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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若结构层高低于2.20m,则不计算面积!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已修订,名称更改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将于2022年11月4日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抢先下载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我部组织对《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进行了修订,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求更名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22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反馈意见:
1. 联系邮箱:
2、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和规范司(信封上请注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 年 10 月 27 日
(本文件自愿披露)
1. 一般规定
1.0.1 为了规范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施工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从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房屋使用和征收与拆除等阶段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包围的建筑空间在建筑工程楼面的水平投影面积。
2.0.2 自然层地板
楼层按照楼面或地面结构分为几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layer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完工表面上表面与上部结构完工表面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结构净高
楼板或地面结构成品表面上表面与上层楼板或地面结构成品表面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5 封套 attachment
围合物理封闭的建筑空间的墙(柱)、门、窗、幕墙等。
2.0.6 围护设施
围合不完全封闭的建筑空间的柱子、栏杆、栏杆等。
2.0.7 建筑空间
由封闭的建筑物或设施定义的供人们居住和进行生产活动的场所。
2.0.8 地下室
室内地面标高低于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且低于室内净高1/2以上的空间。
2.0.9 半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但不超过空间的1/2。
2.0.10 架空地板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部围护的开放空间层。
2.0.11 机械楼层
建筑内专门用于安装暖通空调、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等设备和管线以及供施工人员进出和操作的空间层。
2.0.12 走廊
位于地面层的水平交通空间,连接不同建筑物的底层。
2.0.13 高架走廊
位于二楼及以上,连接不同建筑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4 屋檐画廊
位于建筑物一层外墙外侧、屋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悬挑连廊
水平交通空间投射在建筑外墙之外。
2.0.16 落地窗
玻璃窗从外墙突出,基本到达地板。
2.0.17 凸窗
从建筑物外墙突出的窗户。
2.0.18 门厅
建筑入口是一个有屋顶和围护结构的全封闭空间。
2.0.19 门廊
建筑入口处的半围合空间,由屋顶、墙面、柱子等构成。
2.0.20 街机悬垂部分
建筑底层远离街道,留作公共空间。
2.0.21 高架建筑
一座横跨道路、连接两侧的建筑。
2.0.22 露台
设置于建筑物屋顶或室外地面,供人们进行户外活动的、无屋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3 步骤
设置台阶连接室内与室外楼层或同一楼层的不同标高。
2.0.24 建筑工程
供人们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例如房屋。
2.0.25 大厅
位于建筑入口处,是人流聚集与疏散、联系建筑内外的枢纽空间。
3.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必备条件:
1 其外围护结构及围护设施可形成封闭或部分封闭的建筑空间;
2.建筑空间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非水平结构净高2.10m及以上;
3 通过水平或垂直交通空间可正常进出建筑空间。
3.1.2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各自然层的楼面或地面的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之和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围护设施外表面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3.1.3 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等未竣工阶段,应当按照建筑设计图纸尺寸计算建筑面积;竣工后,应当通过现场测量获得建筑面积。
3.1.4 计算建筑面积时,尺寸以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2 具体规定
3.2.1 建筑内有局部楼层时,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部分,若有防护结构,应按防护结构外表层水平面积计算全部面积;若有防护设施,应按防护设施外表层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若结构层高为2.20m及以上,应计算1/2面积;若结构层高低于2.20m,不计算1/2面积。
3.2.2 建筑的楼面、地面或顶部为斜面、曲面等非水平面时,有防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外表面积全额计算;有防护设施的,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积的1/2计算。净高2.10m以上的部分,应计算面积;净高低于2.10m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3.2.3 体育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有防护结构的,应按防护结构外表皮的水平表面积计算;室内设置防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防护设施外表皮的水平表面积计算;有顶棚但无防护结构的体育馆看台,应按顶棚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净高2.10m及以上的部分,应计算面积;净高低于2.10m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3.2.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应以其围护结构外表皮的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时,应全额计算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时,不计算面积。
3.2.5 有盖出入口坡道的建筑面积,应以围护设施外表面的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时,应按1/2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时,不计算面积。
3.2.6 建筑架空层的建筑面积,应以其围护设施外表面的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为2.20m及以上时,应全额计算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不计算面积。
3.2.7 建筑的门厅、前厅的建筑面积按一层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时,应全额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时,不计算面积。
3.2.8 对于架空通廊及建筑间通廊,若有围护结构,应按围护结构外表面积的全额计算面积;若有围护设施,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积的1/2计算面积。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应计算该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不计算该面积。
3.2.9 多层停车场,如无结构层,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的面积另行计算。有防护结构的,应按防护结构外表层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有防护设施的钢结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按防护设施外表层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度在2.20m及以上时,应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度低于2.20m时钢结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计算面积。
3.2.10 采用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的建筑面积,应按围护结构外表皮的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时,应全额计算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时,不计算面积。
3.2.11 建筑外墙安装的落地窗,应以其围护结构外表面的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时,应全额计算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时,不计算面积。
3.2.12 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面高差在0.40m以内且净高在2.10m以上的凸窗,应以其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以内的窗,应按全面积计算;高差在0.15m以上、0.40m以内的窗,应按1/2计算面积。
3.2.13 设有围护设施的悬挑连廊、檐口连廊和室外连廊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皮的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时,应按1/2计算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时,不计算面积。
3.2.14 门厅的建筑面积应以其围护结构外表皮的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时,应全额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时,不计算面积。
3.2.15 有柱的门廊、雨棚的建筑面积,应以其围护设施外表皮的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时,应按1/2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时,不计算面积。
3.2.16 建筑突出顶部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间等的建筑面积,应按照其围护结构外表皮的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时,应全额计算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时,不计算面积。
3.2.17 当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为曲面或变截面时,净高2.10 m及以上的部分,应全部计算面积;净高小于2.10 m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3.2.18 建筑的仓储井、管道井、通风排烟井、电梯井、烟道及室内楼梯间(间)等,应计入建筑自然层、设备层、转换层、避难层、局部层的建筑面积。有盖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时,应按全面积计算;结构层高低于2.20m时,不计算面积。
3.2.19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楼面,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时,应按1/2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时,不计算面积。
3.2.20 阳台、入口花园等,如有围墙,应按围墙外表皮水平面积计算全部面积;如有围墙,应按围墙外表皮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结构高度为2.20m及以上时,应计算面积;结构高度低于2.20m时,不计算面积。
3.2.21 车棚、货棚等,若有围墙,应按围墙外表皮的水平面积计算全部面积;若无围墙,应按屋面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结构高度在2.20m及以上时,应计算面积;结构高度低于2.20m时,不计算面积。
3.2.22 建筑内的伸缩缝应按建筑建筑面积内的自然层、设备层、转换层、避难层和局部楼层计算。高、低跨建筑,当高、低跨内连通时,其伸缩缝应在低跨建筑的建筑面积内计算。
3.2.23 建筑内的其他建筑空间,有防护结构且结构高度为2.20m以上的,应按防护结构外表面积全额计算;有防护设施且结构高度为2.20m以上的,应按防护设施外表面积的1/2计算。
3.2.24 下列建筑物、建筑部品和构筑物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内未与建筑内部相通的部分;
2.骑楼、天桥底层公共空间及通道;
3、舞台及后台用于悬挂幕布、布景的桥梁、平台;
4、露天体育场馆看台及采光井、看台、花架、屋顶装饰构件、游泳池、水箱;
5 建筑物内的设备平台、作业平台、装卸平台、箱罐平台;
6、楼梯、无柱遮雨棚、空调室外机架(箱)、梯子;
7 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面高差小于0.40m,且结构净高小于2.10m的凸窗;窗台与室内楼面或地面高差在0.4m及以上的凸窗;
8 建筑物外部的地下防空通道、独立烟囱、烟道、竖井、地沟、油(水)罐、煤气柜、水塔、储油(水)罐、储粮筒仓、桥墩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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