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概况也会约定工程内容和范围,哪些属于合同标的的范围。关于合同标的,要看是单一标的还是复合标的,如果是复合标的,要考虑混卖和并发的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模式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包工包料具体又可分为全包工包料和部分包工包料。
只包劳务不包材料,是指承包方基本上只提供建设工程的劳务服务,不涉及材料的销售,是单项合同,也就是我们前面说的清洁劳务合同。
交钥匙工程是指承包商不仅提供施工服务,还提供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此时对于承包商来说,既销售建筑服务,又销售建筑材料等货物,这是一个复杂的课题。这是否构成混合销售或并行作业?
我们将包工包料分为四种情况:承包商采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服务、承包商采购机械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承包商生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服务、承包商生产机械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四种情况都属于销售行为,既涉及商品,又涉及施工服务。商品和服务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都是针对承包商这个客户。本来应该是混合销售,但税法规定特殊的混合销售不属于混合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装配式房屋、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时,不构成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即按照同时经营的规定办理。
所以,如果承包方自己生产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自己进行施工、安装,比如生产墙体施工用的钢筋、水泥,生产安装用的电梯,这个是属于2017年11号公告的范畴,不算混合销售,而是按同时经营处理。但是从外购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混合销售,所以要按混合销售处理。对于同时经营的,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对于混合销售的,按照主营业务征税。比如主营业务是建筑业,适用税率是9%,销售税率为13%的货物,也可以按9%征税,其实是赚钱的。但是还有更赚钱的事情,税法对建筑业的混合销售、同时经营有特殊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销售额和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按照甲方供应工程适用的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按照兼营业务的有关规定对机器设备销售业务和安装服务分别进行核算的,可以对安装服务按照甲方所提供工程适用的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至于自产机器设备,如前所述,构成同时作业,本来是单独核算、单独纳税的,所以税法规定要单独核算。对于安装服务部分,可以按照甲方供应的工程,选择简易计税,也就是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模式,进项税额不用考虑。本来安装服务主要涉及劳务,没有进项税额,国家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其实对施工方来说是一种税收优惠。
至于外购机器设备的情况,上文提到构成混合销售,应按主营业务征税。适用13%税率的货物,建筑服务可适用9%的税率。看似获利,但其实税法上还有更多优惠政策。即如果已按照兼营业务的有关规定将机器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分开核算,则安装服务可按照甲方供应的工程进行简易计税。
我们来看看这四种情况,前两种是混合销售,不需要单独核算,适用主营业务的税率就可以了,但是钢结构简易合同,在购买机器设备并安装时,如果设备销售和安装销售是分开核算的,安装部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后两种是并行业务,应该单独核算,单独适用税率,但是,在安装自产机器设备时,安装部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简易计税是“optional”,就是“可选择”的意思。既然有税收优惠,为什么不选择呢?这主要看承包商同意不同意,因为选择简易计税就意味着承包商的进项税额会减少,承包商未必同意。这时候就需要承包商和承包商双方协商一个利益平衡点。
我们来仔细看看,当提供一揽子劳务和材料时,不同情况下的税率是多少。这其实和发票条款有关。适用不同的税率意味着要开具不同的发票。
第一种情况,采购建筑材料和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混合销售情况,按照主营业务征税。承包商的主营业务是建筑服务,税率为9%。这意味着,当以13%税率采购的建筑材料卖给承包商时,可以按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从而产生4个百分点的税差。
第二种情况,购买机器设备并进行安装,视为混合销售。如果承包方没有分别核算设备和安装的销售,则按第一种情况处理。如果分别核算,设备可以按13%的税率征税,安装可以按3%的简易税率征税,前提是承包方同意。如果承包方不同意简易税率,安装也将按9%的税率征税。当采用9%的税率时,将被视为混合销售,设备部分可节省4个百分点的税款。
第三种情况是生产建筑材料,提供建筑服务,这算是同时经营。如果承包方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分别计算,可以分别纳税。建筑材料适用销售货物13%的税率,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如果承包方与承包人签订两份合同,分别签订销售建筑材料和提供建筑服务的合同,那么建筑材料适用13%的税率,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也可以以干净合同为依据,适用3%的简易税率。但如果签订两份合同,建筑材料先销售给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提供给承包人施工,这实际上就变成了甲方供应材料,甲方供应工程也可以适用3%的税率。
第四种情况,如果机器设备由公司自行生产,然后安装,则视为同时经营业务,设备适用13%的税率,安装适用9%的税率,如果甲方同意简易计税,安装也可适用3%的简易税率。
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主要取决于承包商与承包方能否达成一致。在合同总价确定后,承包商节省的销项税就是承包商未收到的进项税,承包商节省的钱就是承包商的额外成本。反过来也是一样,承包商收到的额外进项税将构成承包商的成本。对于承包商而言,虽然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承包商同意,但这只是双方协商的范围内,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商必须同意简易计税方法,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承包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发票,然后向承包商索要工程款,承包商再以发票的税率不是9%为由作为不付款的辩护,这是不成立的。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明确适用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否则在开具发票过程中肯定会产生纠纷。
但是有一个例外,双方不需要协商,税法规定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就是财税函〔2017〕58号文件。如果建筑工程总承包方为建筑物地基、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等,应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里的施工单位就是承包方。这一条直接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是说可以,而是说双方没有选择,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此文件适用限制较多,第一,享受简易计税方法的主体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得享受简易计税方法;第二,享受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对象是建筑物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服务,其他类型的建筑服务不得享受简易计税方法;第三,甲方供应的材料仅限于甲方采购的“钢材、混凝土、砌筑材料、预制构件”四类。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可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承包单位无需与承包方协商,也无需征得承包方同意,其他情况还是需要协商的。那么需要协商时,该如何协商呢?商业社会,利润才是关键,要懂得计算双方的利益。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方(施工单位)与乙方(施工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甲方提供材料价值500万元,乙方报价建设服务价格为500万元。以上金额均为含税价,甲方材料税率为13%。
这是由甲方提供材料钢结构简易合同,乙方可以选择简易纳税或者一般纳税,关键是能否和甲方达成一致。
当甲方允许乙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乙方建筑服务能够提供给甲方的进项税额为14.56万元;如果不允许,乙方建筑服务能够提供给甲方的进项税额为41.28万元;这中间就有26.72万元的差额,这就是甲方和乙方博弈的金额。站在甲方的角度,自然不会同意乙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而乙方如果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又会有26.72万元的额外纳税成本。这时候如何让甲方同意呢?这其实又回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折现率问题,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实就是套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供应商要考虑自身报价的合理性。
本案中,乙方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500万元报价中包含建筑服务价款458.72万元、增值税41.28万元;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500万元报价中包含建筑服务价款485.44万元、增值税14.56万元;若单看建筑服务价款,一般计税方法的报价更低。若乙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需要给予一定的折扣率,使免税报价与一般计税方法一致。本案中,若免税报价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报价相同,则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含税报价为472.48万元。这样,甲方支付的价款总额也会减少,自然也会同意乙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