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附完整版《规定说明》并配有图文并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现已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设工程》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办的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前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度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本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一般原则; 2. 术语;三、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建筑物高架层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高架层; 2.取消了永久性屋顶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的面积计算规定。围护设施面积计算规定; 3、修改了落地窗、门斗、走廊、走廊、屋檐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飘(浮)窗建筑面积的计算要求; 5、修改了围护结构面积计算要求防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且超出底板外缘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中强调的永久屋顶面积计算要求; 7、修改阳台面积计算规定; 8、修改了外保温层面积计算规定; 9、修改了设备层、管道层面积计算规定; 10、增加玄关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遮盖光井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归口,具体技术内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与配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与编制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彦海、王海红、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灿阳、白洁如、刘大同、赵滨泽、任江措
【目录】
1 一般
2 学期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解释
附:规定说明
【内容】
1 一般规定
2 术语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守则措辞解释
补充:条款解释
1 一般
1.0.1 为了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学期
2.0.1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物所形成的建筑面积(包括墙体)。
2.0.2 天然层地板
楼层按楼层结构分层。
2.0.3 结构层高 结构层高
楼板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2.0.4 建筑围护结构
围成建筑空间的墙壁、门和窗户。
2.0.5 建筑空间空间
受建筑界面限制的人们居住和开展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楼板或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与上部结构层的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设置栏杆、栅栏和其他围栏以确保安全。
2.0.8 地下室 地下室
室内地面高度低于室外地面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以上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室内地面高度低于室外地面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钢结构楼梯面积怎么算,且不超过房间的1/2。
2.0.10 高跷地板
仅具有结构支撑且没有外部围护结构的开放空间层。
2.0.11 走廊 走廊
建筑物中的水平流通空间。
2.0.12 高架走廊
专门设置在建筑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之间横向交流的空间。
2.0.13 结构层
整体结构体系中的承重楼板层。
2.0.14 落地窗
从外墙突出的落地展示窗。
2.0.15 bay window(凸窗)凸窗
从建筑物外墙突出的窗户。
2.0.16檐廊
建筑物屋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悬挑走廊
挑选出建筑物立面上的水平流通空间。
2.0.18 门斗气锁
建筑物入口处两扇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遮阳篷
安装在建筑物入口上方以保护其免受雨水侵袭的组件。
2.0.20 门廊
建筑物入口前的一个有顶棚的半封闭空间。
2.0.21 楼梯
它是用作楼层间垂直交通的建筑构件,由连续的行走台阶、休息平台、栏杆(或栏杆)、扶手以及相应的安全维护支撑结构组成。
2.0.22 阳台
附着在建筑物外墙上,有栏杆或栏杆供人们走动的室外空间。
2.0.23 主要结构
接受、承受和传递建筑工程全部上部荷载,并保持上部结构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连接结构。
2.0.24变形缝
预留结构缝是为了防止建筑物因某些因素而开裂甚至损坏。
2.0.25 街机悬挑
一栋建筑的底层从街道向后退,以留出公共步行空间。
2.0.26 架空建筑
横跨道路并与两侧建筑物相连的建筑物。
2.0.27 建筑通道
供在建筑物内移动的空间。
2.0.28 露台
设置于屋顶、底层或遮阳篷的封闭平台,供户外活动。
2.0.29 底座
安装在房屋外墙上靠近地面的装饰性防护结构。
2.0.30 步骤
与室内外楼层连体或同一楼层不同标高设置的梯形台阶。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周边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时,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时,按1/2面积计算。
3.0.2 建筑物有部分楼层时,部分楼层的二层及以上,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为无围护结构时,以结构底板计算。水平面积计算时,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按全部面积计算。结构层高低于2.20m时,按1/2面积计算。
3.0.3 构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面,其净结构高度为2.10m及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部面积;结构净高1.20m及以上、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低于1.20m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3.0.4 体育场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其净结构高度为2.10m及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1.20m及以上、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低于1.20m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安装封闭设施的悬臂式展台,建筑面积按展台结构底座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屋顶、无围护结构的体育场看台面积按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时,按1/2面积计算。
3.0.6 出入口外墙外坡道覆盖部分面积应按外墙结构周边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7 建筑物架空层和斜坡上建筑物高架层的建筑面积,宜按其屋顶的水平投影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时,按1/2面积计算。
3.0.8 建筑物门厅、大厅的建筑面积宜按一层计算。门厅、大厅设置的走廊建筑面积,应按走廊结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时,按1/2面积计算。
3.0.9 建筑物间的架空连廊,如有屋顶及围护设施的,其总面积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没有围护结构或者围护设施的,按照其结构计算总面积。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按1/2面积计算。
3.0.10 立体书店、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围护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或者有围护设施的,按结构底板计算建筑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用于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其结构层的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11 具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12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落地展示窗,应按围护结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按1/2面积计算。
3.0.13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小于0.45m、结构净高2.10m及以上的飘(浮)窗,应按周边计算面积的1/2。围护结构的水平面积。
3.0.14 有围护的室外走廊(廊道),其面积应按结构楼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有围挡(或柱)的阳台,应按围挡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的建筑面积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结构层高低于2.20m时,按1/2计算。区域。
3.0.16 门廊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柱式雨篷的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无柱雨篷外缘应按外墙结构外缘宽度计算2.10m及以上,建筑面积按雨篷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结构面板。
3.0.17 位于建筑物顶部的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间等,其结构高度为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总面积;结构高度低于2.20m的,按总面积计算。应计算1/2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底板外壁的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1.20m及以上、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总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升降井、管道井、通风排风井、烟道等应纳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盖采光井面积应按一层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全面积计算;结构净高低于2.10m时,按1/2面积计算。
3.0.20 室外楼梯宜纳入附属建筑自然层,建筑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1 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结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 有屋顶、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平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其建筑面积宜按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3 以幕墙为围护结构的建筑,建筑面积应按幕墙外缘计算。
3.0.24 建筑外墙外保温层应按保温材料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内部相连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数计算并计入建筑面积。对于高跨和低跨的建筑物,当高跨和低跨内部连通时,变形缝应在低跨区域内计算。
3.0.26 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带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度为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低于2.20m的,应按全面积计算。计算 1/2 面积。
3.0.27 下列各项不应计入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不相连的建筑构件;
2 骑楼、过街建筑底层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通道;
3 用于悬挂舞台、后台幕布和布景的天桥、平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水箱及装饰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装载平台、安装箱、罐体平台;
6 腿、附墙立柱、叠层、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贴面块面、装饰幕墙、空调室外机架(箱)、主体结构外构件及配件,挑出无柱雨篷宽度小于2.10m且屋顶高度为两层及以上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小于0.45m、结构净高小于2.10m的飘(浮)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0.45m以上的凸(凸)窗;
7 室外梯子及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 建筑物外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烟囱、烟道、沟渠、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仓库、栈桥等构筑物。
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解释
1 为了便于实施本规范规定时区别对待,对不同要求严格程度的术语解释如下:
1)这意味着它非常严格,必须这样做:
正面词是“必须”,负面词是“严禁”。
2)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应该这样做:
肯定词用“应该”,否定词用“不应该”或“不得”。
3) 表示允许有轻微的选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先应该这样做:
积极的词是“合适”,消极的词是“不合适”。
4) 如果这意味着你有选择并且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做到这一点,则使用“can”。
2 规定应当执行其他相关标准的条款写作:“应当符合……的规定”或“应当按照……的规定执行”。
【文章解释】
目录
1 一般
2 学期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 一般
1.0.1 我国《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于20世纪70年代首次制定,并根据需要多次修订。 1982年钢结构楼梯面积怎么算,国家经委基建办(82)发布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58号,对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 1995年,建设部颁布了《全国统一建设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木工程GJDGZ-101-95),其中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该规则是对1982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规则”。 2005年,建设部依据国家标准颁布了《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本次修订是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实施总结。针对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施工方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发展带来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新计算的原则计算不遗漏,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文中所称建设全过程是指从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交付的过程。
2 学期
2.0.1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屋檐、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5 能够进入和使用的封闭空间(设计中可以注明用途,也可以不注明用途,或者用途不明确)均为建筑空间。
2.0.13 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的承重楼板,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板的全部荷载,对楼板的隔音、防火起着主要作用。
2.0.14 落地展示窗 指商业建筑临街设置的下窗台玻璃窗,可置于室外地面或室内一层,用于展示各种样品。 。
2.0.15 作为凸窗,凸窗不同于地板(地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从地板(地板)伸出的窗户称为凸窗(凸窗)。凸窗(凸窗)的窗台应该只是墙壁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距(地板)地板有一定的高度。
2.0.16 檐廊是附着于建筑物底层外墙、以屋檐为屋顶、下部一般设有柱、栏杆、栏杆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9 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突出于墙体、用于阻挡雨水的独立建筑构件。遮阳篷分为立柱遮阳篷(包括独立立柱遮阳篷、多立柱遮阳篷、柱墙混合支撑遮阳篷、墙支撑遮阳篷)和无柱遮阳篷(悬臂遮阳篷)。如果突出于建筑物外且没有单独的屋顶,而是由上部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覆盖的,则不视为遮阳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果屋顶高度达到或超过两层,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2.0.20 门廊是建筑物出入口处没有门、三面或两侧有墙、上部用木板(或借用上层)围成的地方。
2.0.24 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敏感部位或其他必要部位预先设置的因温差、不均匀沉降和地震等原因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和变形的缝,使断开后的建筑物各部分成为一个独立的单元,或分为简单段和规则段,各段之间的接缝均制成一定的宽度,以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破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类型。
2.0.25 骑楼是指沿街道、由承重柱支撑、横跨公共步行空间、底层沿街道后退的两层或以上建筑物。
2.0.26 过街建筑,是指道路穿过建筑群时,为保证建筑间的功能连接而在道路对面设置的连接两侧建筑的建筑。
2.0.28 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顶、地面或雨棚屋顶;第二,可进入,第三,有围栏设施,第四,无盖。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首层设置平台并有围护设施,且上层为同体积的阳台的,该平台应视为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的规定计算。
2.0.30 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或同一楼层不同标高地面上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连接建筑物入口和出口的平台。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3.0.1 建筑面积计算,主体结构内形成的符合计算面积和结构层高要求的建筑空间,应按本条规定计算。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游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面积,按相应规定计算。当外墙结构本身在楼层高度范围内厚度不等时,按楼层结构标高处周边水平面积计算。
3.0.2 建筑物部分楼层见图1。
3.0.4 由于体育场看台下建筑空间的上部结构多为斜板,因此采用净高来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相应规则。室内单独安装围护结构的悬臂看台,顶部有屋顶,可供人们使用。因此,建筑面积按看台结构底板的水平投影计算。 “无围护结构的有盖体育场看台”所指的“场馆”是一个专业术语,是指各种“场”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有看台的风雨游乐场等。
3.0.5 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应符合本规范第3.0.26条的规定;地下室各竖井应符合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不垂直于水平面的地下室围护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按本规范第3.0.18条的规定执行。
3.0.6 出入口坡道分为有顶棚出入口坡道和无顶棚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突出长度为屋面结构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长度;顶盖 根据设计图纸,后期加建或建设单位自行加建的屋顶,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质类型(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3.0.7 本条不仅适用于建筑物悬空层和深基础高架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正在建设的一些住宅楼、学校教学楼等高架工程位于一楼或二楼或以上。每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场、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架空层围护结构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计算。建筑物悬空楼板如图3所示。
3.0.9 无围护结构的高架走廊见图4。围护结构高架走廊如图5所示。
3.0.10 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立体车库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起部分分隔、仓储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升降式立体钢结构停车层不属于结构层,因此这部分层的建筑面积不计算。
3.0.14 檐廊见图6。
3.0.15 门斗如图7所示。
3.0.16 遮阳篷分为柱式遮阳篷和无柱式遮阳篷。对于柱雨篷,对悬挑宽度或跨越层数没有限制,并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遮阳篷,结构面板不能穿过地板,并且受到悬挑宽度的限制。设计悬挑宽度大于等于2.10m时,才计算建筑面积。悬挑宽度是指雨篷结构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宽度。若为弧形或异形,则取最大宽度。
3.0.18此代码的2005年版本仅规定了外壳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内部和外向倾斜。在分裂高度方面,本文使用“结构净高度”,该高度与其他正常平面楼层不同,除以地板的高度,但与倾斜屋顶的划分原理一致。由于许多当前的建筑设计正在追求新颖性,新颖性和独特性,并且形状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通常不可能清楚地区分信封的内容和屋顶。因此,将相同的计算规则用于倾斜的信封和倾斜的屋顶,也就是说,只要外壳倾斜,它将根据结构的净高度将其分为部分,并分别计算建筑物区域。有关倾斜的外壳结构,请参见图8。
3.0.19建筑物中的楼梯间地板数量是根据建筑物中的地板数量计算的。覆盖的Lightwells包括建筑物和地下室Lightwells中的灯泡。地下室井如图9所示。
3.0.20作为连接建筑物楼层之间流量的必不可少的基本组件,室外楼梯需要根据其功能和项目定价要求来计算建筑区域。地板的数量是附着室外楼梯的地板数量,即将楼梯部分投射到建筑物范围的地板数。在建筑区域的计算中,不得反复计数室外楼梯底部的建筑空间;那些使用地形建造的是户外台阶,不得计算建筑区域。
3.0.21无论建筑物的阳台的形式如何,建筑物区域应根据建筑物的主要结构分别计算。
3.0.23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的作用和功能而区别。幕墙直接用作保护建筑物的外墙,并根据其外边缘计算建筑物区域。它们安装在建筑墙外,扮演装饰角色。窗帘墙不计算建筑区域。
3.0.24为了实施国家节能要求并鼓励采用建筑物外墙的绝缘措施,该规范包括建筑区域中绝缘材料的厚度,但是与2005年规格相比,计算方法具有某些变化。如果建筑物外墙外部有热绝缘层外墙结构的外边缘。外墙的外边缘的长度不会扣除门,窗户和建筑物的长度。建筑物区域组件的长度(例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桶,落地窗等)已在物业之外计算出来。当计算建筑物区域的建筑物外部的组件(例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水桶,落地窗等)具有热隔热层时,将不再计算其热绝缘层建筑区域。如果外壁倾斜,则计算基于地板板板外壁的外边缘的长度乘以绝缘材料的净厚度。外墙绝缘层应沿高度方向完全铺装。如果一层外墙的外部绝缘铺路高度无法达到全高(不包括阳台,室外走廊,门桶,落地窗,遮阳篷,遮阳篷,窗帘等),则不会计算。建筑区。热绝缘层的建筑区域是根据热绝缘材料的厚度计算的,不包括石膏层的厚度,防湿层和保护层(墙)。有关建筑物外墙的外部绝缘,请参见图10。
3.0.25此规范中所指的内部连接的变形接头是指建筑物中暴露的变形接头和建筑物中可见的。
3.0.26尽管设备层和管道层的特定功能与普通楼层的功能不同,但在结构和施工消耗中没有本质差异。该规范将自然层定义为“根据地板结构层层的地板”。因此,设备和管道地板被归类为天然地板,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如果将管道安装在悬浮的天花板空间中,则悬浮的天花板空间不能被视为设备层或管道层。
3.0.27未计算建筑区域项目:
1指的是开放阳台(走廊)和建筑物外墙的平台,而不连接到房屋的门,以及空调的室外装置架子(盒子)和其他设备平台组件,以及其他设备平台组件与阳台没有连接。 ;
2有关街机和图12,请参见图11。
3是指剧院的舞台和组件设施,例如立阶段的立交桥和平台,可用于维护,窗帘悬挂,照明和风景布置等;
5个不构成建筑物中结构层的操作平台和加载平台(包括:设备操作控制平台,装载平台等,建筑物(例如工厂,混合站和孤岛)中的建筑物的主要功能是为室内服务结构或设备是独立的登机设施,因此未计算建筑物区域。
6个墙壁的柱是指非结构装饰柱;
7室外钢楼梯需要出于特定目的进行区分。如果他们专门用于打架楼梯,则不会计算建筑区域。如果它们是建筑物中唯一的段落,并且也用于进行消防,则需要根据本规范的第3.0.20条计算建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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