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钢结构脚手架 住建部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征求意见稿,近两年多起事故教训深刻

   日期:2024-09-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46    
核心提示:2024年2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国际会展中心拆除工程发生一起结构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刚刚,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距离上一版出台已经过去了两年,2024版又增加了多种隐患。

近两年,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事故,教训深刻:

2024年7月19日晚,陕西大宁高速公路水阳段山阳方向K46+200处延坪村2号桥部分垮塌,造成15人死亡。

2024年7月17日,四川自贡高新区九鼎购物广场发生火灾,造成16人死亡。

2024年5月1日,梅大高速公路大埔往福建段K11+900m附近(距茶阳段出口约2公里)发生公路塌方灾害,造成23辆车被困,30人受伤,48人死亡。

2024年2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国际会展中心拆除工程发生结构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23年12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济南中心城区合流污水管网改造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发生基坑塌陷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23年12月10日山西钢结构脚手架,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周铁镇渡边路东侧2号地块A区项目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23年11月24日21时59分,山西永新铁路专线运输站建设工程煤炭配送系统原煤棚2号机房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一处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造成7人死亡。

2023年10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集中安置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供热引入工程发生地表塌陷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23年9月13日8时43分,金建仁高速公路项目一座塔吊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

2023年8月23日,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长镇路7号宁波宇飞化妆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扩建厂房项目发生重大坍塌事故山西钢结构脚手架,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

2023年8月21日,位于凉山州金阳县芦高林河下游的G4216金阳至宁南段高速公路JN1项目经理部钢筋加工厂施工人员站被冲毁,造成6人死亡、46人受伤,现场失联,21人受伤。

2023年8月15日,山东省荷泽市郓城县恒源锦绣城E区项目12号楼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高空作业吊篮倾覆,造成5人高空坠落死亡。

2023年7月23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体育馆屋顶坍塌,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

2023年4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店场新村291号北京长丰医院发生重大火灾,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

......

以下内容为2024版(征求意见稿)与2022版的对比,增加了临时施工荷载、危险作业两大章节,内容细化,增加了潜在危险。

原文如下:

为应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面临的新问题,增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准确识别和及时消除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有效防范和遏制群体性伤亡事故发生,我部编制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10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请提供您签名或盖章的扫描件及同版本可编辑文档。

2.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察司建设安全监察处(邮政编码:100835)。

附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察司

2024 年 7 月 25 日

附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识别、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遏制群体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可能造成大量人员死亡、受伤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参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中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者无资质(或无资质)承接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足额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其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审核高风险子项专项建设规划,或者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高风险子项专项建设规划”进行论证的;

(五)对按规定应当验收的较高风险子项目,未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五条 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对基坑、边坡工程建设可能损坏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

(2)基坑、边坡超挖,未采取有效措施;

(3)深基坑、高边坡路堑施工未接受第三方监控;

(四)存在下列基坑、边坡塌方危险征兆之一,未及时处理的:

1.支撑结构或周围建筑物的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边墙发生大量漏水、土流;

3、基坑底部发生管涌或突然涌水;

4.桩间土体流失孔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模板工程基础承载力、变形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拆除模板支架、升起滑模或爬模时,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未按照专项施工图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的。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脚手架工程地基承载力、变形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2)脚手架工程整个楼面或者整个面未设置墙体连接;

(3)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者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发生故障或者丢失;

(四)悬挑脚手架钢筋、吊耳等主要悬挑构件及其固定措施与施工方案不符。

第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经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

(2)施工起重机械基础承载力、变形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吊装及增加节段、附加前,未对结构部件、起升机构、附加装置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的;

(四)施工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违法拆除、损坏的;

(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承重部件有明显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钉丢失或者失效;

(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最高附着物上方最大悬挂高度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塔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最高附着物最大悬伸高度、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8)塔吊未与周围建(构)筑物、塔群保持安全距离,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起重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第九条 高空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或网架安装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或网架安装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者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根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稳固措施;

(三)悬臂作业平台的搁置点、锚固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连接不可靠的;

(四)脚手架工作层边缘距结构外表面大于150mm且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电梯井内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处未安装防护门的;

(五)高架工作吊篮超载,或安全装置失效,或安全绳(用来挂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1、在特殊工作环境下(通风不良、高温、导电粉尘或相对湿度大于95%等不利工作环境),照明未按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2)施工工程、现场脚手架、机械设备、机动车道、架空线路等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十一条 受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1)未标明施工现场限定空间,未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二)受限空间作业未执行“作业审批制”、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落实“先通风、后检测、后作业”原则;

(3)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或者无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监护的;

(四)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和呼吸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拆迁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装饰装修工程承重结构拆除,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审查的;

(2)拆除施工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计划要求。

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1)在有水作业面进行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者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继续施工的;

(二)施工过程中出现涌水、涌砂、支撑结构局部坍塌、变形、开裂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未按照规范或者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测测量,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盾构机始发端、接受端未按设计加固,或加固效果达不到要求,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

(5)盾尾密封失效或铰链处出现泄漏,盾构机仍继续掘进,或未按规定带压打开盾构机检查、更换刀片;

(6)未对施工可能损坏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

(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铺设管线、进行架空施工、开挖、爆破等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临时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1)基坑周围的桩荷载超过设计允许值,或在与开挖深度相同的水平距离内无支撑的基坑、沟槽、凹槽周围存在桩荷载;

(二)楼板、屋顶、地下室天花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的荷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第十五条 有下列危险作业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设备,未对作业路线、作业地点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核实,作业路线、作业地点不平整、不牢固的;

(二)在雷雨、大雪、大雾、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违法进行起重作业和设备安装、拆卸、高空作业的;

(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吊、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等无人设备吊运人员的。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危险程度较高,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危害的现实危险性,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甘肃省地方标准作为地方行业建设标准化的重要标志,已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本着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作为会员单位最值得信赖的服务机构,我们将竭诚为您推介甘肃省地方标准,帮助您掌握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应用。甘肃省地方标准下载:进入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官网,点击左侧“标准下载”,查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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