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通报:
5月12日,当地一地铁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暂无人员伤亡报告。
报道称,16时30分左右,南京广州路与虎踞路交汇处清凉山站地铁站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消防救援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17时45分,现场灭火搜救结束,无人员伤亡。经初步调查,火灾原因是焊接作业产生的火花。
火灾救援现场。人民网 杨伟琼 摄
警惕违规电焊引发火灾
2022年6月9日,浙江杭州冰雪大世界施工现场工人无证、违规进行焊接作业,引燃里面的泡沫保温材料。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21年6月10日,广西青州一建筑工地,焊渣滴落到泡沫板上,迅速失控燃烧。
2021年3月20日,浙江慈溪,两名男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突然发生火灾,不到10秒,大火吞噬了整个仓库。
2020年1月11日钢结构喷砂机,浙江金华一家皮革厂,工人裁切作业产生的火花点燃了聚氨酯泡沫板,导致3200平方米的厂房发生火灾。
2020年8月8日,福建晋江一工厂,工人在四楼电梯井处违章焊接、切割,飞溅的焊渣引燃海绵堆引起火灾,事故当场造成8人死亡。
相关法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 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种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特种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操作工、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工、起重信号工、高空安装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种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
其他规定: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建筑施工消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苏建函治安[2024]6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园林绿化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风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法律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钢结构喷砂机,指导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规范操作,请各地督促施工、监理等企业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我部门反馈。
联系人:张丽轩,13918635063。
附件(点击下载):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2 月 6 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01
目的
指导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规范化运行,有效控制和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02
制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江苏省消防条例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管理规定
03
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道路、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过程中需进行消防作业的工程,都应严格执行本安全操作指南。
04
热加工的定义和分类
4.1 动火作业的定义
施工现场热作业是指:施工现场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热表面的非日常作业,例如使用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的作业。
4.2 动火作业分类
4.2.1 一级动火作业:禁火区域;储存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油罐、油罐车和容器及其连接的辅助设备;各类承压设备;高危险高空焊接、切割作业;相对密闭的室内、地下室场所;现场存在大量易燃、易燃物品的场所的动火作业均视为一级动火作业。
4.2.2 二级动火作业:在非禁火区域且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临时性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罐等容器上的高空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4.2.3 三级动火作业: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动火作业。
4.3 消防升级管理
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严格动火作业管理。风速5级以上(含5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生产确需动火作业的,应严格动火作业管理。
05
常见热工
5.1建筑施工中常见的热加工作业:桩基、搅拌桩钢筋笼制作的焊接作业;基坑支护结构钢筋骨架的焊接与切割作业;悬挑脚手架斜撑的焊接与切割作业;脚手架墙体连接处的焊接与切割作业;框架柱或剪力墙模板限位杆的焊接作业;剪力墙模板预留螺丝的切割作业;采用热熔法防水卷材的热加工作业;屋面避雷针的焊接作业;钢结构构件组装的焊接作业;网架结构组装的焊接作业;用砂轮对钢结构构件进行打磨作业;钢结构预埋板、钢柱、梁、板等金属件尺寸的修改及预留套管安装的焊接与切割作业;钢材的切割作业等。
5.2轨道交通常见动火作业:基坑支护结构钢骨架的焊接与切割;主副结构钢绑扎的焊接与切割;盾构施工门架的刷焊等。
5.3市政道路常见的热加工作业:路面、桥梁钢筋生产中的焊接、切割作业;桥梁工程中的高空焊接作业等。
5.4装饰装修中常见的动火作业:幕墙立柱与预埋件、立柱与横杆、铁膨胀管与预埋板之间的焊接作业;室内干挂石龙骨的焊接、切割作业;吊顶角钢的焊接作业;对易产生火花的型材进行钻孔、切割作业等。
06
热工作业操作程序
6.1 基本要求
6.1.1各类热工设备、设施运进现场后,应由施工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6.1.2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根据动火作业级别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办理报批手续。若在危险化学品厂区、密闭空间、高处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还必须执行危险化学品厂区、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相应的管理规定。
6.1.3 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动火作业许可审查人员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点上下15m范围内及水平方向是否有易燃物品及危险化学品。检查现场应保留作业区域无易燃物品的录像或3张以上照片,并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并归档。同时确认动火作业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方可颁发消防许可证。
6.1.4 严格落实“一点两证一监督”措施。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警示作业区,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两证”,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张贴在动火作业区公开展示)。严禁未经许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督员,监督员应由具有生产(操作)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
6.1.5 监护人的一般责任
(1)作业前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与作业内容相符且在有效期内;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2)确认相关操作人员持有有效资质证书;
(3)检查起火点的消防设备、人员配置及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4)检查、监督操作人员行为和现场安全工作条件,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沟通;
(5)作业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作业人员违反规定时,应当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吊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6)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火灾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6.1.6 一张消防许可证仅限一次消防作业。消防许可证上注明的起火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严禁离开岗位。如发生起火地点改变(指建筑物、楼层移动)或火灾环境发生变化,应重新颁发消防许可证。
6.2 审批管理
6.2.1热作业许可证期限规定:
6.2.1.1 一级动火作业须提前7天报批,每次申请的审批期限最长为1天,逾期须重新报批,否则视为无证动火作业。
6.2.1.2 二级动火作业须提前4日报批,每次申请的审批期限最长为3日,逾期须重新报批,否则视为无证动火作业;
6.2.1.3 三级动火作业须提前一天报批,每次审批最长期限为7天,逾期须重新报批,否则视为无证动火作业。
6.2.2 热工许可审批制度:
6.2.2.1 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生产经理完成,并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审核,并经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2.2.2 二级点火作业由点火人所在班组长填写,并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生产经理、项目安全经理审核,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点火。
6.2.2.3 三级动火作业表由动火作业人员所在班组长填写,经项目生产经理、项目安全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
6.2.3 审核员和审批员的职责:
(1)项目生产经理、项目安全经理应赴动火现场完成现场评审;
(2)应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级别与实际动火作业的一致性;
(3)检查起火人员的资质和监护人员的配备情况;
(4)检查制定的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可行性。
6.3 动火作业的防火要求
6.3.1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附近应设有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配备和防护距离应符合下列标准:
灭火器设备标准
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6.3.2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
6.3.3 风力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如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6.3.4 进行焊接、切割、热熔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清除干净;对无法移离作业现场及其附近的可燃物,应用不燃材料覆盖或隔离。严禁在裸露的可燃物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3.5 安排施工作业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施工作业之前。如必须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并满足可燃材料与动火作业之间的安全距离。
6.3.6 焊接时应检查电源开关、电源线是否完好。金属外壳应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进出线应有完整的防护罩。进出线端应用铜接头焊接牢固。电焊机应有专用电源控制开关。严禁使用金属管、脚手架、结构钢筋等金属物代替电线。
6.3.7 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气瓶压力表指示值应合格有效。氧气瓶、乙炔瓶工作距离不小于5m,气瓶与动火作业现场距离不小于10m,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6.3.8 高空作业进行明火作业时,若下方地面有易燃、易爆物品,应予以清除、遮蔽。同时,应在作业点下方设置明火斗,防止火花飞溅,造成火灾事故。
6.3.9 对盛装或曾经盛装油类或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备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当与生产系统完全隔离。
6.3.10 动火拆除管道时,应先查明管道内部介质及其流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和防火措施。
6.3.11 严禁在距着火点15m范围内或着火点以下同时进行使用易燃溶剂进行清洗、清洁油类、喷漆等作业。
6.3.12 密闭空间内动火作业前,应先探测、鉴别是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个人防护、循环通风、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6.3.13 防水工程中涉及加热棒、喷枪加热等作业应纳入动火作业审批流程管理。
6.3.14 动火作业时,如发现工作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项目安全经理。
6.3.15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现场,督导人员需停留30分钟,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及督导人员方可离开。
6.4 下列情况下禁止开火
(1)未批准动火作业的;
(2)起火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3)在热焰作业场所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冲突的工种;
(4)动火现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质或者设施、设备,未进行清理、隔离的;
(五)消防监督员不在岗的;
(6)存在其他火灾危险的。
6.5 应急管理
6.5.1 根据动火作业火灾危险因素,制定专项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履行报批手续。
6.5.2 定期对消防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有效提升其消防安全专业知识和消防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