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指的是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体承重梁、柱等主要部分使用钢作为材料。这种工程是以在工厂制作,然后在现场进行安装的方式来完成的。它通过对钢板进行切割、焊接、除锈、喷漆等工艺,制作出钢结构。并且为客户进行安装,从而达到其使用效能。主要应用于大跨度建筑和多高层公共建筑,还应用于钢结构住宅以及门式钢架轻钢房屋等方面,它是近十年来发展极为迅速的建筑行业之一。
“营改增”之后,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如果一个纳税人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同时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那么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构成要件具体如下:其一,必须是由一个纳税人来提供;其二,销售行为必须是单一的一项;其三,该项行为必须既包含服务又包含货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对混合销售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并且明确了处理原则。在这之后,“混合”的内涵与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
【“营改增”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一项销售行为当中既包含了货物钢结构安装施工合同,又包含了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这种情况就被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混合销售行为时,需要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要依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而对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倘若未进行分别核算,那么主管税务机关将会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此次“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全部都改征为增值税了。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不存在那种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了。
【“营改增”后】
而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要按照销售服务来缴纳增值税。本条所说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包含了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要业务,同时还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举例说明】
A 公司(仅具备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签订了一份 1000 万的包工包料合同。此合同中,材料价款为 600 万,安装服务价款为 400 万。A 公司从外部购买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服务,从而出现了混合销售行为。其经营的主业为建筑安装业务。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用于施工时,应依据建筑服务 11%的税率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是 1000 万元。同时,不应按照销售商品 17%的税率进行征税。
案例二,B 公司是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该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注明销售材料的价款为 600 万元,同时注明提供安装服务的价款为 400 万元。然后,B 公司分别按照销售货物 17%的税率(以 600 万元为计税依据)和提供建筑服务 11%的税率(以 400 万元为计税依据)来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分别注明,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就应当按照销售货物 17%的税率(计税依据为 1000 万元)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案例三,C 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注明了销售材料的价款为 600 万元,提供安装服务的价款为 400 万元。并且在财务上分别对钢结构及设备、材料的收入和安装收入进行了核算。那么,钢结构及设备、材料的收入按照 17%的税率(以 600 万元为计税依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 11%的税率(以 400 万元为计税依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若钢结构及设备、材料收入在公司年收入中占比超过 50%,则按照 17%税率(计税依据为 1000 万元)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若钢结构及设备、材料收入在公司年收入中占比未超过 50%,就按照 11%税率(计税依据为 1000 万元)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筹划思路】
既有钢结构生产、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建筑集团企业,可将钢结构安装当作一个业务板块,无需单独注册钢结构的生产制造企业。若钢结构年销售收入在集团收入中的占比低于 50%,那么就按 11%税率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也就是企业销售钢结构以及提供钢结构安装服务都按 11%税率进行征收。
对于专门从事钢结构生产和安装的企业来说,为了避免钢构件等设备材料的年销售收入在企业收入中所占比例超过 50%。于是考虑将钢构件生产业务单独分离出来,从而形成一家专门生产和销售钢结构的企业,以及一家专门从事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这两家企业都是独立法人,并且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主或发包方要与安装企业签订钢结构安装的甲供工程或清包工合同,并且还要与钢结构生产、销售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的规定,在甲供工程或清包工的这种方式下,钢结构安装公司能够选择简易计税,安装部分按照 3%的征收率来征税。
如果钢构件等设备材料年销售收入在企业收入中的占比不会达到 50%,那么就可以不拆分成两家独立企业。可以通过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销售钢构件等设备材料的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甲供工程或清包工合同,这样也能够选择简易计税钢结构安装施工合同,安装部分按照 3%的征收率进行征税。
中银律师温馨提示:钢结构企业要依据“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新规。可以通过对主体资质进行合理的拆分。还可以在合同中将材料和安装服务的价款单独列出来。并且把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进行分拆等方式。以此来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