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建筑工程材料价差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一般合同约定可调整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为合同工程基准日同类型材料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与当月材料指导价的差额,其中,施工期主要建筑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材料总使用量。一般在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采购、验收和进场时间都充满不确定性,因此在计算其使用量时,不可能以采购或进场时间对应的数量为依据,而是统一按照月实际使用量计算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统一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可以避免很多计算纠纷,降低材料价差计算的难度。 而且,这个“月实际用量”并不直接指每月实际消耗的材料量,而应该是指每月实际完成的形象工程量,乘以对应合同综合单价构成中的材料消耗量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得出“月实际用量”。
由于钢结构工程一般分为加工厂生产和施工现场安装,其工期较长,材料采购一般在加工厂生产之前,因此其价格与现场安装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当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时,其差价计算极易引发工程造价纠纷,因此钢结构工程的差价计算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在上述合同条款框架下,如果合同计价方式为实施预算计价定额的施工图初步结算,即直接实施计价定额的工程,其“月实际用钢量”是以当月完成的定额形象工作量计算得出的。在一般计价定额中,钢结构分为生产和安装定额分项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其用钢量一般体现在钢结构生产定额中,因此,月实际用钢量往往以钢结构完成生产量当月工程数量乘以定额用钢量计算得出。
如果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则“月实际用钢量”将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可视工作量计算。钢结构工程量清单一般以工程特征描述和工作内容描述为依据,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指钢结构生产安装完成后的工程量清单。钢材用量一般体现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构成中。因此,月实际用钢量往往以钢结构安装工程最终完成的当月工程量乘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钢材用量计算得出。
因此在工程建设中,钢结构生产、安装两个工序产生的时间差,将给钢材价差计算带来困难,承包商为避免因这一因素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进一步明确材料价差计算的时间点及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