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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解释[2020]25号)
01、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予以认定:
(三)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建设工程移交日期为竣工日期。
02、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使用建设工程。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03、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押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两年期自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届满。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04、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承包商的,是否可以认为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后,承包人擅自使用的,所用部件质量不符合协议。人民法院对权利主张不予支持。适用本规定支持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的,不得在文件中注明“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或者质量合格”。同时钢结构工程质保期规定,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0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承包商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协议要求为由,要求减少工程款。这个应该支持吗?
答:工程未竣工验收,承包商擅自使用,然后以质量不符合协议为由要求降低工程价的,不予支持。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济高发[2023]30号)(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06、承包商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工程的,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2)》
07. 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是否视为承包商擅自用于经营需要?建设工程的部分使用是否属于擅自使用?承包商是否可以对其他未使用部件的质量问题主张权利?
答:首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承包商将建设工程用于商业需要,则属于擅自使用。其次,如果发包人未经授权仅使用部分建设工程,则不能再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然而,合同开发商仍然可以对建设项目的未使用部分主张权利。第三,承包商擅自使用,仅产生推断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律效力。发包人擅自使用前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修理,承包人拒绝修理的,发包人使用后仍可以向承包人主张权利。四、建设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承包人是否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经授权使用它。
6、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08、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被承包人擅自使用,但承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或主张质量缺陷责任的合同或者法律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可以例外,除非有证据证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2015〕3号)
09、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果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承包商的施工原因造成的,如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绝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予支持;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承包商要求拒绝付款或者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已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要求以折扣或者拍卖方式先交工程价款的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价格,给予支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11、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但交付发包人后,发包人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故向发包人提出异议的。针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要求该工程在诉讼中予以纠正。质量鉴定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成远房地产公司与刘某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钢结构工程质保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一)》第十四条,下同)规定:“建设工程尚未竣工的并验收,承包商擅自使用,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已受理,已交付给成远置业公司,并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成远置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刘某投诉过该房屋的质量问题。案件涉及的项目。因此,一审法院对成远房地产公司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不予批准,并无不当。
【案号】:(2020)最高法院民申2646号
12、涉案工程虽尚未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国基公司与万向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建设范围包括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涉案项目为需招标但未被招标的项目。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擅自使用,然后主张使用过的部件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案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一)》第九条(下同)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3)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所有权移交日为建设工程移交日。 “完成日期。”其本意是,发包人实际验收意味着承认承包人已完成合同义务,承包人开始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现民法典第793条)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发包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支持参照合同的工程价。” 《规定》万向中学视为对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可,承包商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综上,涉案工程需要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虽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承包人仍可以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
【案号】:(2019)高院民申5072号
13、承包开发商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并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承包商支付工程费的要求。对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应通过合同规定的保修责任和法律进行维权 - 志宏公司、张建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未经批准使用的,授权,然后声称使用的部件质量不符合协议。”任何权利主张均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三)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建设工程移交日期为准。建设工程应当为竣工日期。海天公司根据双方协议,根据签订的《9.28补充协议》,于2018年1月15日至11月12日,将涉案项目房屋钥匙陆续移交给志宏公司,目前,相关移交手续已完成,即涉案项目已移交至志宏公司控制,志宏公司也已向购房者交付了部分房屋。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海天公司要求志宏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且理由是志宏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工程不合格,主张驳回海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志宏公司承担。通过提供权利救济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
【案号】:(2020)高民终305号
14、作为涉案项目的开发商,该项目开发商以出售为主。他将项目涉及的房屋交付给业主,并装修好入住,但并不知道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其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国宾公司与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均规定,建设工程只能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所有权移交即视为竣工。”国宾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开发商,主要以出售为主。其在不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业主并装修入住。其行为构成未经授权的使用。 。同时,涉案工程除零星工程外均已基本竣工,主体工程已通过验收,双方已完成水电交接手续。综合上述情况,该工程应视为已竣工并符合结算条件。
【案号】:(2020)最高法院民申2575号
15、未验收工程交付使用后,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线索。发包人提交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文件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与承包人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因工程质量问题无法索回工程款——桂山公司与中润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擅自使用的,所用部件质量不符合协议。任何以此为由提出的权利主张均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现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再审申请人应当证明其提交的新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三)原审终结后形成,无法单独提起诉讼的。本案中,涉案项目虽然尚未整体、分项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桂山公司在复审申请中提交、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的《关于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称,涉案工程存在基础筏板裂缝、渗水等情况,筏子断裂了。可能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但这一证据是在原审程序结束后,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时形成的。只能表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线索,因为问题发生在涉案工程移交并经本院核准三年后。询问原鉴定机构及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双方均表示,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与筏板开裂不是同一个问题,不存在问题。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关于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的通知》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与中润公司有关。建筑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现321号)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请求,案件将不予审理。同样,再审是对原审的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重点关注再审请求。当事人再审请求超出原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也就是说,审查范围原则上应根据再审期间的上诉请求确定。本案中,桂山公司在原审中未提出筏体质量问题,也未对一审法院支付工程债务及利息的判决提出上诉。这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置。此外,《关于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的通知》是在原审结束后新形成的。桂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能据此单独提起诉讼。桂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桂山公司可以据此证据单独提起诉讼。
【案号】:(2019)高院民申5540号
16、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验收,发包人违法擅自使用或者强行使用的,可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者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即使工程质量不合格,也要承担责任。工程相应的质量风险随其提前使用而转移给承包商,但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风险除外——红牛矿业有限公司和十四冶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总则第32.8条规定:“工程未竣工验收或者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发包人不得使用,造成质量问题等问题的,由发包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索赔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的。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违法擅自使用或者强行使用的,可以视为承包人认可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质量虽不合格但自愿承担质量责任。随着承包商的提前使用转移给承包商,工程相应的质量风险也会增加。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红牛矿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最长试运行期限内未对2号排水井加高提出异议,试运行期满后未组织验收并擅自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应视为其对该项目负有责任。如果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则予以认可。即使出现主体结构和基础以外的其他问题,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19)最高院民申6740号
17、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已修复为由,要求扣除工程价款。但其未提供已通知承包商在保修期内进行维修的信息。承包商拒不承担保修责任,导致其有证据证明其已发生合理修理费用的,其请求不予支持——山西浩辉公司与南唐长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山西浩辉公司声称在保修期内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修复了多个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故请求从工程价款中扣除。但山西浩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修期内通知南通长庆公司进行维修,但南通长庆公司拒绝承担保修责任,导致合理的维修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做好基础工作,并承担民事责任。为了质量山西浩辉公司未经过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后来又声称南通长青公司做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问题。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一审法院不支持该主张,并无不当。
【案号】:(2019)高院民申5009号
18、若建设工程部分已实际竣工并投入使用,未完成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解决——彭珠公司、华源公司与华西公司、国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涉案安装装修工程价款是否支持的问题,应予支持。监理公司是否签署并盖章相关检测记录仅涉及相应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承包人未使用后,任何以所用部件质量不符合协议为由主张权利的,均不予支持……”即使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没有签署相关检测记录,自安装装修工程开始,涉案人员有已实际竣工并投入使用,故未完成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
【案号】:(2019)最高法院民申1629号
19、涉案工程按期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将工程交给第三方进行内部电梯设施安装、外部装修等施工作业的,属于擅自施工的行为。承包人使用后,视为开发商认可承包人的工程竣工。工程质量,客观上由于第三方的施工行为,导致涉案工程未能保持承包商交付时的原状,导致工程质量难以评价。承包商若主张承包商施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天盛建设公司与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盛公司收到徐某交付的工程后,未在合理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也未就工程质量不合格提出索赔。天盛公司总工程师朱某、项目经理陈某与徐某发生争执。在和解过程中,没有提出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议,或者需要XU进行修复。天申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向Xu声称该项目质量存在问题,并且在收到项目后需要维修。截至2017年1月26日,天申公司已向徐支付了1397万元的项目费用。以上事实初步表明,天申公司认识了Xu完成的项目的质量,并且由于第三方的建设行为而客观地,该案件中涉及的项目在XU交付时未能维持原始状态评估项目的质量。根据“建筑合同纠纷审判中适用法律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筑项目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13条,在建筑项目尚未完成和接受之后,承包商在未经授权和索赔权利索赔的情况下使用它以某些部分的质量不符合协议为由。 ,不支持。涉及该案的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天申公司将未经检查和接受的15#商业建筑物的土木工程部分移交给了第三方,以安装该内部的内部装置。工厂,办公楼和15#商业建筑的钢结构。电梯设施和外部大理石装饰建筑是未经授权的用途。天申公司再次声称,徐的建设部分的质量不符合该协议。第一个和第二例法院不支持它,这是不合适的。
[案号]:(2019年)最高法院民事申请号3393
20。尽管该案件中涉及的项目尚未完成和接受,但承包商已将涉及的项目交付给某些所有者供使用。应该确定案件涉及的项目的质量是合格的,并且承包商有权要求支付建筑项目价格的优先级。 “建筑项目必须具有合格的质量”先决条件-Guangsha Company,Xinyi Company和Yu Mouhua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本案中现有的证据,尽管广播公司所涉及的项目尚未完成并接受,但Xinyi Company已将涉及的项目交付给了一些所有者供某些所有者使用。解释未完成和接受建设项目后,根据适用法律的“第13条”的解释,承包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它,然后根据该项目的一部分质量不符合该协议的权利不支持;但是,承包商应对基金会项目的质量和合理适用的建筑项目中的主要结构承担民事责任。广场公司声称,获得建筑项目价格付款的优先权符合建筑项目的先决条件,即符合标准质量。
[案号]:(2019年)最高法庭民事决赛第889号
21.在使用尚未完成和接受的建设项目后,承包商声称已通知承包商,该项目中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护。但是,它提供的证据无法解释问题的原因和负责维护的当事方,也没有证明如果承包商主张其权利,则它具有项目质量问题,但承包商明确拒绝了它,而是向该公司表示。承包商认识到第一案中确定的案件中涉及的项目付款金额,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其扣除维护费的主张-Jiamei Company和Haitian Company Company Company Construction Project
[裁判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未偿还的项目付款应从保修押金中扣除,而Jiamei Company要求的5,158,746.65元的维护费。首先,关于维护成本。 Jiamei公司声称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海地公司未能修复该项目,应承担Jiamei公司随后的维护成本为5,158,746.65。 “建筑项目合同纠纷审判中对适用法律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建筑项目尚未完成和接受后,承包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它,并要求对理由是,二手零件的质量不符合协议,但承包商应合理地使用建筑项目Jiamei Company 。 在首先,Jiamei公司承认,案件涉及的项目在海地公司离开现场时尚未完成并接受,并且还承认该项目实际上是在使用此后使用的。基于质量的一部分不符合协议的事实,但第一案不支持该协议,这是不合适的。 Jiamei Company声称,在海地公司撤回后,Jiamei Company通知海地公司,涉及该项目并要求维修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它提供的主要证据是监督公司发表的“情况声明”,该公司仅表示海地公司的工作人员仍然是建筑工地,而Jiamei公司的维护直到2016年底,都没有解释问题的原因或负责维护的当事方,也没有证明Jiamei公司对海地公司声称拥有权利,海地公司显然拒绝了海地公司。相反,2017年1月12日,Jiamei Company仍发布了一封信,批准了该项目付款的101,257,649.26元。因此,首先不支持Jiamei公司扣除维护费的声称,这是不合适的。
[案号]:(2019年)最高法庭民事决赛第564号
22。尽管案件中涉及的项目尚未完成和接受,但如果合同发行方使用了该项目,则应被视为已完成和接受,合同发行方应支付相应的项目价格根据合同 - Siyou Company,Zhao Mouwei和Heli Company建筑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项目合同纠纷审判中对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尚未完成和接受“建筑项目后,承包商都没有使用它授权然后声称所用部分的质量不符合标准。”任何基于协议的权利索赔都将不得到支持。”第4条第十项第3项规定:“如果未完成承认未完成的承包商未经授权使用建筑项目,则建设项目的拥有日期应为完成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Siyou Company已将所涉及的项目投入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应视为已完成和接受,Siyou Company应支付相应的项目价格。 Siyou Company申请重审的理由是,该案件涉及的项目尚未完成和接受,该项目的质量不确定,并且无法确定案件中涉及的项目的价格无法确定。
[案号]:(2019年)最高法院民事申请号943
23。建筑项目已经完成并实际交付给所有者,但承包商未能提交证据以证明基础工程或主要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要求承包商承担维修费用-Shaanxi Zhongye Company和Xu Mou,Shaanxi CCCC西藏分支机构建筑项目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徐应承担1,298,200元的维修费用。 “建筑项目合同纠纷审判中对适用法律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建筑项目尚未完成和接受后,承包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它,并要求对理由不符合该协议的质量参与案件已经完成,并实际交付给了西藏自治区的LHASA水库工程建筑管理中心。 。 Shaanxi CCCC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要结构存在问题,并且其要求Xu承担维修工作成本的要求缺乏事实基础。
[案号]:(2019年)最高法院第163号
24.建筑方应承担的建筑项目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未能通过接受检查的项目的质量维修责任以及质量问题在使用接受检查检查的项目期间发生。保修责任。如果合同发行方使用案件中涉及的项目而没有完成接受,则仅假定该项目的质量是合格的,这并不能免除承包商对案件涉及项目质量的保修义务。如果合同签发方声称要从未偿还的项目付款中扣除押金,则应得到支持 - 林芬公司和中东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筑项目质量管理法规”的第32条,“建筑单位应负责维修建筑项目,这些项目在未能通过完成验收检查的建筑或建筑项目中存在质量问题。”第4款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应从完成之日起计算”。第41条规定:“如果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建筑项目中发生质量问题,则建筑部门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应对造成的损失赔偿负责”。建筑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该建设项目包括在项目构建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未通过接受检查的项目的质量维修责任,以及在使用已通过接受的项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检查责任。没有授权的案件,只能假定该项目的质量是合格的,该质量并未免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以便对案件的质量进行。从未偿还的项目付款是正确的,中东公司重审的理由声称不应扣除它。
[案号]:(2019年)最高法院第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