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7年

   日期:2024-03-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71    
核心提示: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开展了广泛的项目调研与技术交流,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了试评价工作,完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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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政编码: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 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配额司

2017 年 3 月 20 日

附录

前言

本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配额司、科技部《关于同意修改内容框架的函》(建标标变[2016]74号)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化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工业化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国家标准《住宅评价标准》的编制工作装配建筑”。

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团队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5的实施现状和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完成了本标准的起草工作。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 总则; 2. 术语; 3、基本规定; 4、装配率计算; 5.评估和分级。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归口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欢迎各单位和个人对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编制组进一步修改完善。 请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邮箱:)。

本标准主要编制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评人:

主要编制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工业化发展中心(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院、中国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业化设计研究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会中心、深圳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办公室、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天津房屋评估建筑设计院、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海龙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加拿大木材工业协会、华通设计咨询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北新住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合能人居科技有限公司(本排名排名不分先后)。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稿人:

1.一般原则

1.0.1 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装配化程度评价,工业建筑装配化程度评价参照执行。

1.0.3 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用装配率来衡量。 构成装配率的衡量指标包括装配式建筑的承重结构、围墙及隔墙、装饰及设备管道的装配率。

1.0.4 装配式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装配式建筑

在建筑工地上用预制构件组装而成的建筑物。 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以及各种装配式组合结构建筑。

装配式建筑的承重结构主要由预制构件组装而成。 围墙和隔墙均为非砖石结构,装修齐全。

2.0.2 预制比例

标高±0.000以上单体建筑的承重结构、挡土墙和隔墙、装修及设备管道等应采用综合配比的预制构件。

2.0.3 精装修

功能空间固定面装饰和设备设施安装已完成,满足建筑功能和建筑性能的基本要求。

装配式装修是一种将工厂生产的部件在现场组合安装的装修方法。 主要包括干法施工地坪(楼板)、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道及结构分离等。

2.0.4集成厨房集成厨房

将工厂生产的厨房地板、天花板、墙壁、橱柜、厨房设备和管道集成为一体的厨房,主要采用干式施工方法组装。

2.0.5集成浴室集成浴室

将工厂生产的浴室地板、吊顶、墙板、卫生洁具设备、管道一体化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应用实施指南 钢结构建筑,主要采用干式施工方法组装的浴室。

三、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的计算与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为计算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个别建筑应根据工程规划审批文件中的建筑编号予以确认;

2 主体建筑带有裙房的建设项目,当裙房规模较大时,主体建筑和裙房可分别作为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评价。 按主楼标准楼层正投影范围可划分主楼和裙房。 ;

3、三层及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可共同组成一个建筑群,作为计算评价单元。

3.0.2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预评价和工程评价,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预评价应在设计阶段根据设计文件衡量装配率。

2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工程评价,根据竣工验收数据和实际竣工情况计算装配率和评价等级。

3.0.3 单体建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评定为装配式建筑。

1、立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承重构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时,预制件比例不应低于50%;

2、立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承重构件主要采用金属材料、木材、非水泥基复合材料时,所有竖向构件均应采用预制构件;

3、楼(顶)屋面构件中预制构件的应用比例不应低于70%;

4、周边挡土墙非砌体式墙体的应用比例不应低于80%;

5 内隔墙非砌体墙型的应用比例不应低于50%;

6、采用全装修。

4. 装配率计算

4.0.1 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根据表4.0.1中评价项目的分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_装配式钢材_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应用实施指南 钢结构建筑

Q1──承重结构构件指标的实际分值;

Q2──非承重构件指标实际分值;

Q3──装修及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分值;

q──评估项目中缺失评估项目的总分。

表4.0.1 装配式建筑得分计算表

注:1 表中带“★”的项目为本标准第3.0.3条规定的内容,评价项目应满足该项目的最低分数要求。

2 表中带“*”的项目得分采用“插值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3、建筑函数中缺失的评价项目不予评分,该项目的得分也计入公式4.0.1中的q项。

4.0.2 当竖向承重构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时,预制构件的使用比例应根据预制构件及连接混凝土的体积按式4.0.2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剪力墙结构,当预制剪力墙板间后浇段尺寸满足图4.0.2要求时,该部分现浇混凝土可计入V1a,其等级预制剪力墙板布置区域现浇带(圈梁)中的现浇混凝土部分可计入V1a;

2 对于框架结构,当预制框架柱在梁柱节点区连接时,梁柱节点区的现浇混凝土可计入V1a。 预制框架柱在柱体内连接时,连接区域的长度不应大于柱截面宽度和高度,连接区域的现浇混凝土可包含在 V1a 中。

Q1a=V1a/V×100% (4.0.2)

式中:Q1a──竖向承重构件所用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比例;

V1a──建筑标高±0.000以上,竖向承重构件中计入拼装方式计算的预制混凝土和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V──建筑标高±0.000以上竖向承重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4.0.3 楼(顶)屋面结构使用预制构件的比例,应按式4.0.3按预制构件的覆盖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可采用叠层建筑(屋面)屋面、装配式建筑(屋面)屋面等结构形式; 叠合建筑(屋面)屋面结构中,当预制楼板(屋面)屋面宽度不大于400mm时,整体接缝宽度不大于400mm。 部分投影面积可包含在A1b中;

2 其他结构可采用叠层建筑(屋面)屋面、装配式建筑(屋面)屋面、木构建筑(屋面)屋面等可实现现场无模板施工的形式。

Q1b=A1b/A×100% (4.0.3)

式中:Q1b──建筑(屋面)屋面结构使用预制构件的比例;

A1b──建筑标高±0.000以上各层装配式建筑(屋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建筑标高±0.000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4.0.4 外围挡土墙采用非砌体墙的比例,按其外表面积按式4.0.4计算:

Q2a=A2a/Awq×100% (4.0.4)

式中:Q2a──外围挡土墙中非砌体墙的应用比例;

A2a──标高±0.000以上的建筑物,每层外围挡土墙的非砌体墙外部面积之和,无需扣除门、窗、预留洞口等面积。计算时;

Awq──建筑标高±0.000以上各层外围挡土墙外部面积之和,计算时无需扣除门、窗、预留洞口等面积。

4.0.5 周边挡土墙应用的集成墙体、保温(保温)及装饰技术比例,应按外表面积按式4.0.5计算:

Q2b=A2b/Awq×100% (4.0.5)

式中:Q2b──保温(隔热)与装饰一体墙体的外围防护墙的应用比例;

A2b──标高±0.000以上的建筑,各层外防护墙体采用墙体外部面积、保温(隔热)、装饰集成墙体之和。 门、窗、预留洞口等面积,计算时不需要扣除。 。

Awq──建筑标高±0.000以上各层外围挡土墙外部面积之和,计算时无需扣除门、窗、预留洞口等面积。

4.0.6 内隔墙使用的非砌体墙比例,应按表面积按式4.0.6计算:

Q2c=A2c/Anq×100% (4.0.6)

式中:Q2c──内隔墙非砌筑方式的应用比例;

A2c──建筑物标高±0.000以上各层非砌体隔墙表面积之和,计算时不需扣除门、窗、预留洞口等面积;

Anq──建筑标高±0.000以上各层隔墙表面积之和,计算时无需扣除门窗、预留洞口等面积。

4.0.7 内隔墙采用一体化墙体、管道和装饰技术的比例,按其表面积按式4.0.7计算:

Q2d=A2d/Anq×100% (4.0.7)

式中:Q2d──内隔墙采用带管道、装饰的集成墙体的应用比例;

A2d──标高±0.000以上的建筑,各层内隔墙应为与管道、装饰为一体的墙体表面积之和。 计算时不得扣除门、窗、预留洞口等面积。

Anq──建筑标高±0.000以上各层隔墙表面积之和,计算时无需扣除门窗、预留洞口等面积。

4.0.8 建筑(地面)表面干法施工比例应按覆盖面积按式4.0.8计算:

Q3a=A3a/A×100% (4.0.8)

式中:Q3a──楼板(地面)干法施工比例;

A3a──建筑物标高±0.000以上的楼(地)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每层采用干法施工。

A──建筑标高±0.000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4.0.9 集成厨卫的使用比例应按集成厨卫数量占厨卫总数的比例计算。 集成厨房、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内采用干法施工的墙、顶、楼面积之和占墙、顶、楼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且当所有橱柜和厨房设备安装到位后,即可视为集成厨房。

2 在浴室内,当采用干法施工的墙、顶、楼面积之和大于墙、顶、楼及所有卫生洁具设备等总面积的70%时.都安装到位了,可以认为是一体化的。 浴室。

4.0.10 管道与构筑物分离的应用比例,应根据计算中包含的专业管道长度,按式4.0.10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计算包含的专业应包括电气(强电、弱电、通讯等)、供水(排水)、供热等;

2 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洞及吊顶内的管道可视为与结构分离的管道。 敷设在结构构件内部(不包括交叉口)或埋在湿作业地垫层内的管道,应确定管道不与结构分离;

3、管道的计算范围应为楼层或单元公共管井外的管道长度。

Q3b = (L1+L2+L3)/L×100% (4.0.10)

式中:Q3b──管道与结构分离的应用比例;

L1──建筑物标高±0.000以上,每层电气专业人员要求将管道与结构分开的管道长度;

L2──建筑标高±0.000以上,各层给水(排水)与结构专业分离的管道长度;

L3──建筑标高±0.000以上的管道长度,各层供热管道与结构专业分离;

L──建筑物标高±0.000以上,各楼层参与管道类型总长度的计算。

5. 评价与分级

5.0.1 竖向承重构件主要采用混凝土的单体建筑,当满足本标准3.0.3条全部要求且装配率不低于50%时,应评定为装配式建筑; 竖向承重构件主要由混凝土制成。 由金属材料、木材和非水泥基复合材料建造的单体建筑,满足3.0.3条全部要求且装配率不低于60%时,应评定为装配式建筑。

5.0.2 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应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装配率达到60%~75%时,评定为A级装配式建筑;

2 当装配率达到76%~90%时,评定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 装配率达到91%及以上时,评定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本标准所用术语解释

为了便于实施本标准规定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术语解释如下:

1)这意味着它非常严格,必须这样做:

正面词是“必须”,负面词是“严禁”;

2)表示严格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应用实施指南 钢结构建筑,正常情况下应该这样做:

正面词语用“应该”,负面词语用“不应该”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作选择,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

积极的词是“合适”,消极的词是“不合适”;

4) 如果这意味着你有选择并且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这样做,则使用“can”。

装配式钢材_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应用实施指南 钢结构建筑_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开发说明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团队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进行了广泛的项目研究和技术交流,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 ,开展了审评工作并完成了本标准的起草工作。

为便于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的规定,《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编制组编制了以下规定:本标准按章、节和条的顺序排列。 说明了规定的目的、依据和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但本说明不具有与标准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作为使用者理解和掌握标准条款的参考。

1.一般原则

1.0.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装配式建筑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体系,实施科学、统一、规范的评价。

本标准按照“立足当前、适度发展、简化评价操作”的要求,主要从施工方法、基本性能、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了装配式建筑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评价内容和方法结合当前工程建设整体发展水平,并考虑长远发展目标和各地区自主创新空间。 设定的评价指标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方向性、可操作性。

该标准体现了现阶段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方向:(1)主体结构由采用预制构件向结构整体组装转变; (2)装饰与主体结构一体化发展,鼓励装配式装修方式; (三)零部件标准化应用和产品集成。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民用建筑的评价,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目前我国装配式建筑的发展重点是住宅建筑。 但考虑到公共建筑施工总量大、标准化程度高,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 因此,本标准的评价范围涵盖所有民用建筑。

本标准同时规定,对于一些与民用建筑类似的单层、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如精密加工厂、洁净厂房等,当符合本标准的评价原则时,标准,可参照执行。

1.0.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是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前提。 该标准主要评价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和水平,涵盖质量、安全、防灾等方面。 还应符合我国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2. 术语

2.0.1 装配式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 它是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在施工现场组装预制构件,实现建筑主要承重结构预制化的建筑。 四周墙体及隔墙均为非砖石结构,装修齐全。 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2.0.4 集成厨房多指住宅楼内的厨房。 本文强调厨房的“一体化”和“功能性”。 集成厨房是装配式建筑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设计应遵循标准化、系列化的原则,并符合干法施工方法的要求,并在生产加工阶段进行全面组装。

2.0.5集成浴室充分考虑浴室空间的各种组合或分隔,包括具有多种器具的集成浴室产品和仅具有洗脸、沐浴或如厕等单一功能模块的集成浴室产品。 集成卫生间是装配式建筑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设计应遵循标准化、系列化的原则,并符合干法施工的要求,并在生产加工阶段进行整体组装。

三、基本规定

3.0.1 以单体建筑作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评价的单位,主要是基于单体建筑能够构成整个建筑活动的工作单元和产品,能够全面、系统地体现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装配式建筑,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3.0.2 为保证装配式建筑评价的质量和效果,有效发挥评价工作的指导作用,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预评价和项目评价。 设计阶段应进行预评估,主要目的是促进装配式建筑设计理念尽早融入项目实施中。 如果预评价结果满足控制项要求,评价项目可以根据预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通过调整和优化设计方案,进一步提高装配水平; 预评价结果不满足控制项要求的,评价项目应当调整优化设计方案。 修改设计方案以满足要求。 评估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的最终评估结果。

3.0.3 本条规定是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条件。 当评价项目满足本条规定的全部要求时,应评价为装配式建筑。 反之,若其中一项内容不符合要求,则该项目不应评价为装配式建筑。 该条文解释如下:

目前,我国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应用和发展的主要类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包括钢-混凝土、钢-木和混凝土-木组合结构)等其中,混凝土结构包括预制整体混凝土结构和全预制混凝土结构。 在每种结构类型中,混凝土构件又分为预制混凝土构件和现浇混凝土构件(独立结构构件与预制构件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连接部分等)。

主体结构拼装的主要目标:一是充分发挥预制零部件的高质量,提高施工水平; 二是充分发挥现场拼装的高效率,提高施工整体效率; 三是采用预制零部件组装方式,促进施工方式变革。 因此,该标准提出了“装配式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以预制构件组装为主”的要求,并针对不同的建筑结构,规定了竖向承重构件和楼(顶)屋面构件的最小承重构件。主要结构类型。 装配比例的调节。 预制件装配比例的计算方法应按照本标准第4.0.2条和第4.0.3条给出的计算公式和说明进行。

需要明确的是,竖向承重构件中预制构件装配比例的规定是按照以下原则分类的: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刚性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各类竖向承重构件,预制件的使用比例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

2 钢结构、木结构、钢管(柱或墙)、混凝土结构中的竖向承重构件,预制件的装配比例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 复合结构(钢结构,钢木和混凝土 - 当木制复合结构中的混凝土部分是铸件时,垂直负载组件中预制组件的组装比率应符合2款的要求。本文的。

应当指出的是,主要国家,工业和地方标准中当前包括的预制结构的类型不够丰富。 例如,在钢筋混凝土剪切壁结构中,剪切壁需要“铸造到位”。 在钢结构的复合结构中,混凝土部分还需要“施放到位”,等等。预制建筑物的技术系统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预制的新型结构将继续出现。 为了适应发展需求,该标准“基于现有标准,适当地定向开发,简化的评估操作”作为其准备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用于组装的主要组件类型计算并计数垂直负载组件中预制组件的组装比例。 对于超过当前相关标准要求的结构类型,可以实施该标准的“设计阶段预评级”的相关内容。

4新建筑墙的应用对于提高建筑和不断变化的建筑方法的质量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指导和逐步促进新的建筑墙也是预制建筑物的关键任务。 非垫圈是新建筑墙的常见特征之一。 该标准使用非固定型墙壁用于外围挡土墙和内部分区墙,作为评估预制建筑物的控制项目,以促进其更好的开发。 非磨牙类型的墙壁包括由各种中型和大型面板,窗帘墙,木材和复合材料制成的成品或半整合的复合墙,这些墙壁符合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及“干燥”结构的要求。 其应用比率的计算方法基于壁的表面积。 本标准的第4.0.4和4.0.6条分别提供计算公式和说明。

该标准分别为外围固定壁和内部分区壁提供了最小的申请比为80%和50%。 首先,它全面考虑了各种民用建筑的功能要求以及预制建筑项目的实践。 第二个是遵循适度提高标准以及可行和可行的具体措施的原则。

6完整建筑装饰的开发是提高建筑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不同的建筑类型,完整的装饰内容和要求可能不同。 对于住宅,教育,医学和其他建筑类型,可以在设计阶段阐明建筑功能空间的使用和性能的要求和标准,并且在建筑阶段应实现完整的装饰。 对于办公室,商业和其他建筑类型,当需要根据承租人的要求确定建筑物某些功能空间的使用和性能的要求和标准时,应在非租赁零件(例如明确定义了建筑物的公共区域,以及“次要装饰”的方法,范围,内容等; 这两个部分可以在评估过程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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