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临时支撑 广州荔湾区东漖北路土方坍塌事故致两人遇难,安全警钟再次敲响

   日期:2024-12-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76    
核心提示:2021年8月5日,湖南湘西高新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工地在对高速公路排水管道进行基础和边坡安全检测时,突发边坡坍塌,造成5人被困。2021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玉山路的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地突发边坡坍塌,导致2人被埋死亡、3人受伤。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救援现场

2月28日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应急管理局通知

2024年2月27日 16:15 左右

荔湾区东照北路766号近

保利东兆N上地块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挖掘工作中发生山体滑坡

两名建筑工人被困

救援失败后,两人死亡。

地壳塌陷事故时有发生

需要高度重视

↓↓↓

事故案例

01

2023年12月13日,湖北省宜昌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厂管网与生态水网共建项目二期PPP项目发生土方塌方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02

2023年10月27日16时许钢结构临时支撑,河北省高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引热工程发生土方塌方事故,造成4人死亡。

03

2023年10月25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波阳镇草石村一处电力施工工地在护坡施工中发生塌方,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04

钢结构临时支撑方案_钢结构临时支撑_临时型钢支撑

2023年2月25日,安徽省博蒙高速公路二期工程施工现场(位于涡阳县涡南镇)自用搅拌站基础开挖时发生渗水,土方清理过程中倒塌,造成3​​人获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其中1人危重)。

05

2021年8月5日,湖南湘西高新区龙蟠建工集团工地对公路排水管道进行地基和边坡安全检查时,边坡突然塌陷钢结构临时支撑,被困5人。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救出2人。发生二次塌方后,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检查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共6人被困。两次山体滑坡共造成11人被困、4人死亡。

06

2021年6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玉山路上海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发生边坡塌方,造成2人被埋、3人受伤。

预防塌方事故的安全措施

1、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开挖作业。

2、土方开挖前必须将水脱水(排干)。

3、土体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挖掘。

4、坑(槽)内必须设有坡道或梯子,供人上下。严禁在坑壁上挖洞、爬上爬下。

5、当开挖坑(槽)深度超过1.5m时,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进行边坡分级或加设可靠支护。

6、土方深度超过2m时,周围必须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夜间危险场所必须安装红色警示灯。

7、配合机械挖掘、清底、平整、修坡等作业时,不得在机器回转半径内进行作业。

8、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检查土墙的变化。如果发现裂缝或局部倒塌,必须果断采取措施疏散人员,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9、坑(槽)边缘1m范围内不得堆土、堆料,不得停放机械。

当前的

部分建设项目陆续复工复产

确保施工安全

复工复产及春季施工注意事项

请检查

↓↓↓

01

加强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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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项目复工复产,大批新员工进入施工现场。要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全面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02

强化防护措施

春季容易出现大风天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固脚手架和临时设施,及时清除低温造成的冰雪,做好室外防滑、防风措施。

03

注意地面沉降

随着天气变暖,解冻后的土壤变得非常松软。堆放物料时应考虑地面是否会沉降,防止因地面软化而倾斜。动土作业时,应根据土质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坑、沟的坡度,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滑坡。

04

设备大修完成

项目复工复产后,各类施工设备将因节假日而长期停运。可能会出现地脚螺栓松动和安全装置异常的情况。设备必须全面进行维护和修理,确认设备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使用。

05

合规及安全用电

春季昼夜温差大,电气设备容易受潮。电线被雨、雪冻住后容易损坏,极易引发触电事故。施工人员作业时应佩戴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并指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电气设备,避免触电隐患。

06

注意消防安全

春季干燥多风,刚复工时气温较低。生活区可以方便地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采暖。消防设备要定期检查,生活区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管理。

07

节后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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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后,必须及时对办公区域和施工现场进行清扫,保持现场干净整洁。对破损、不规范的围栏和广告要进行更换和清理,营造干净整洁的现场环境。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期间

重大事故风险有哪些?

我们来看看吧!

房屋和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2022年版)

第一条 为准确识别、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群体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较严重、可能导致人员死亡的隐患。或受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本标准认定房屋、市政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过程。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未编制、审查风险较大子项目专项建设方案,或未按要求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风险较大子项目”专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的。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施工可能损坏的邻近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未采取专门防护措施的;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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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基坑施工过程中未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四)有下列基坑塌方危险迹象之一,未及时处理的:

1、支撑结构或者周围建筑物的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的;

2、基坑侧壁有大量渗水、流土;

3、管道发生在基坑底部;

4、桩间​​失土孔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基础承载力、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模板支撑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的;

(3)拆除模板支架并爬升滑模、爬模时,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基础承载力、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未安装连接墙件或者缺少整层连接墙件的;

(三)附属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附属升降脚手架的防倾翻、防坠落或者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发生故障或者被人为拆除破坏的;

(5)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框架悬臂高度应大于框架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起重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2)塔机独立起升高度、属具间距、最高属具以上最大悬挂高度、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物以上的最大悬挂高度、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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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粘贴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违规拆除、毁坏的;

(六)施工电梯防坠落安全装置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者失效的;

(7)施工起重机械基础承载力、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空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的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的支撑结构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的;设计要求;

(2)单架钢桁架(屋架)安装过程中未采取防失稳措施的;

(3)悬臂作业平台的搁置点、连接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连接不可靠。

第十条 施工期间临时用电,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导电粉尘、相对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先通风、后检查、后作业”的原则;

(2)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控。

第十二条 拆迁工程中,拆迁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地下开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施工时未采取相关措施,作业面有水,或者地下水治理措施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

(2)施工过程中出现涌水、涌砂、局部塌陷,支撑结构扭曲或开裂,且有加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性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较大、可能造成群体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的,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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