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
1)水泥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包括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及检测编号;包括生产厂家的3天检测报告和28天增强报告);
2)水泥进厂后钢结构构配件进场验收,督导人员应检查水泥的包装、标志,核对包装、标志是否与水泥出厂检验报告相符;
3)使用前必须进行复验,复验批次应符合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一般三天强度复验报告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
4)水泥复验项目主要包括: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稳定性,必要时还应检测凝结时间;
5) 采用快速试验方法检测的水泥,应以标准28天养护强度进行合格判定;
6)水泥检验单必须有检测结论,当水泥质量出现问题时,工程技术人员应书面确认降级使用条件具备,并注明不影响所在地的工程地点及质量要求;
7)混凝土配合比表、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等级、试验编号应与水泥出厂合格证或复验报告上的内容一致。
2.钢筋
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并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抽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2)进口钢筋应有力学性能试验、化学分析报告和焊接性试验报告;
3)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具体要求时,对于一、二级抗震水平,经检测获得的实际强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屈服强度之比不应小于1.25,钢筋实测屈服强度与标准强度值之比不应大于1.3。监理人员在审查钢筋复试报告时,应进行计算。
4)工厂加工的型钢钢筋,应有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和钢筋工厂合格证,并在合格证上注明钢筋复验单编号、试验日期;
5)预应力混凝土使用的高强度钢丝、钢绞线应逐批进行外观检查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6)钢筋试验单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并应有试验结论。如第一次材料复验有问题,应加倍取样。如合格,两份试验报告应同时留存。
3.钢结构用钢配件
1)必须有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其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当验收规范中有规定或对质量有疑问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及配合性试验;
2)高强螺栓摩擦面应按要求进行抗滑移系数检测,并按规范要求进行高强螺栓强度试验;
3)钢结构构件制造厂家出厂时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质量证明书;
b)钢结构制作加工施工图,如有设计变更,应有变更协商文件,并在图纸上注明变更部分;
c) 所用钢材及其他连接件的质量证明书及试验报告;
d) 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鉴定数据;
e) 零部件制造厂合格证;
f) 运输部件清单。
4.焊条
1)焊条应有生产合格证;
2)如需烘烤,应有烘烤记录。
5.砖、砌块及其他砌筑材料
1)进场砌筑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监理人员应核查砌筑材料标识是否清晰、有效;
2)墙体材料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复验,复验批次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3) 对砌体材料的质量有怀疑时,应抽取样品复验。
6. 砂石
1)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2)工程所用砂、石料应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取样、试验;
3)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砂石检测结果,原则上不得使用,采取技术措施处理后,应当有复检报告和书面审批手续。
7.混凝土外加剂
1)必须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厂名、品种、包装质量、制造日期、性能及使用说明。新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性能试验;
2)合格判定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使用技术规范》GB50119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
8.防水材料
1)应审查下列8类防水材料的产品批准证书: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氯丁橡胶防水材料三元乙丙片材、弹性体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沥青防水卷材、石油沥青纸基油毡、聚氨酯防水涂料、水基沥青基防水涂料、水基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2)应有产品合格证、性能试验报告及复验报告(多组份材料应有混合比说明);
3)毛毡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等技术指标,并应抽样检验,包括抗水性、拉力、柔韧性、耐热性等;
4)沥青:应提供沥青的产地、种类、等级及报告,必须检测的项目有针入度、软化点、伸长率;
5)新型防水材料的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鉴定证书、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以及抽样复检记录。
9.防腐、绝缘、保温材料
应有产品合格证、性能试验报告及必要的性能复试报告(按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10.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与设备
1)预应力锚具、夹具等应有制造厂合格证明和硬度试验记录;
2)预应力锚夹的静荷载锚固系数、动荷载锚固系数应按规定进行复核,必要时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规范的规定进行复验;
3)采用金属波纹管成孔时,应有波纹管质量证明书及现场检验记录;
4)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应有法定计量检测单位的鉴定记录,校准时应注明油泵、千斤顶、压力表的编号钢结构构配件进场验收,现场检验时应检查三者,严禁混用。
11.预制混凝土构件
1)钢筋
预制混凝土构件:预制用作主体结构的桩、梁、板、墩、柱等构件生产企业,除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a) 构件混凝土强度数据;
b) 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记录;
c) 施工图设计,如有设计变更,应有变更协商文件,并在图纸上注明修改的部分;
d) 所用钢筋及其他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及试验报告;
e) 组件质量评估数据。
2)建设单位应依据出厂验收合格证和现行验收标准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3)对于一般预制混凝土构件如路缘石(边石)、方砖、栏杆、地梁、防撞栏等,生产厂家应提供合格证明,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及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的技术资料。
12.玻璃、金属及石材幕墙
1)幕墙工程所采用的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等部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现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硅酮结构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抽样检验证书,进口硅酮结构胶应具有商检证书及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剥离粘合力报告;
3)石材密封胶耐污染性能检测报告;
4)玻璃幕墙应提供幕墙样品单元的三性能试验、面内变形试验的检测报告。
13.室内装饰材料
1)所有进场材料均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3.2.4条的规定;
2)进场后需复验的材料及项目应符合上述规范的规定。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类型的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3)室内装修材料的审查还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14. 管道、管件、设备及附件
1)应有产品合格证;
2)所有管道、管件、设备及附件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能表明产品符合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3)钢管及钢制管件使用前应按设计要求及其规格、材质、型号进行检查、记录;
4)各种金属管道、管件在安装、使用前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5)弯头、异径管、三通、法兰、盲板、补偿器和紧固件等必须按照现行标准进行规格尺寸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6)所有阀门在安装、使用前均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强度和紧密性试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15、设备安装工程成套设备
1)应有产品合格证;
2)随机文件必须齐全,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必要时需进行解体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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