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解决民营建筑企业经营发展的问题,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民营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引导民营建筑企业迅速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对股权结构进行优化,让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作用。鼓励民营建筑企业参与央企以及地方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化资源的整合与互补,为进行改制改革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以及延续等方面提供支持。支持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可以借此研发并编制先进适用的工艺、工法和标准。同时,在省级工法评审以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方面,为民营建筑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并且在评审认定上给予同等对待。
支持企业进行转型发展。引导并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向公路、铁路、水利、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双修”以及装配式建筑等领域进行拓展,以提升在技术复杂与高端项目上的竞争能力。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朝着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方向进行转型,同时支持钢结构、输变电、建筑智能化、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专注于自身领域并做精做强。鼓励工程勘察等各类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鼓励具备职业技能的建筑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有限合伙制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由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行登记制度,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鼓励民营建筑企业组成战略产业联盟,让它们能够发挥自身在不同领域的优势,同时也能发挥在不同区域的优势,从而实现“抱团发展”。
在工程担保与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指导帮扶。每个市(州)需着力培育 1 至 3 家民营的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将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和带头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开展“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建筑强企”等评选活动,以此来提高建筑业的影响力以及带动力。
支持创建精品工程。将“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激励政策予以落实,增强企业的质量自律意识,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朝着标准化方向发展,调动民营建筑企业在创建精品工程方面的积极性。为民营建筑企业开展创建申报优质工程的咨询服务培训,加大对民营企业在创建精品工程过程中的可行性评估、策划以及指导帮助的力度。民营企业申报奖项若满足标准要求,就给予全部认定。
减轻企业负担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并且要严格落实简易计税规定。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法就易起争议的计税方式条款达成一致,不能单方面强制确定重复或违法的计税方式,以保证建筑业纳税人的各项营改增政策得以落实,其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要积极协调并建立适合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参保缴费方式,推动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支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降低检测费收取标准。
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以及返还事宜。除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之外,绝对不允许向民营建筑企业收取其他种类的保证金。企业能够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函的形式或者以现金的方式来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当把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写入招标文件,以便供投标人进行选择,并且招标文件不可以拒绝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况外,招标人需在法定投诉时效期满且无投诉的情况下,依法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建设单位能够对履约情况良好的施工企业按阶段退还履约保证金,最晚应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之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若项目不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情况,在接收到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后,需在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推行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这一举措,对于连续 3 年信誉良好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能够不交纳或者减少交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如果当事人对市(州)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或咨询回复有异议,可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请复核。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机制,构建建筑材料信息价格的修正机制。当市场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调价的指导意见,以此来引导企业更好地加强对材料价格风险的分担与应对。同时,要切实做好清理政府部门、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的工作。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情况,需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度,先行垫付建筑工人工资。要对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的执业进行监督,确保其公平公正,以此来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工程结算制度。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需依照合同的约定,定期或者依据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以及支付。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当清晰地明确竣工结算的时限要求,并且建设单位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所花费的时间不能超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时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结算审核,同时也没有提出异议。依据法规的规定,这就被视为建设单位认可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造价管理机构需依法对工程价款结算行为进行监督。若无法达成民事调解,那么发承包双方应当就有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结算事项形成通过法定诉讼、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意见,并且要及时办理法定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当事人一方存在恶意拖延的行为四川钢结构企业名录,这种行为致使无法按时进行竣工结算,进而对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产生了影响,对于这种情况,应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九)对施工现场“锁证”方式进行改进。各市(州)以及县(市、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逐步转变那种单一的锁证、押证等静态的监管方式。这些部门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的手段,着重强化事中的监管工作,对现场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以及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情况、变更情况和到位履职行为进行动态核查。在建工程项目只对信息系统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锁定”,而其他的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则不再进行“锁定”。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时,在得到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之后,负责建设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其他人员的变更,由施工企业通过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自行进行输入变更操作。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话,系统会自动为管理人员“解锁”。如果项目已经完工,或者是建设单位长期停工,并且不是因为施工企业或工程监理单位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那么就由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提出“解锁”报告,同时出具真实情况承诺书。负责“锁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会解除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锁定”状态。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要全面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招标人能够结合项目的技术特点以及需要来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既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不能以不合理条件去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招标人若存在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就记录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若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也记录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若存在不按时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同样记录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若存在拒收商业保函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旧记录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18〕60 号)。依据此通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可以再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写进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人响应承诺的事项。
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对民营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找出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能直接或者变相地设置各种障碍,不能限制外地民营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区参与投标或者承揽业务。要切实保障民营建筑企业拥有平等的竞争地位。不得因产值或纳税等原因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证明以及无质量安全事故等相关证明;不得以区域或行业为理由指定或限制工程检测机构、工程担保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垄断工程建设市场服务。不得违规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推进随机监管与信用监管工作。对建筑市场动态核查以及重点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构建起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以及“红黑名单”制度。针对民营建筑企业和国有建筑企业,均运用同一诚信评价标准,不设置歧视性或排斥性的民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避免任意进行检查,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扰。落实守信激励机制,对于诚信经营的建筑企业,允许其实行自我承诺从而免于检查,并且为诚信经营的企业提供信用方面的支持。建立一种信用修改机制,包括主动整改、主动纠错以及信息公示。对于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如果企业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整改效果良好,消除了不良影响,那么就可以向实施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以提前解除不良行为信息的公示。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工程建设领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推向纵深。针对建筑市场开展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坚决对阻挠施工的行为进行打击。坚决对强揽工程的行为进行打击。坚决对恶意竞标的行为进行打击。坚决对强买强卖的行为进行打击。坚决对强揽渣土运输的行为进行打击。营造出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法治氛围。严格规范社团的涉企收费行为。社团不能随意制定强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社团不能利用行政部门委托的事项擅自进行收费。社团不能通过评比表彰以及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社团不能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等活动,也不能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加快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运用并联审批、联合图审以及联合验收等方式,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和再造,减少并压缩审批的时间。大力推行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全程网办”,促使全省行政审批事项能够“无差异化”办理,逐步达成“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开展建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的试点工作,同时对实行电子证书制度进行探索。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改革方案,及时把简化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的相关工作做好。
支持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提升。推动那些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大型民营建筑企业,若其符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便可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同时,支持企业开展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于参加技能培训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政策的落实。支持企业现有的所属培训机构去申请职业培训许可,也支持企业共同成立的培训学校申请职业培训许可。同时支持这些培训机构申请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要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四川钢结构企业名录,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他们可以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他们可以申报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
改进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对建造师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查方式进行改革,将原本的考前报名资格审查转变为考试后的资格后审。同时,全面推动建造师注册的电子化审批进程。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之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不可以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当作审批的条件。改进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的方式,减少重复进行的培训。对于不同专业且具有同等执业资格的人员,其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相互认可。并且全面推行采用互联网进行教育培训的方式。
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支持企业开拓省外市场。与我省在对外承揽工程和建筑劳务输出方面较多且市场潜力大的省、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建立省域建筑业合作机制,为企业搭建桥梁,消除市场障碍。在省外组织企业进行推荐活动,引导企业参与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以及城镇化试点地区的建设。建立政银企协调对接的机制,在合适的时间召开银企对接会,以此来帮助民营建筑企业处理对外承包工程过程中的融资需求。
引导企业去开拓国外市场。构建全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举办多种形式的企业对接活动,对民营企业与央企、地方大型国有企业的合作予以支持,借助“靠大联强”“借船出海”等各类途径,一同开拓国际市场。同时支持企业参与四川对外投资的国外产能合作、产业园区以及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与财税部门进行协调,对于民营建筑企业在省外国外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完财税事宜之后,依据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同时,对于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外国外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及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参与招标投标、进行信用评价以及评优评奖等方面,给予认可和支持。
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进一步提升对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健全工作机制。要广泛且充分地倾听民营建筑企业的意见,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工作,加强政策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对建筑市场管理进行规范,提供优质服务,促使各项政策能够落地、落细、落实。
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开始实施,其有效期为 5 年。意见里所涉及的“放管服”相关改革措施,对所有建筑企业都适用,其中包括民营建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