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加固设计方法及检测鉴定要点

   日期:2024-10-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405    
核心提示:浅谈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加固设计方法(四)因“检测”不属于结构设计行业,上期对既有建筑改造加固前的“调查、检测”只做了简单介绍,结构设计师了解一下即可。1:既有建筑改造加固通规、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系列规范标准。2:《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高等院校土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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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加固设计方法(四)

评估简介以及需要检查评估的现有建筑物的情况

以及检测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王锁军

郭琪

中植华兴(北京)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由于“检查”不属于结构设计行业,上期仅对既有建筑改造加固前的“勘察检查”进行了简单介绍。结构设计师只需要了解它即可。然而,现有建筑的“评估”本质上是结构设计的一部分。 “鉴定”与新建建筑的结构设计原理和计算分析方法有本质区别,内容较多。

“鉴定”虽然复杂,但规定有明确规定,可以遵循。很多时候,我们常常困惑的是,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既有建筑进行检验评估(必须先检验后评估)?评估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评估到什么程度等。无论新建建筑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如何,设计方法和内容都是相似的。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但对既有建筑物的检查评估却并非如此。不同的建筑物翻新加固的原因和目的不同。标识的内容和要求有很大不同,这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新的无限从无限中诞生”。

要了解既有建筑物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检验评估,或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到什么程度的检验评估,甚至不需要进行检验评估,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评估是在你能解释清楚之前。但我不想列出根据法规规定进行评估的细节,因为那些复杂而众多的规定会让工程师误认为无论如何都需要如此复杂的规定动作,但实际上它们是可以适应的适应不同的建筑条件和加固修改。理由和目的,选择部分标识内容。因此,本文介绍的方法是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评估”,然后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什么样的评估,然后再回过头来详细介绍既有建筑的“评估”。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92-2015》的术语定义了一系列“鉴定”如下:

首先,“鉴定”程序包括测试,但由于测试和鉴定可以从逻辑和时间上分为两个阶段,也可以分为不同的部门,所以我们习惯称其为“测试和鉴定” 。

本说明书中的“鉴定”专指“可靠性鉴定”,不包括“地震鉴定”。根据《建筑可靠性统一标准》,建筑物的可靠性极限状态分为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两种,对应的可靠性评价为“安全评价”和“使用性评价”。 “鉴定”还有其他不易分类的内容,如“专项鉴定”、“紧急鉴定”等。

事实上,“专项鉴定”和“紧急鉴定”本质上都是安全性鉴定和可用性鉴定,只是因为特殊原因被划入特殊类别。例如,火灾后的评估、设备振动对结构的影响,本质上是安全性和可用性评估;一场意外的爆炸导致大楼一楼的几根柱子完全断裂。政府安排的紧急鉴定是应该立即拆除还是可以有时间进行临时检查?先支持后强化,是应急考核,本质上是安全考核。

这些不同的评估不仅是对结构或构件的不同性能的评估,也是对合同工作内容的评估。例如,一栋使用了十多年的建筑物的一些露天横梁发现表面钢筋锈蚀。怀疑是保护层太薄,导致横梁耐久性不足。委托检测单位对梁上的保护层厚度和钢筋锈蚀程度进行了检测。未发现生锈的梁将被拾起并给予处理措施。这种检测和鉴定首先属于使用性鉴定,而钢筋锈蚀影响钢筋直径减少的梁则属于使用性鉴定和安全性鉴定。因此,本项目仅限于部分梁的正常使用鉴定和部分梁的使用及安全鉴定,无需进行其他鉴定。

既有建筑结构的可靠性评价根据评价的原因和目的可分为三个级别。以混凝土结构为例:

1:部件级别的安全评价和使用评价。根据鉴定结果符合国家规范的程度,将安全等级划分为高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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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级别;可用性评价等级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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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级别。

2:子单元级别的安全性识别和可用性识别。建筑物分为基础、上部主体结构、维护结构三个子单元,又分为安全评价和使用评价。子单元识别的评价是基于一定批次的单个构件识别数据和结构的整体状况(如结构布局合理、整体承载能力、不适合继续承载的横向位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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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级别。可用性评价等级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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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级别

由于地基的特殊性,其识别等级主要是结合沉降量和地基承载力定量数据进行定性判断,综合确定上述四个等级。

3:结构整体或单元层面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基于三个子单元等级,分别综合评价建筑结构的整体安全等级和使用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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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可用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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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级别。

4:可靠性评价等级的确定非常简单,是根据上述安全性评价和可用性评价来确定的。当然,不必进行可靠性判断,只需列出以上三个等级的鉴定结果,现有建筑的可靠性鉴定等级自然就确定了。组成点

,湾。

,

;亚基分为A、B、C、D;总体结构分为I、II、III、V四级。

5:有了以上资料,就可以按照鉴定标准给出可修复性评价了。可修复性也分为四个等级:

,

,

,

,比如最低的

1级为加固、改建、修缮意义不大,成本甚至高于新建,应拆除重建(文物古建筑除外)。在实际工程中,很多业主都知道翻新加固比新建要贵,但由于规划原因拆除新建无法建设,只能硬着头皮加固。结构设计师需要意识到这种情况,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通知业主需要很高的成本,即使产生这样的成本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实际案例中,我听说厂房内部被拆除,只剩下外墙。内部施工完成后,外墙被拆除。外观与原来的建筑完全没有变化,但实际内部已经完全改变了。如今,政府规划监管越来越严格。严格来说,这个操作已经非常困难了。如果设计院陪着甲方做这些违法的事情,很可能是无效的,而且是有风险的。

对于历史街区上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外立面,只能保留建筑的外墙(按原样修复),内部全部新建。这是可以接受的。国外很多国家也这样做。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可以作为参考。方法,但设计和施工过程有些困难。我设计的北京段祺瑞旧楼改造就采用了这个方案。下面将写一篇文章作为案例,供大家参考。

上述识别是从低到高逐级进行的。与新建建筑不同,新建建筑虽然也分为基础和上部结构设计,但任何设计都必须包含这些内容。现有建筑物的评估和检查并非如此。上述不同级别也可以有不同的检验鉴定任务或合同内容。检查报告将根据任务说明或合同给出不同内容的检查和评估报告。

建筑物抗震鉴定有专门的国家标准。地震评价的定义如下: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一般是指结构或结构单元的整体抗震性能。虽然单个构件的安全性实际上包括了抗震承载力,但我们不会谈论某个构件或某个部位的抗震性能。因此,这里所谓的抗震鉴定,我的理解是对整体结构或结构单元抗震性能的测定。

既有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价关系到其后续的使用寿命。例如,对于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建筑物,其抗震性能评价将按照与现行抗震规范相同的目标进行。如果使用年限小于50年钢结构检测鉴定及加固改造的目的和意义,其抗震性能可低于现行抗震设计规范的标准。具体规格分为几种情况:

根据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钢结构检测鉴定及加固改造的目的和意义,建筑物分为甲、乙、丙三类,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评价。 A级建筑建设周期长,后续使用寿命较短,为30年,抗震要求最低。随后B级和C级建筑的使用寿命分别为四年和五十年,而且越来越长,要求也越来越高。

地震鉴定分为两个级别。第一级宏观控制和结构鉴定主要是砖混结构横向隔墙的间距、圈梁结构柱的设置等。第二级鉴定主要以抗震验证为主,结合综合评价。结构评估。

例如,甲级建筑满足一级要求时,可判定其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无需进行二级鉴定。若不符合要求,则采用第二级进行验证判断。 B级建筑需要二级抗震验证,低于现行标准。 C类建筑按照现行抗震规范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6度地区,无需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国家鉴定标准分为《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北京置地广场将这两个标准的内容汇总合并为一个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评价标准DB11/637-2015》:

本质上没有显着差异。

上海有两个地标:

上海独力将国家标准的检测和可靠性鉴定纳入《现行建设及检验评估标准》。我认为这里的评价是国家标准的评价。还将国家标准中的抗震鉴定(一词改为鉴定)和加固合二为一。我觉得有点乱,不像北京地标那么简洁。

上述对既有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简单介绍,就是先看几本厚厚的规范,然后才知道在任何情况下可靠性和抗震鉴定应该做多少。本期讲完后,将按照规范详细讲解如何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什么样的评估呢?

本规范有相关规定。例如,综合性的《既有建筑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规定:

新规定非常不明确,例如:

(一)仅规定了评估的情形,未明确评估的范围。至少补充一句:评估范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并非所有改造项目都需要评估。

(3)第2.0.4条:“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地震鉴定是不需要的。实际工程情况可能比较复杂,需要进行抗震鉴定,但现场不具备检查鉴定条件,或者不具备整体抗震加固的条件。这时我想提醒设计师,缺乏这样的客观条件并不能成为不按程序继续进行的理由。您可以选择不这样做。如果做的话,一定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你不能为了一小笔设计费而让自己承担巨大的风险。

(4)总则只提及安全性评价,未提及可用性评价,不妥当。最好根据国家标准的可靠性评价来做出更合理的表述。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规定如下:

国家标准的规定比一般法规的规定要明确得多。例如,规定可以选择性地进行安全性评价或可用性评价。 3.1.2还规定只能对建筑物的某一部分进行评估。我知道甚至可以只评估某个组件,这非常好。 3.1.3 赋予业主决定现有建筑物后续使用寿命的权力是正确的。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没有规定何时需要进行抗震鉴定。但由于抗震鉴定一般是对整个建筑结构进行抗震鉴定,因此我们一般很容易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鉴定。对此,北京地标《房屋结构综合安全评价标准DB11/637-2015》的规定比较明确:

北京的地标性规定很容易掌握,将评估范围留给设计者,设计者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来控制。他或她只能对局部结构或部件进行安全评价。北京地标建筑不包含可用性评价,应归属于专项评价。由于通用法规是国家颁布的全文强法规的上位标准,因此仅提及安全评价是不合理的。

根据建设部现行规范体系,新交通法规为全文强制性法规。与其他规定相冲突的,按新交通规定执行。然而,新总则的规定是问题最多的。具体规定与现行实施的规定存在较多冲突,存在较多漏洞。我不知道为什么。

但是,有一个新的规定,我认为这是非常明智的:

相关责任单位是什么?我认为现有改造加固设计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结构签名设计师。例如,某工程于2000年竣工,室内部分仅增设楼梯,则该建筑需对与楼梯相关的局部板、次梁、主梁进行检查和加固,而无需进行加固。对其他部位进行安全和整体抗震评估。当设计师实现这一点时:

绿框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进行了部分部件的安全评价?从实事求是的角度来看,是有可能的,但单从这句话来看,很难理解它只能对部分部件进行安全评价。我认为是总则的语言表述有问题或者是条例本身有问题。

即使按照国家标准和北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对于是否鉴定、鉴定范围仍存在分歧(我认为确定鉴定范围的责任方应该是结构设计者和业主) ,而不是评估工程师)。对此,很难明确规定。最好的方法是列出尽可能多的不同情况来说明这个问题。由于本系列是网络文章,为了阅读方便,不宜太长。我会在下一期写一些案例。也希望朋友们能够给我一些帮助。推荐一些好的案例。

2022 年 1 月 23 日

参考:

1:既有建筑改造加固标准,以及建筑结构检验鉴定系列标准。

2:《建筑结构的检验、鉴定与加固》,高等院校土木工程教材

3:朋友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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