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确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设计资质建议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邓洪旭
5月6日上午,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第七次新闻发布会举行。会上通报,经过紧急救援,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已完成。截至5月6日3时03分,事故现场被困、失踪人员已全部找到,其中10人获救,53人遇难。初步调查结果显示,今年4月13日,湖南湘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自建家庭旅馆(4、5、6层)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出具了虚假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及技术人员宁某、唐某、刘某、龚某等5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国务院已成立调查组,对湖南长沙“4·29”特大自建房倒塌事故进行调查。更多细节将在调查报告中揭晓。但此次事故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却由检测机构出具,也凸显了当前检测与鉴定工作混淆、检测机构承担鉴定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需尽快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具备设计资质”等相关要求。
测试就是测试,识别就是识别
检测是指通过专用仪器设备对房屋结构、构件的特性、参数、缺陷等进行测量拆除钢结构是否需要相关资质,必要时辅以验证。鉴定是指根据房屋的检验、检测结果,按照国家、行业和省市有关鉴定标准,对房屋的特性进行评估。房屋鉴定主要包括安全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可靠性鉴定、损伤程度评估、抗震性能鉴定等。检测与鉴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鉴定必须以检测结果为依据,但检测与鉴定需要两类工作、两类能力。比如入院验血、拍片是检测,医生看了检测结果后的诊断是鉴定。检查环节需要精密的仪器和熟练的操作人员,诊断环节需要医生有多年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诊断经验。大多数人可能都不愿意在入院时让检验人员直接出具诊断报告。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具备检测能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具备较为完善的建模、整体经验计算和综合评价能力。
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建筑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令第十二条规定:“对下列已竣工、未采取抗震措施、未列入近期拆迁重建计划的建筑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措施、未列入近期拆迁重建计划的建筑建设工程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第十四条规定:对经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及相关的技术、管理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房屋估价明确属于“相关技术、管理服务”的范畴。
相应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
检测与识别的关系
2007年实施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已建成的下列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且未列入近期拆迁重建计划的建(构)筑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建(构)筑物因使用功能改变需要提升抗震设防类别或者改建重建涉及承重构件的,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施工单位进行抗震鉴定、检测和修缮加固。” 2020年修订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需要进行实物检测的拆除钢结构是否需要相关资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资质任务范围
不包括身份证明
2005年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检),是指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的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验和见证抽样检验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1列出的质量检测业务内容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内容:1.地基、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固锁力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内容: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预制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埋件力学性能检测”。
从检测资质标准来看,对鉴定所需的整体结构审查和计算能力要求并不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2所列的主要结构工程检测资质要求“必须有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1人须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所列的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要求“必须有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1人须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相较于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执业范围,仅限于承担国家土木工程等级分类标准三级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筑高度24米以下)。
相关部门规章、文件
对评估机构的规定不统一
2004年修订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由鉴定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都可以申请鉴定。房屋鉴定为危险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房屋鉴定为非危险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条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一般为公益性技术服务单位,具有独特性;《条例》并未规定鉴定机构需要具备的技术能力标准;第三,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用,存在收费服务的市场行为;第四,《条例》明确规定“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可见申请人与承包人之间并非是市场合同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凡以行政审批为条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下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评、论证、评估、考核、检验、检测、认证、鉴定、认证、咨询、检测等”均列为清理对象,文件要求“打破中介服务垄断……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额度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行各部门的额度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2014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第十四条关于危险建筑鉴定实施标准的函(建法函[2005]193号),对鉴定标准的实施作出了修改,但并未对鉴定机构的设立及认证办法作进一步明确。
此后,各地出台的建筑安全管理办法普遍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认定由原来的“设立”改为“登记发证”。根据国务院规定,鉴定服务市场已部分放开。例如《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房屋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多数地区对评估机构的考核侧重于是否具备检测资质。如《北京市房屋安全评估鉴定管理办法》备案时主要考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主要考核土木工程高级技术职称,不考察评估单位和人员的设计能力。《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未明确相关规定是否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2022年长沙市房屋安全评估机构名单》,显然具备检测资质是准入门槛。
一些地区对评估机构的考核侧重于设计、施工能力。例如《西安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安全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乙级以上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房屋安全评估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其承担的房屋安全评估业务必须与其资质、资格相符。”
综上所述,鉴于目前房屋估价机构准入尚无全国统一的指导意见,房屋估价机构能力评估工作开展方式不一,单独设立房屋估价资质证书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建议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尽快明确“房屋估价机构须具备建设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