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火
1、钢结构的防火措施及构造应根据工程实际,综合考虑结构类型、耐火要求、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2、建筑钢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当钢构件耐火时间不能满足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时,应进行防火设计,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对建筑钢结构进行耐火性能验算。
4、钢结构设计文件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的防火措施和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
5.当构件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时,高强螺栓连接处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相邻构件的涂层厚度。
2.防腐蚀
1、钢结构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并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防腐蚀设计:
(1)钢结构的防腐蚀设计年限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环境腐蚀情况、施工和维护条件等合理确定。
(2)防腐设计应考虑环保、节能的要求;
(3)钢结构除采取防腐措施外,还应尽量避免加速腐蚀的不良设计;
(4)防腐设计应考虑钢结构整个寿命周期内的检查、维护和大修。
2、钢结构的防腐设计应综合考虑环境中介质的腐蚀性、环境条件、施工和维护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措施。防腐方案或其组合应从下列方案中综合选用:
(1)防腐涂层;
(2)通过各种工艺形成的锌、铝等金属保护层;
(3)阴极保护措施;
(4)耐候钢。
3、加强对危及人身安全、维护困难的部位以及重要承重结构、构件的防护。对于处于严重腐蚀环境中、单靠涂层无法进行有效防护的主要承重钢结构构件,宜采用耐候钢或外覆混凝土。
当某些次要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与主体结构不同时,次要构件应易于更换。
4、结构防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钢筋时,钢筋间的间隙宽度应满足保护层施工、检查和养护的要求;
(2)当不同金属材料接触会加速腐蚀时,应在接触处采取隔离措施;
(3)焊条、螺栓、垫圈、节点板等连接件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主体材料;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2mm。垫圈不宜采用弹簧垫圈。螺栓、螺母、垫圈应采用镀锌等方法防护,安装后应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同的防腐方案;
(4)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及以上的建筑,应加强对维护困难的结构的保护;
(5)避开难以检查、清理和涂漆的地方以及可能积聚水分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封闭截面构件应沿整个长度和端部进行焊接和密封;
(6)柱底座低于地面的部分,应采用较低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包裹混凝土的高度距室外地面不宜小于150mm,距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并应采取防止水分残留的措施。当柱底座底面高于地面时,柱底座底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00mm,距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
5、钢材表面原锈等级及钢材除锈等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处理的表面清洁度目测评定》GB/T 8923的规定。
(1)原表面腐蚀等级为D级的钢材不宜用作结构钢;
(2)喷砂或喷丸所采用的磨料等表面处理材料应满足防腐产品表面清洁度、粗糙度的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6、钢结构防腐涂层的配套方案可根据环境腐蚀条件、防腐设计年限、施工维护条件等要求进行设计,修补、焊接部位的底漆应能适应表面处理条件。
7、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防腐方案。如采用涂(镀)层方案,必须注明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要求的涂层(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并注明用户对钢结构在使用过程中防腐定期检查、维护的要求。建议制定防腐维护计划。
3.隔热
1、对于高温工作环境下的钢结构,应考虑高温对结构的影响。高温工作环境的设计条件为永久状态,高温效应为可变荷载。设计应以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的极限状态为依据。
2、当钢结构温度超过100℃时钢结构防火规范,在校核钢结构的承载力和变形时应考虑长期高温对钢材及钢结构连接性能的影响。
3、当钢结构处于高温环境中温度超过100℃时,应验证结构温度效应,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1)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融金属侵蚀时,应采用块状或耐热固体材料制成的隔热层进行保护;
(2)当钢结构可能短时间直接受到火焰影响时,应采用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3)当钢结构在高温环境下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钢结构防火规范,应采用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型钢或增设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水套隔热冷却措施等隔热冷却措施;
(4)高强度螺栓连接长期承受150℃以上的热暴露时,应采用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4、钢结构的保温防护措施应在相应的工作环境下具有耐久性并与钢结构的防腐、防火措施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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