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然而,近年来,多起工业建筑倒塌事故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相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或处罚。 ,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以下是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工业建筑倒塌事故的盘点,希望能够引起相关人员对建筑安全的重视。
01 事故盘点
事故一
2022年12月1日16时35分左右,某钢厂炼铁二燃区脱硫塔内塔斗脱落倒塌,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7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钢厂炼铁厂脱硫装置“12·1”倒塌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炼铁厂二次烧嘴脱硫装置清灰作业时,因壁挂板脱落产生的灰扰动,导致中央烟气分配器失去支撑。下部堆积的灰渣涌向排出口。进口烟道(事故前上支撑管锈蚀断裂脱落,下支撑管端部锈蚀裂纹)失稳翻倒,导致脱硫塔B段板局部撕裂焊缝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造成环向积尘。在重力作用下向两侧扩散,导致脱硫塔锥体部分倒塌,导致脱硫塔内8名清灰工人被埋压死。
事故二
2022年9月28日20时13分左右,山西省永济市某企业正在将货物从6号水果储存库转运至8号水果储存库。一座钢结构分层承重平台倒塌,造成4人死亡、5人死亡。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0万元。
经调查,确定山西某企业“9·28”倒闭事件系违规作业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承重平台未按要求正式设计和施工,钢结构分层承重平台的支撑柱、梁的承载力不能满足工况要求,而货物的堆放重量和工人的体重都远远超过了钢结构的重量。分层承重平台支撑柱、梁的承载能力造成钢结构分层承重平台支撑柱、主梁弯曲破坏,进而导致分层荷载整体倒塌。 -钢结构承重平台。
事故三
2022年7月23日,某钢厂炼铁厂6号高炉罐下旧除尘改造工程安装时除尘管道倒塌,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除尘管道加固施工过程中,除尘管道重力和粉尘堆积通过三角支架形成的偏心弯矩作用在除尘管道的薄弱环节上。 2.附加支架,导致支架不稳定,导致其他管道和支架倒塌。 。
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1)公司在除尘改造工程设计中,存在设计参数选取不合理、新建除尘管道壁厚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前未取得可靠性鉴定报告等问题。设计图纸已下发。
2)公司对设计过程没有严格控制,设计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设计偏差和错误。收尘改造工程设计和收尘管道加固设计中的缺陷在各级审查过程中均未得到纠正。
事故四
2022年5月6日,山西某建材公司一座直径25米、高50米的粉煤灰筒仓倒塌,造成相邻两个较小储罐和部分厂房受损。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4人受伤。
初步分析,事故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擅自对粉煤灰仓壁进行切割改造,破坏了仓壁结构强度,导致仓体结构失稳倒塌。其他相关具体情况和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事故五
2022年2月15日22时48分左右,某电厂2号机组布袋除尘器(A侧)发生倒塌事故。此次事故造成现场进行缺陷清除作业的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831万元。
经调查,确定该电厂“2·15”除尘器倒塌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为:2号机组除尘器未经可靠性鉴定而改造设计,改变了除尘器箱体内部结构和负荷分布,盲目加大设计灰负荷,导致原有承重结构的应力发生变化。 。在长期运行中,除尘器钢支架柱头发生塑性变形和累积损伤,承载能力降低。在不平衡粉尘负荷的影响下,部分柱头首先倒塌,导致除尘器(A侧)壳体重心偏移并失去平衡,造成连续倒塌。
事故六
2021年9月22日,某电厂A机组除尘器全面倒塌,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336.59万元。
经调查,该电厂“9·22”除尘器倒塌事故确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除尘器布袋改造过程中,原静电除尘器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构强度审查,未按原设计承载能力和制造缺陷没有被发现和消除。安装质量有缺陷,改变内部结构和受力分布,形成偏载,增加了报警灰位高度,取消了原来强制灰位限高安全防护,导致改装袋存在结构安全风险集尘器在使用过程中。持续膨胀导致钢支架连接部位断裂,进而造成结构失稳,导致除尘器整体倒塌。
事故七
2021年8月4日除尘器壳体钢结构设计,#2炉原煤仓D下锥体脱落坠落,与给煤机一起坠落至锅炉零米处。
经分析,初步确定事故原因为#2炉二维原煤仓锥形斗上方原装焊缝强度不够,焊缝断开,造成下锥体原煤仓脱落,下方二维给煤机及平台被拆除。轰然坠落,坠落在零米处的地面上。
事故八
2021年7月11日13时08分,新疆某热电厂2号机组静电除尘器系统发生故障,导致3个灰斗从高空坠落,造成4名工人当场被烫伤,并造成人员伤亡。 2号静电除尘器设备损失5,117,083元。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钢厂炼铁厂脱硫装置“12·1”倒塌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该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除尘系统质量缺陷导致二号除尘系统崩溃,除尘灰仓满负荷运行,造成四人高温烧伤。煤灰。
经调查,2号电除尘器倒塌原因为:现有主体结构处于危险状态(部分危房)。结构本身不能满足设备的过载,未能形成完整的力传递系统。同时,除尘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当受力结构超过其承载能力时(或受到地震等外力作用),已经处于使用状态的2号除尘室处于危险状态,变得不稳定,加速灰斗下落,造成钢结构厂房局部倒塌。
事故九
2019年12月3日17时19分左右,嘉兴某印染公司污水处理站1号厌氧池(含污水约13000立方米)6-7池段焊缝出现裂纹。在污水射流的冲击下,它沿周向膨胀,膨胀到罐体内部,将H型钢垂直排列,然后纵向撕裂。罐体向北倒塌,砸中相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党湾公司)5人。一号标准厂房,造成部分建筑倒塌。此次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500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嘉兴海宁龙洲印染有限公司“12·3”重大污水池倒塌事故系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中污水池倒塌事故,属于安全生产重大责任。未按标准设计、制造的项目。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计算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事故厌氧池未正式设计,施工、制造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钢材标准和规范。焊接储罐,罐壁厚度存在强度不足、未焊透严重等问题。在2年多的使用过程中,介质渗入第6罐段和第7罐段焊缝处发生腐蚀,强度持续减弱。它在水的静压力下破裂,裂纹随后沿着环向和纵向焊缝延伸。它会立即发展,将水箱撕裂,并最终导致崩溃。
事故十
2019年5月16日11时10分左右,上海长宁区第一栋厂房发生重大倒塌事故。事故造成12名工人死亡、10名工人重伤、2名管理人员和1名工人轻伤,第一厂房部分倒塌。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预计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430万元。
报道称,调查组经调查认定,“5·16”长宁区①厂房重大倒塌事故系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确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厂房一层承重砖墙(柱)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持墙体的稳定性。改造施工过程中南承重墙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过程中,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部分厂房结构倒塌。生活区位于施工区,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02 总结与反思
几起事故的倒塌原因各有不同,如设计不正规、施工质量不合格、结构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继续使用、加固改造前缺乏检查鉴定等。设计、施工、运维管理或加固改造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都体现了相关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对结构安全不够重视,或抱有侥幸、推诿心态,或缺乏安全意识。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无法识别可能导致悲剧发生的安全隐患。
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一处居民自建房屋突然倒塌,造成54人死亡,引发高度关注。随后的调查显示,由于欺诈和形式主义,许多追偿机会被错失。经查除尘器壳体钢结构设计,涉案房主在擅自施工过程中从未向任何部门报备认证。他聘请了不合格的土工师傅进行设计和施工,导致房屋结构和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隐患。最不可思议的是,除了一楼是实心砖墙外,二楼到五楼都是空心墙,承重能力差很多。直到房主经历了一次事故后,他才知道实心墙和空水桶之间的区别或用途。但有关部门应有的监管却始终没有落实。 1月8日电视专题片《不断努力深入推进》第三集《正风肃纪》对事故涉事人员的调查中,相关人士这样表示:
周正茂(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原副区长):违建房屋这么多,其实存在安全隐患,解决起来也不是那么难。我只是想抓住任何机会。反正只要我在位,就不会出事。确实,任务太大、难度太大。如果以后再上来整理的话,真的能处理得了吗?当时或许也有过这样的担忧。所以,我们只是处理上级提出的要求,用形式主义处理上级交办的重大任务。
郑建新(湖南省长沙市原市长):郴州已经出现房屋倒塌的情况。我们觉得这是隔壁别人的事。我们把别人的事故当作故事来听,而不是发自内心的(警觉)。我以为那不会是我们的地方。我们在这里做得很好。我问导演,他说很好。我们的房子都很好。
这种心态常见于明知存在安全风险却怕困难不开展相关工作,或者侥幸认为任期内不会出现问题,而把兄弟单位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发生过事故作为故事。但小洞不修,大洞就会遭殃。 。生命安全重于泰山,这次事件的血淋淋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趁现在还来得及,弥补现在的情况还不算太晚。希望相关人员今后重视结构安全工作,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在多年的行业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和相关部门存在很多认识误区。例如,如果使用多年后没有出现问题,则表明该结构是安全的,可以继续使用。当改造时减少负荷时,就不需要标识,并且检测和标识之间存在混淆。相关知识我们已经总结过很多次了,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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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了解其质量和安全的最重要手段是检验和鉴定。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建筑检验鉴定,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工业建筑检验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如下:
1、强制性规范《既有建筑物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全文第2.0.2条规定:既有建筑物下列情况应当进行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改建、扩建、搬迁或者改变建筑用途、使用环境之前;
(三)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者未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
(四)遭受灾害或者事故后;
(五)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者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以及邻近工程施工影响的;
(六)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
(七)需要进行质量评价时。
2、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评价标准》GB50144-2019强制性规定: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可靠性评价:
(一)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并拟继续使用时;
(2) 使用目的或环境发生变化时;
(三)进行结构改造、扩建时;
(四)遭受灾害或者事故后;
(5)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腐蚀、损坏、变形时。
3、相关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也对工业建筑检验鉴定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和《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安全规程》(AQ7011-2018)、《电力二十五项防事故措施》等;
4、《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均规定结构加固前,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试验鉴定。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一刻也不能放松。平安是最大的幸福,安全是最大的好处。警钟已敲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