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北京
0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充电设备建设补贴标准
新建公共/私人直流充电设备,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1.对申请省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备建设项目,给予300元/千瓦时临时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充电设备购置价的60%)
2.对申请中央资金的充电设备建设项目,补贴标准暂定为300元/千瓦(不超过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60%),具体补贴标准将根据补贴资金总额与评审合格的充电设备总量综合平衡确定。
3、对每座换电站额外给予10万元资助。
2.充电设备运营补贴标准
对充电站(3座及以上直流充电桩)及公共/专用充电设备(不含省级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备项目补贴),给予运营用电0.1元/千瓦时年度暂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额与评审合格的充电设备总量综合平衡确定。
03
辽宁沈阳
支持公共充电(换)电设备建设、运营:
1.对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本市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公共充电(换电)设备,经专家组评审并接入本市新能源公共服务平台后,按照直流充电设备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100元/千瓦、换电设备6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换电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座。
2.对光伏发电及充电一体化示范站点,在建设补助基础上给予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每站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开放式充电(换电)设备运营企业,给予每千瓦时0.1元的运营补贴。
04
吉林省
充电/换电基础设施补贴以事后补贴的形式提供:
1.对在公共交通、城际/乡际客运、机场快线、旅游快线等公共服务区域内的新能源汽车停车场、站建设的充电设备,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直流充电设备(含交直流一体化设备)600元/千瓦。
2.对在高速公路停车场、服务区内建设的公共充电设备,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直流充电设备(含交直流一体化设备)按600元/千瓦。
3.对机场、火车站新建专用/公共充电设备,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直流充电设备(含交直流一体化设备)按600元/千瓦。
4.其他新建专用/公共充电设备,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备(含交直流一体化设备)300元/千瓦。
05
河南省
1.充电设备建设政策
1.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场所专用充电设备以及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城际快速路上建设的公共充电设备,不受装机功率和充电桩数量的限制,省财政按主要充电设备总投资成本的40%给予奖补。对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拥有20个(组)以上充电桩的其他公共充电设备,2021年省级建设补助标准返还至30%,随后根据国家和省级财政政策进行调整。
2.对业主自用安装的充电设备,纳入物业管理体系的,地方政府应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备运营企业政策。
3.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居民小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励和补贴,每年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充电设备运营奖补机制政策
1.落实充电设备运行奖补政策。对经验收合格、月均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共快充设备,按30%以上比例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省财政按0.03元/千瓦时给予奖补;
2.对享受省建设补贴比例在30%以下的,省财政按0.05元/千瓦时给予补贴,每年每桩补贴电费不超过10万元/千瓦时。
3.建设在事业单位、企业、工业园区等公共服务场所的专用充电设备,以及建设在居住小区的自用充电设备,应由采用分时共享技术系统的设备运营公司或物业服务公司统一开发,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运营平台,纳入公共充电设备管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省级运营补贴资金。
06
山西省
农村居民新购电动汽车并安装自用充电设备,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建设费用,给予20%的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每台充电设备最高不超过600元,每辆新能源汽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07
安徽省
合肥
《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若干政策》规定,对向社会提供充电/换电服务、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的公共充电/换电设备,根据实际充电量对运营者给予不超过0.6元/千瓦时的奖励。
芜湖
《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规定,对建设公共智能充电设备并通过市住建部门验收的充电设备建设运营企业,由市财政局根据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补贴,交流充电桩200元/千瓦时、直流充电桩300元/千瓦时。充电设备建设运营企业每年每新建50个公共充电桩,再给予市级补贴5万元。
08
江苏
充电设备财政补贴统一由新建充电设备补贴和充电(更换)设备运行补贴组成。
1.新建充电设施补贴
(1)交流充电桩补贴100元/千瓦时。
(2)对在居民区内建设、统一运营管理、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公共交流充电桩,按照2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3)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行政村直流充电桩独立扩容场地补贴为650元/千瓦时,其他公共服务区直流充电桩独立扩容场地补贴为600元/千瓦时。
(4)直流充电桩非独立扩容场地补贴300元/千瓦时。
每座充电站或充电桩组补贴费用合计不超过180万元。对每年新建充电设备在100台以下或总充电额定功率在5000千瓦以下的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充电桩建设补贴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新建交流桩周均充电量低于10千瓦时、直流桩周均充电量不低于40千瓦时不给予补贴。对高速公路服务区、行政村新建交流桩单桩月均充电量低于10千瓦时、直流桩月均充电量低于40千瓦时不给予补贴。
2.充电(换电)设备运行补贴
(1)公共区域充电设备充电运行补贴标准为0.15元/千瓦时。
(2)具备“光储充放”功能且储能容量500千瓦时及以上、太阳能装机容量100千瓦时及以上的公共充电设备,补贴0.2元/千瓦时。
(3)对在居民区内建设并运行,满足有序充电功能的公共充电设备,每千瓦时给予0.05元补贴。
09
浙江省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公私基础充电设备,根据充电基础设施类型,分别给予直流200元/千瓦时、交流80元/千瓦时补贴;对消费者自建的充电桩,给予600元/桩的一次性补贴。个人充电桩补贴资金由供电部门统一申请,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将款项划转至消费者个人充电桩电表账户。
10
湖南省
对2021-2023年期间已注册建设、运营期不短于3个月且未领取财政建设补贴的省内社会公共快速充电设备(单桩单枪,每桩额定功率不低于60KW;单桩多枪或单堆多枪,每枪平均功率不低于60KW)给予奖补,2021年执行奖补标准,2022年、2023年分别按5%、10%递减率给予奖补。
1.支持城市和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①对位于长株潭区域的充电设备给予200元/千瓦建设补贴;
②对位于横陈、雍楼、韶岳、昌邑区域的充电设备给予260元/千瓦建设补贴;
③对位于怀章湘西州区的充电设备给予32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
(以上补贴区域不包括国道、省道、县乡公路沿线基础充电设备)。
2.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位于省道服务区内的充电设备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
11
福建省
《关于福建省2023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点的通知》(闽发改电〔2023〕127号)并明确了2023年补贴标准。
1、居民区公共充电桩以交流充电桩为主,建设补贴标准为47.1元/千瓦,其他交流桩不予补贴。
2.对尚未建设直流充电桩设备的乡镇、村庄,首台接入电网、接入省、市充电设备公共服务平台的直流充电桩设备(60kW以上),按2.7万元/桩给予补贴。
12
广东省
1. 珠江三角洲
直流充电桩价格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价格不超过40元/千瓦;
2. 粤东、粤西、粤北
直流充电桩价格不超过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价格不超过60元/千瓦;
3、各城市高速公路快速充电站内的充电桩按照珠三角区域补贴标准执行,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
十三
广西省
1.充电设备建设补贴
对充电设备建设企业按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备15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备300元/千瓦。
2.充电设备运营补贴
对充电设备运营企业按照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备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备补贴上限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
3. 换电站建设补贴
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千瓦,每个站点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14
云南省
1.对市级新能源运营服务平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总运营费用的50%,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充电/换电设备建设给予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桩2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100元/千瓦。
15
贵州省
1.对利用非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或专用充电设备,直流充电桩给予200元/KW补贴,交流充电桩给予100元/KW补贴。省财政对企业充电桩建设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财政按照省级实际给予一定补贴,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服务于公共交通等特定行业的充电设备标准为0.1元/千瓦时,服务于社会营运车辆的其他公共充电设备标准为0.2元/千瓦时,省财政部门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16
四川
1.对集中充电桩(含换电站)运营商给予30%的补贴,最高500万元。
2.对设置在个人消费停车位的充电桩和新建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充电桩(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每根充电桩给予600元一次性补贴。
17
甘肃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新能源充电桩补贴政策:
1、物流充电桩补贴政策
甘肃省政府对物流充电桩给予30%的补贴,每台最高补贴2万元,每家充电桩企业每年可获得500万元的补贴。
2、非物流充电桩补贴政策
对非物流类充电桩给予50%的补贴,每台最高补贴1万元,每家充电桩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补贴。
3、农村充电桩补贴政策
省财政对在农村地区安装充电桩的企业给予70%的补贴,每台充电桩最高补贴2万元,每台充电桩每年可获得500万元的补贴。
18
海南
1.对接入省级平台的对外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①建设补贴:对对外运营、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单个充电桩额定功率为基数,2020年(含2020年)前按照200元/千瓦,2021年至2025年按照100元/千瓦,补贴标准上限2020年之前不超过设备总投资的15%,2021年至2025年不超过总投资的10%。按照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按50%统一承担。
②运营补贴: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功率给予运营补贴,暂定截止到2025年。2020年以前补贴标准为0.2元/千瓦时,2021年至2025年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按装机额定功率计算,每个充电桩(站)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元/千瓦时。按照属地原则,统一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2.对接入省级平台的外置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
①2020年底前,按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总成本的15%给予补助;
②2021年至2025年,按一次性项目设备投资总成本的10%给予补贴。
按照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3. 补贴省级平台投资运营
2020年之前,对省内平台设备投入和APP应用等相关技术研发费用给予一次性30%的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由省财政承担补助费用。
19
新疆
对直接申请接电的集中充电(换电)设备,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20
内蒙古
1.出租车专用充电/换电站建设补贴
①充电站按100元/千瓦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充电站最高补贴30万元;
②换电站补贴标准为800元/千瓦,单个换电站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出租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
按照0.2元/千瓦时的标准,每年补贴小时数上限不超过1000小时。
21
上海
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备及支持建设和使用充电设备的业主协会、物业服务公司、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司机、市政平台等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资金从国家充电设备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直流充电设备或充放电设备补贴限额为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限额为300元/千瓦。
1. 设备补贴
1.支持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建设
2022年建成并通过认证的示范站,给予30%的财政补贴。示范站应满足四项要求。一是地址应位于出租车公司夜间停车场、作业集中区、符合条件的变电站及加油站、机场和高铁站停车(储)场附近,集中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二是充电运营站具备休息、卫生间等服务功能。三是站内设备以直流充电桩为主,所有停车位应为新能源汽车专用。设备具备出租车VIN码识别功能,向出租车开放优先预约充电功能。四是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发展要求。
2.支持共享充电示范社区建设
示范社区分为A类、B类。
A类是指利用自有停车位建设共享充电设备的社区,原则上是2005年以前建成的社区,须满足三个要求。一是规模化,充电设备应在社区自有停车位上扩建建设,扩建后的充电停车位不少于3个。二是公共服务性,充电停车位应采用分时共享、智能有序调节的模式。三是规范化管理,由充电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社区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公司应予以支持,并与充电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
B类是指使用小区周边300米范围内充电设备进行共享充电的社区,社区与社区周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签订5年以上错峰停车位共享长期协议后,且共享停车位充电设备总数在10台以上或新建充电设备5台以上,可申请B类。
对2022年及以后建设并获得认证的A级示范社区,给予充电设备总成本50%的财政补贴,与电网结算电价参照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对支持A级示范社区建设的社区业主协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见下表)。
3.支持智能充电桩加速推广应用
鼓励住宅小区现有充电桩通过增设能源路由器、更换设备等方式改造为智能充电桩,对充电设备给予每桩300元财政补贴。
对支持住宅小区自用智能充电桩共享改造利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每桩500元一次性补贴。
4.支持充电设备由慢速向快速示范改造
对2023年底前完成“慢改快”示范改造的公共充电设备,给予充电设备总成本30%的补贴。进行示范改造的慢充交流充电设备应满足四项要求:一是建成投运时间应早于2018年底;二是上一年度站场年均利用率低于2%或单桩年均充电量低于500kwh;三是具备供电条件;四是改造后设备停放场地须落实专用充电停车位管理要求。
2. 电力补贴
支持充电设备互联互通、开放共享。鼓励充电设备数据信息接入市级平台,通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动解决油车占地、付费方式不一致等问题。市级平台每年对充电站及充电企业进行准入考核,充电站考核等级分为“三星”、“二星”、“一星”、“不合格”四个等级,充电企业考核等级分为“A”、“B”、“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代为市级平台制定,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每年在市级平台官网发布。
22
重庆
现就重庆市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设备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快速充电桩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新建、投入运营面向全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直流充电桩(含大功率充电桩),补贴标准如下:
1.对在中心城区及中心城区外新建投入运行的快速充电桩,平均单枪功率(充电模块功率/充电枪数量,下同)不低于80KW的,分别按照充电模块功率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在城市高速公路服务区、3A级(含)以上景区内新建投入运营的公共快速充电桩,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90千瓦,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3.对本市新建投入运行的单枪功率不低于350KW的大功率充电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35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公共慢速充电桩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园区、商业区、旅游景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调试交流充电桩、小功率直流充电桩。
补贴标准:对本市新建运营交流充电桩或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7千瓦的小功率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住宅小区“统建统营”补贴
补贴项目:支持居住社区、保障性住房使用公共停车位,新建充电专用停车位,集中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开展分时智能有序充电。
补贴标准:对统一建设运营的交流充电桩或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7千瓦的小功率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支持电池换电站建设运营
1. 换电站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公共部门电池换电站建设。
补贴标准: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实际兼容多品牌、多车型的换电站,按照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3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巡航出租车、网约出租车、邮政快递、城市配送物流等换电站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站;城市环卫、建筑垃圾运输、港口作业、干线物流等换电站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站。
(二)电池更换站运营的激励措施
补贴项目:支持提升换电站服务效率江苏钢结构停车棚,降低换电站运营成本。
补贴标准:对巡航出租车、网约出租车、邮政快递、城市配送物流换电站,月均换电次数超过5000次、单站月均换电量超过10万千瓦时,给予每站30万元一次性运营奖励;对城市环卫、建筑垃圾运输、港口作业、干线物流换电站,月均换电次数超过500次、单站月均换电量超过5万千瓦时,给予每站30万元一次性运营奖励。
公司简介:
Qianxiang Engineering specializes in undertaking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and renovation of various membrane structure parking sheds, sports stands, park landscape sheds, sewage pools, and steel structure factories. Its current business scope has covered Henan membrane structure, Hebei membrane structure, Shanxi membrane structure, Hunan membrane structure, Shaanxi membrane structure, Gansu membrane structure, Inner Mongolia membrane structure, etc. It has unique design and production of colorful cloud edge membrane cloth with longer service life.
同时,在Zhengzhou,Kaifeng,Luoyang,Pingdingshan,Jiaozuo,Hebi,Hebi,hebi,Xinxiang,anyang,anyang,anyang,puyang,xuchang,luohe,sanmade,shangy,shangou,shangue,shangue,shangou,shangue,shangue,shangou,shangou,同时,建立了膜结构测量团队,膜结构构造团队和膜结构设计团队j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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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ianxiang Enterprise从事膜结构设计和建筑已有10多年的历史。由于我们的重点,我们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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