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制定与发展

   日期:2024-10-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66    
核心提示: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内容,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的修订。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目录

一般原则

1.0.1 为了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条款说明

1.0.1 我国《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于20世纪70年代首次制定,此后根据需要多次修订。 1982年,国家经委基建办(82)发布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58号,对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 1995年,建设部颁布了《全国统一建设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木工程GJDGZ-101-95),其中包含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2005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了《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本次修订是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的实施总结。针对建筑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施工方法,为解决建筑技术发展带来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新计算、不重新计算的原则,省略计算,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订、统一和完善。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条款说明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文中所说的“建设全过程”是指从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交付的过程。

1.0.3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学期

2.0.1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建筑面积。

▲条款说明

2.0.1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物附属的室外阳台、雨篷、外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面积。

2.0.2 天然层地板

楼层按楼层结构分层。

2.0.3 结构层高 结构层高

楼板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2.0.4 建筑围护结构

围成建筑空间的墙壁、门和窗户。

2.0.5 建筑空间空间

受建筑界面限制的人们居住和开展活动的场所。

▲条款说明

2.0.5 能够进入和使用的封闭空间(设计中可以标明使用目的,也可以不标明使用目的,或者使用目的不明确)均属于建筑空间。

2.0.6 结构净高 结构净高

楼板或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与上部结构层的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设置栏杆、栅栏和其他围栏以确保安全。

2.0.8 地下室 地下室

室内地面高度低于室外地面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以上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室内地面高度低于室外地面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房间的1/2。

2.0.10 高跷地板

仅具有结构支撑且没有外部围护结构的开放空间层。

2.0.11 走廊 走廊

建筑物中的水平流通空间。

2.0.12 高架走廊

专门设置在建筑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之间的横向交流空间。

2.0.3 结构层 结构层

整体结构体系中的承重楼板层。

▲条款说明

2.0.13 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的承重楼板,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板的全部荷载,对楼板的隔音、防火起着主要作用。

2.0.14 落地窗

从外墙突出的落地展示窗。

▲条款说明

2.0.14落地展示窗是指商业建筑临街设置的下窗台玻璃窗,可置于室外地面或室内底层,用于展示各种样品。

2.0.15 bay window(凸窗)凸窗

从建筑物外墙突出的窗户。

▲条款说明

2.0.15 作为窗户,凸窗(凸窗)不同于地板(地板)板的延伸。即不能伸出地板(地板)板的窗户称为凸窗(凸窗)。凸窗(凸窗)的窗台应该只是墙壁的一部分,并且距(地板)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2.0.16檐廊

建筑物屋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条款说明

2.0.16 檐廊是附着于建筑物底层外墙、以檐为屋顶的水平交通空间,其下部一般有柱、栏杆、栏杆等。

2.0.17 悬挑走廊

挑选出建筑物立面上的水平流通空间。

2.0.18 门斗气锁

建筑物入口处两扇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遮阳篷

安装在建筑物入口上方以保护其免受雨水侵袭的组件。

▲条款说明

2.0.19 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突出于墙体、用于阻挡雨水的独立建筑构件。遮阳篷分为柱式遮阳篷(包括独立立柱遮阳篷、多立柱遮阳篷、柱墙混合支撑遮阳篷、墙支撑遮阳篷)和无柱遮阳篷(悬臂遮阳篷)。如果突出于建筑物外且没有单独的屋顶,而是由上部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地板)遮挡的,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果屋顶高度达到或超过两层,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2.0.20 门廊

建筑物入口前的一个有顶棚的半封闭空间。

▲条款说明

2.0.20 门廊是建筑物入口处的一部分,没有门,三面或两面有墙,上部用木板(或借用上层)围成。

2.0.21 楼梯

它是用作楼层间垂直交通的建筑构件,由连续的行走台阶、休息平台、栏杆(或栏杆)、扶手以及相应的安全维护支撑结构组成。

2.0.22 阳台 阳台

附着在建筑物外墙上,有栏杆或栏杆供人们走动的室外空间。

2.0.23 主要结构 主要结构

接受、承受和传递建筑工程全部上部荷载,并保持上部结构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连接结构。

2.0.24变形缝

预留结构缝是为了防止建筑物因某些因素而开裂甚至损坏。

▲条款说明

2.0.24 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敏感部位或其他因温差、不均匀沉降和地震等原因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和变形的必要部位预置接缝,使建筑物各部分断开后成为独立的部分单元,或者被分成简单的、规则的段,并且每个段之间的间隙被制成一定的宽度以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类型。

2.0.25 街机悬挑

一栋建筑的底层从街道向后退,以留出公共步行空间。

▲条款说明

2.0.25 骑楼是指沿街道、由承重柱支撑、横跨公共步行空间、底层沿街道后退的两层及以上建筑物。

2.0.26 架空建筑

横跨道路并与两侧建筑物相连的建筑物。

▲条款说明

2.0.26 过街建筑是指为保证道路通过时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连接而在道路对面设置的连接两侧建筑物的建筑物。

2.0.27 建筑通道

供在建筑物内移动的空间。

2.0.28 露台

设置于屋顶、底层或遮阳篷的封闭式平台,供户外活动。

▲条款说明

2.0.28 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顶、地面或雨棚屋顶;第二,可达性;三是围护设施;第四,无遮挡。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首层设置平台并有围护设施,且上层为同体积的阳台的,该平台应视为阳台钢结构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按阳台的规定计算。

2.0.29 底座

安装在房屋外墙上靠近地面的装饰性防护结构。

2.0.30 步骤

与室内外楼层连体或同一楼层不同标高设置的梯形台阶。

▲条款说明

2.0.30 楼梯,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或同一楼层不同标高地面上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连接建筑物入口和出口的平台。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周边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条款说明

3.0.1 建筑面积计算,主体结构内形成的符合计算面积和结构高度要求的建筑空间,应按本条规定计算。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游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面积,按相应规定计算。当外墙结构本身在楼层高度范围内厚度不等时,按楼层结构标高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

3.0.2 建筑物有部分楼层时,部分楼层的二层及以上,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楼板水平面积计算。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时,按1/2面积计算。

▲条款说明

3.0.2 建筑物部分楼层见图1。

3.0.3 构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面,其净结构高度为2.10m及以上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算;结构净高1.20m及以上、2.10m以下的部位,按1/2面积计算;结构净高按1/2计算。高度低于1.20m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3.0.4 体育场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其净结构高度为2.10m及以上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算;结构净高1.20m及以上、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高度低于1.20m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安装封闭设施的悬臂式展台,建筑面积按展台结构底座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屋顶、无围护结构的体育场看台面积按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条款说明

3.0.4 由于体育场看台下建筑空间的上部结构多为斜板,因此采用净高来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相应规则。室内单独安装围护结构的悬臂看台,顶部有屋顶,可供人们使用。因此,建筑面积按看台结构底板的水平投影计算。 “无围护结构的有盖体育场看台”中的“场馆”是一个专业术语,指的是各种“场”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有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条款说明

3.0.5 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适用本规范第3.0.26条的规定。地下室各竖井适用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地下室围护结构与水平面不垂直的,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执行。执行第3.0.18条的规定。

3.0.6 出入口外墙外坡道有盖部分的面积宜按外墙结构周边水平面积的1/2计算。

▲条款说明

3.0.6 出入口坡道分为有顶棚出入口坡道和无顶棚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突出长度为屋面结构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长度;顶盖设计以图纸为准。后加和建设单位自行加建的屋顶,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质类型(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3.0.7 建筑物架空层和斜坡上建筑物悬空层的建筑面积,宜按其屋顶水平投影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条款说明

3.0.7 本条不仅适用于建筑物悬空层和深基础高架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在建的一些住宅楼、学校教学楼等高架工程。底层或二楼或以上一层或多层。高架,作为公共活动、停车场、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架空层围护结构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计算。建筑物悬空楼板如图3所示。

3.0.8 建筑物门厅、大厅的建筑面积宜按一层计算。门厅、大厅设置的走廊建筑面积,应按走廊结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9 建筑物间的架空连廊有屋顶和围护结构的,总面积按围护结构外周的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或有围护设施的,按结构层水平投影计算总面积。面积按1/2面积计算。

▲条款说明

3.0.9 无围护结构的高架走廊见图4,有围护结构的高架走廊见图5。

3.0.10 立体书店、立体仓库、立体车库具有围护结构的,其建筑面积按照围护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或者有围护设施的,按照结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其结构层的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条款说明

3.0.10 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立体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起部分分隔、仓储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升降式立体钢结构停车层不属于结构层,因此这部分层的建筑面积不计算。

3.0.11 具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时,按1/2面积计算。

3.0.12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落地展示窗,应按围护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13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小于0.45m且结构净高为2.10m及以上的凸窗,应按周边水平面积计算1/2。​外壳结构。

3.0.14 有封闭设施的室外走廊(廊道),其面积应按结构楼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有围护设施(或柱)的外廊,应按围护设施(或柱)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周边水平面积按1/2面积计算。

▲条款说明

3.0.14 檐廊见图6。

3.0.15 门斗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围护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条款说明

3.0.15 门斗见图7。

3.0.16 门廊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柱式雨篷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无柱雨棚按结构外缘至外墙计算,结构外缘宽度大于2.10m时,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遮阳篷结构板。

▲条款说明

3.0.16 遮阳篷分为柱式遮阳篷和无柱式遮阳篷。对于柱雨篷,对悬挑宽度或跨越层数没有限制,并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遮阳篷,结构面板不能穿过地板,并且受到悬挑宽度的限制。设计悬挑宽度大于等于2.10m时,才计算建筑面积。悬挑宽度是指雨篷结构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宽度。若为弧形或异形,则取最大宽度。

3.0.17 位于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间等围护结构,其结构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结构高度小于2.20m的,按总面积计算。计算 1/2 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底板外壁的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1.20m及以上、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总面积。

▲条款说明

3.0.18 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仅规定了围护结构的向外倾斜。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向内倾斜和向外倾斜。在高度划分上,本文采用结构净高,与其他正常平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坡屋顶的划分原则一致。由于现在很多建筑设计都追求新颖、新颖、独特,造型也越来越复杂,往往无法清晰地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和什么是屋顶。因此,倾斜围护结构和倾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壳体倾斜,就会按照结构的净高进行分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倾斜外壳结构见图8。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升降井、管道井、通风排风井、烟道等应纳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盖采光井的面积应按一层计算。结构净高2.1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结构净高低于2.10m时,按1/2面积计算。

▲条款说明

3.0.19 建筑物楼梯间层数按建筑物层数计算。有盖的光井包括建筑物内的光井和地下室的光井。地下室采光井如图9所示。

3.0.20 室外楼梯宜纳入附属建筑自然层,建筑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条款说明

3.0.20 室外楼梯作为连接建筑各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础构件,需要根据其功能和工程造价要求计算建筑面积。层数是指室外楼梯所附着的层数,即楼梯部分投影到建筑物内的层数。室外楼梯底部的建筑空间不重复计算在建筑面积内;利用地形搭建的为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1 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结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条款说明

3.0.21 不论何种形式的建筑阳台,其建筑面积均应根据建筑主体结构单独计算。

3.0.22 有屋顶、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钢结构面积计算规则,其建筑面积按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3 以幕墙为围护结构的建筑,建筑面积应按幕墙外缘计算。

▲条款说明

3.0.23 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的作用和功能而著称。直接作为围护外墙的幕墙,按其外缘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墙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外墙外保温层应按保温材料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条款说明

3.0.24 为落实国家节能要求,鼓励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措施,本规范纳入了建筑区域内保温材料的厚度,但计算方法与2005年规范相比有一定变化。如果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层,则保温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按保温材料净厚度乘以保温层长度计算。外墙结构的外边缘。外墙外缘长度不扣除门窗及建筑物的长度。建筑面积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窗等)的长度已在物业外计算。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外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窗等)设有保温层时,其保温层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外墙是倾斜的,则按楼板处外墙外缘长度乘以保温材料净厚度计算。外墙保温应沿高度方向满铺。当某层外墙外保温铺设高度未达到全高时(不包括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窗、雨篷、飘窗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保温层建筑面积按保温材料厚度计算,不包括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墙体)厚度。建筑外墙外保温见图10。

3.0.25 与内部相连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数计算并计入建筑面积。对于高跨和低跨的建筑物,当高跨和低跨内部连通时,变形缝应在低跨区域内计算。

▲条款说明

3.0.25 本规范所称与内部连接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并在建筑物内可见的变形缝。

3.0.26 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带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度为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应按全面积计算。计算 1/2 面积。

▲条款说明

3.0.26 设备层和管道层的具体功能虽然与普通楼层不同,但结构和建筑消耗没有本质区别。而且,本规范将自然层定义为“按照楼板结构分层的楼板”,因此设备层、管道楼板均归为自然楼板,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板相同。如果管道安装在吊顶空间内,则吊顶空间不能视为设备层或管道层。

3.0.27 下列各项不应计入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不相连的建筑构件;

2 骑楼、过街建筑底层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通道;

3个立交桥,平台等,用于在舞台和后台悬挂窗帘和风景;

4个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水箱和装饰性结构组件;

5。建筑物中的操作平台,加载平台,安装盒和储罐平台;

6条腿,附着的墙柱,堆栈,台阶,墙壁石膏,装饰表面,贴面砌块表面,装饰窗帘墙,空调室外单元架子(盒子),零件和配件,主要结构外,挑选带有无支柱的遮阳篷,宽度小于210万,没有支柱的遮阳篷,屋顶高度为两层或更多;

7湾(浮动)窗户,其中窗台和室内地板之间的高度差异小于0.45亿,而清晰的结构高度小于2.10m;海湾(浮动)窗户,窗台和室内地板之间的高度差为0.45m或更多;

8个室外梯子和室外特殊的打架钢楼梯;

9没有外壳结构的观察电梯;

10地下民用防空通道外部建筑物,独立的烟囱,烟道,沟槽,油(水)储罐,燃气柜,水塔,油(水)储藏池,仓库,栈桥,栈桥和其他结构。

▲解释规定

3.0.27本文规定了建筑区域计算中未包括的项目:

1本节是指诸如开放阳台(走廊)和附在建筑物外墙的平台等设备(盒子)与阳台无连接的(盒子)。平台组件;

2有关街机和图12,请参见图11。

3本节是指剧院的舞台以及可用于维护舞台,悬挂窗帘,安排照明和风景等的立交桥和平台等组件设施。

5个不构成建筑物中结构层的操作平台和加载平台(设备操作控制平台,装载平台等建筑物中的建筑物,例如工厂,混合站和筒仓),其主要功能是作为独立的功能室内结构或高级设施设备的平台,未计算建筑区域;

6个墙壁的柱是指非结构装饰柱;

7室外钢楼梯需要出于特定目的进行区分。例如,如果楼梯专门用于防火,则不会计算建筑物区域。如果它是建筑物中唯一的通道,并且也用于防火区,则需要根据本规范的第3.0.20条计算建筑区域。

说明此规范中使用的术语

1为了在实施本规范的规定时促进不同的治疗方法,对要求不同的条款进行了以下解释:

1)这意味着它非常严格,必须这样做:

积极的词是“必须”,负面词是“严格禁止的”。

2)表达严格性,应在正常情况下执行此操作:

积极的单词使用“应该”,否定词使用“不应该”或“必须”;

3)表示允许一个稍微选择。条件允许时,应首先完成此操作:

积极的话是“适当的”,负面的话是“不合适的”。

4)如果这意味着您有选择并且可以在某些条件下这样做,请使用“ CAN”。

2规定应实施其他相关标准的文章写为:“应遵守…的规定”或“应按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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