若其名称发生变更,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若其登记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若其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市住房城乡建委在检测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若发生变更,且这种变更影响到其符合资质标准,那么就应当在变更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的申请。市住房城乡建委需要在 6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书面决定。其中,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时间不包含在这 6 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若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检测场所,那么其质量保证体系需覆盖所有的检测场所。并且,新增的检测场所应当满足专项类资质对于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以及管理水平的要求。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与之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且这些人员还需经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考核,且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十六条规定,检测机构不能与所检测的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能与所检测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能与所检测的建设工程相关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能与所检测的建设工程相关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能与所检测的建设工程相关的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能与所检测的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监制建筑材料等。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去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且要出具检测报告。
并且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该费用。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时,在施工前建设单位要编制检测计划。同时,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行见证。见证人员需要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各种情况,并且要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在接收检测试样时,需要对试样的状况进行检查,要对试样的标识进行检查,还要对试样的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只有在确认无误之后,才可以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需经检测人员签署,还需经审核人员签署,并且要经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等,之后再加盖检测专用章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含其他相关信息。
检测报告若由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就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并且,检测机构需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也要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明确地表示或者隐晦地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同时,也不可以对检测报告进行篡改或者伪造。如果检测报告需要进行更正勘误,那么就应该按照本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更正勘误的相关制度来执行。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若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同时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且检测结果不合格,就应当依据项目的管辖权限,及时向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检测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能够委托大家都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其一,检测合同需按年度统一编号,且编号应连续,不可随意抽撤、涂改;其二,委托单要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连续,不能随意抽撤、涂改;其三,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其四钢结构检测委托,检测报告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连续,不能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以此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保持仪器设备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保持检测场所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保持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等方面。同时,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以此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市外检测机构要入渝承接质量检测业务,就需要按照本市资质标准的要求来做。要配备相应的在渝人员,还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同时也要有检测场所,并且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等。并且还得符合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使用的检测人员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使用的仪器设备也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主要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来进行结论的判定,或者出具虚假的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委承担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这些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来开展信息化监管工作,以此提升信息化监管的水平。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进行动态监管。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以通过差异化监管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抽测;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向检测机构询问有关情况;向委托方询问有关情况;向相关单位询问有关情况;向相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向检测机构调查有关情况;向委托方调查有关情况;向相关单位调查有关情况;向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若发现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中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情况,还有不符合本规定管理要求的情况,就应当责令检测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在整改期间,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也要加强抽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抽测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这种方式来开展实施。
检测机构不得新承接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进行整改之后,如果仍然不符合资质标准,那么市住房城乡建委就会依据法律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若要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于市外入渝的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告知其资质许可机关。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
市住房城乡建委承担着建立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信用管理系统的职责,并且会依照法律规定,把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公开。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来对检测机构以及检测从业人员展开信用评价工作,同时着力加强对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以及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条规定,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都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任何个人也有权向其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