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鸿钢结构 员工放弃社保后又要求补缴,滞纳金等费用应由谁承担?

   日期:2024-10-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59    
核心提示:员工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后又通过监察等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应如何承担?案情简介李某原系青岛某公司员工。2022年2月

该员工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后通过监管等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该如何承担?

案件简介

李原是青岛一家公司的员工。 2022年2月,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发生纠纷。经协商,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表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向李某一次性支付一笔报酬。 XX支付了相应金额(该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带薪年假等),双方不再发生任何纠纷;李某某同意放弃其他索赔,并承诺不会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付款。收到货款后青岛天鸿钢结构,李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部门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公司为李某补交社会保险费。此次缴费共计6万余元,其中滞纳金共计2万余元。

公司认为,李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滞纳金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因此,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二审程序,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及该公司各承担滞纳金损失的50%。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本案中,李某与公司协商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明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公司达成协议后,他一次性支付了劳动争议相关费用。经处理并确认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后,应视为李某放弃了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这是对其自身权利的惩罚;没有人反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随后,李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该公司被责令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产生滞纳金2万余元。 。

李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他先是和解,放弃了要求公司缴纳社保的权利青岛天鸿钢结构,然后向劳动监察部门要求退费。他对滞纳金的损失负有过错。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后,该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且对滞纳金也有过错。因此,最终认定李某及该公司各承担逾期付款损失50%的责任。

曲靖

山东中诚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部专职律师,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2020年1月被中共青岛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自执业以来,长期从事劳动争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作为近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2010年起参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处理,现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专项法律顾问组顾问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参与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青岛马钢构件厂、青岛震宇实业公司、青岛辅机厂、青岛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悠悠玩具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破产重整。

电话: 13918635063

邮件:

中城青泰青岛地区

劳动法实践团队

中诚清泰青岛地区劳动团队专业从事劳动法律服务领域。团队律师理论功底深厚,专业技能突出,办案务实高效。他们在处理疑难复杂劳动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以扎实的专业技能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信赖。称赞。团队多名律师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调解员、青岛市职工信得过律师等荣誉称号。不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聘请团队律师担任兼职仲裁员。

中城清泰青岛区域劳务团队秉承最优解决方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劳务人事合规、民主管理、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股权激励、期权、持股计划、公司合规、内控与反垄断等方面的服务。 - 欺诈、工伤职业病、疾病或非因工伤亡的治疗、人员优化、裁员安置、群体性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专项劳动法律顾问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标签: 青岛 劳资纠纷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热播视讯

推荐视频

    Copyright © 2017-2021  二手钢结构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DESTOON 鄂ICP备20251069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