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
承包商(全名):湖南合作投资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商(全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项目的建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河源综合楼 项目地点:宁乡二环路与安康路交叉口 项目内容: 二、项目合同范围 合同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建筑、装修、装修工程。 3、合同期开始日期:(以开工顺序为准)交付日期:(满足部分精装修团队入驻条件),合同范围内所有子工程将于5月份竣工。合同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验收标准合格 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字母):(以工程结算为准)
六、合同构成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一般条款 6、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或预算,以及双方就工程谈判和变更有关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本协议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一般条款”中给出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内按照合同规定施工、竣工,并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发单位:(加盖公章)
住宅: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
电
讲话:
经过
真实的:
存款银行:
帐户
数字:
邮件
编辑:
承包商:(加盖公章)
住宅: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
电
讲话:
经过
真实的:
存款银行:
帐户
数字:
邮件
编辑:
鉴证意见:
负责人: 认证机构:
年月日
第 2 部分 一般条款
本合同的一般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一般条款》第二部分1999年商业。
第 3 部分 特别条款
一、术语和合同文件的定义 1、术语的定义与一般术语相同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的一般条款; (六)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八)工程量清单; (九)项目报价或预算。如果争议涉及“发包人与承包商或其授权代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合同”,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规范 3.1 本合同的语言为中文。 3.2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市、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3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适用标准和规范名称: 执行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标准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省、市、县有关规定。
承包商提供标准和规范所需的时间留给承包商解决。
国内无相应标准、规范时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共六套(含退回
竣工图一套),开工前7天一次性提供。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这些图纸不得用于本工程的施工。
任何其他目的。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和费用责任:无
2、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
姓名:
职位: 总监理工程师
5.2 承包商委托的权力:在本合同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承包商的合理
要求对该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以及项目内部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系统协调(具体参见承包商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5.3 需要承包商批准的权力: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工单、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和索赔。
6、承包商派驻的工程师
6.1 名称:
职务:业主代表
职责: 根据本合同,代表承包商履行各项职能。承包商的工程师可以
指定您自己的代表按照合同规定行使您的权力,并在认为必要时可以:
撤回委托,委托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代表在施工现场
需要更换时,应在新员工到岗后3天内通知新员工,继任者继续承担责任。
前任的责任。
6.2 不执行监督的工程师的权力:无
7、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位: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职责:全权代表承包商履行合同,并驻扎施工现场直接指挥
承担本项目建设期间的全部责任。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
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
8. 承包商的工作
8.1 承包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一)施工现场施工条件要求及竣工时间:开工前三天
施工场地内,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施工前,现场必须做好开工准备。
(二)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连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
要点及供应要求:开工前三天内,将水、电等施工管道连接至施工现场。
新建建筑中心50米半径范围内,按照施工用电要求保证用电量。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行时间及要求:承包商负责
申请临时用地和道路占用许可证,确保施工现场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道路畅通
道路畅通。 (4)提供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资料时间:开工前三天内。
承包人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承包商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准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本工程施工承包人所需的施工许可证及所需批准文件应按规定办理,并向承包人交付复印件或复印件。
(6)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检查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七)图纸联合评审及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应在提供图纸后七日内进行图纸联合评审并向承包人提交设计方案。 (8)统筹做好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执行总条件第8.1条第8款。 (九)双方约定由承包商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本工程如因承包商的过错而被上级政府和建设监理部门书面通知,造成工期延误的,上级将罚款,并且将承担因暂停而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失和责任由承包商承担(以签证为准)。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评估。 2、承包商负责协调当地居民与政府部门的社会关系。若因当地居民等原因导致施工或手续无法正常进行,工期将相应顺延,承包商将承担相应损失。 8.3 开发商委托给承包商的工作:另行协商 9. 承包商的工作
9.1 承包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具有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承包商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名称和完成时间应提供计划和报告:每月25日提供本月进度报告及下个月进度计划和材料计划三份。用人单位收到后五日内审核,并向承包商返还一份。 (三)施工安全保卫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件第9.1条第3款。 (4)对承包商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及设施要求:应提供满足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正常办公和管理需要的办公室、宿舍。办公设施、设备由承包商负责保管。 (5)需要承包商办理的施工现场交通、卫生、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5)项,其中施工现场交通、卫生、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管理和施工噪声管理程序均由承包商办理和承担。 (6)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和费用责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6)款执行。承包商对自建工程的成品保护负有责任。在此期间,承包商有责任修复因承包商造成的任何损坏。若承包商有特殊要求或提前使用,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7)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责任:按照本《通用条款》第9.1条第(7)项的规定签订合同,承包商承担费用。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损坏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现场清洁要求:文明施工,并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八)项规定。与现场环境相关的环境卫生、生活污水、粪便排放由承包商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承包商承担(需签证)。
(九)双方约定由承包商完成的其他工作: ①工程因承包商原因被政府、建设监理部门书面停工通知的,出现施工困难、工期延误等情况;因停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商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15天内提供。 11、工程师确认时间:收到后七日内。 12、工期延误 12.1 双方同意延期的其他情况: 执行合同总则第十三条。质量与验收 十三、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13.1 双方商定中间验收地点:执行本合同总则第十七条。 5、安全施工:执行本合同总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建筑学
按《工程安全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六、合同价格及付款 十四、合同价格及调整 14.2 本合同价格采用调整价格合同。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2)采用浮动价格合同,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1)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耗电量限额》省”,②人
工程单价:土建安装工程68元/工作日,装修工程80元/工作日;打零工150元/工作日,按实际情况计算。机械单价和工程类别执行费限额文件执行的相关规定。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收费》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双方商定的合同价格的其他调整因素: 1、设计变更; 2.现场签证。
15、项目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金额的比例:无 16、工程量确认 16.1 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月度报告的时间:工程量月度报告每月25日提供一式三份。工程师收到后七日内审核,并发回一份给承包商。十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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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每月进度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费用。 2)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 3)结算审核签字后1个月内支付工程总金额的95%。 4) 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7. 材料、设备的供应 18.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无 18.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结算方式:无 19. 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 19.1 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的协议设备:承包商负责施工的各个环节。本项目材料全部由承包商采购;包括钢材、商品混凝土、木材、模板材料、水泥、地面材料(砌体用砖、瓦、石灰、石灰石膏、沙子、碎石等)及安装用主要材料。材料价格由双方共同检验确定(若双方无法就某种材料的价格达成一致,则以承包商指定的供应商签署的价格为准)。其他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按当年固定价格表执行。经甲方确认价格的材料,采购费用和检验检测费用按照山东省有关文件(附件2)计算。 8. 工程变更 9. 竣工验收及结算 20. 竣工验收 20.1 承包商提供竣工图的同意:竣工备案后 30 天内提供全套竣工图 20.2 中间交付工程范围及竣工时间:双方同意 二十一、结算 项目结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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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06年《湖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补充定额和造价定额、规定、说明、说明等;
②人工单价:土建安装工程68元/工作日,装修工程80元/工作日;打零工150元/工作日,按实际情况计算。机械单价按2008年价目表单价执行。
③项目类别实施费配额的相关规定。 ④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有关文件的规定。 10、质量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劳务保证金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2)工程竣工后退还保证金的30%,并主体封顶后返还30%押金。拆除后,退还剩余40%。 11. 违约、索赔和争议
22、违约 22.1 本合同中开发商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本合同总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执行本合同总条款合同。本合同总条款第26.4条规定了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总条款执行。详情请参阅补充协议。本合同总条款第33.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合同总条款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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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22.2 本合同中承包商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本合同总条款第14.2条规定了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任正非:执行本合同总则第14.2条。若因承包商原因无法按期完成
工程交付使用的,承包人有权按工程总造价(承包人的施工范围)按日处以罚款。
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
本合同总条款第15.1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当负责返工、修理等。
采取补救措施,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费用,以及
承担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商其他违约责任:无
23.争议
23.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则按照以下方法(2)解决。
(1) 提交
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他
24. 不可抗力
24.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协议:一般条款及国家、省、市的执行
相关规定。
25. 保险
二十五、双方就本项目商定的保险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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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单位购买保险内容:发包单位自行办理。开发商委托承包商的保险事项:无 (二)承包商的保险内容:执行总则第四十条第四款 二十六、担保事项 二十六、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一)开发商向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承包商以下列形式向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另行协商。 二十七、合同份数 27.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八份。每一方各持有一份原件。 28、附则 28.1 经承包商批准的各种材料价格均为到岸价格。 28.2 电费缴纳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应当按照承包商的实际消耗量支付费用,其差额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计入工程预算。计算单价时应综合考虑用电量。 28.3 承包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效完成施工任务,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并有效配合甲方的协调和管理。否则,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钢结构工程施工协议,或存在质量、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处以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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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总承包服务费率为5%(以分包结算金额计算,不含设备费)。总承包服务费仅限于承包商施工期间专业分包并纳入承包商总承包协调管理的分包工程,不包括外墙及幕墙工程、雨篷、电梯工程、通风工程及空调工程、弱电工程。 、消防工程和精装修工程。若施工配合出现问题,承包商将与专业分包单位协商解决。
28.5 承包商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当与发包人所属专业分包单位协调、管理、配合。负责施工时(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人防工程等)预留孔位及预埋配件,并满足质量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返工)及整改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当配合承包商专业分包的所有工程,并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
28.6 本工程严禁承包商分包施工。一旦发生,承包商将接受承包商的违约处罚。承包商保留取消承包商退出、拒绝支付工程款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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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
发包人(全称): 承包商(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质量保证办法》的规定,项目”,经协商同意所签项目的质量保证。一、工程质量保证范围和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双方的协议,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质量保证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浴室、房间及外墙防漏工程、采暖制冷系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项目。保修的具体内容经双方商定如下:按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2、质量保证期 2.1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双方同意本工程质量保证期如下: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有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的合理使用寿命; (2)有防水要求的屋顶防水工程、浴室、房间及外墙的防漏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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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修工程工期2年; (四)电力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工期2年; (5)加热和冷却系统有2个加热期和冷却期; (6)住宅小区项目内给排水设施、道路及其他配套工程保修期为1年; (7)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如下:无。 2.2 质量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对于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自收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进行保修。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抢修事故时,承包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3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钢结构工程施工协议,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商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承包商应组织验收。 4. 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证事项:无 5.2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承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竣工时签署。
17 号
验收前必须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发行人(加盖公章): 代表人(签字):
承包商(加盖公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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