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日期:2024-08-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669    
核心提示:小编当时也作出了解释,钢结构并入建筑,钢结构一级很大概率是换发建筑总包甲级,不会带小括号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2020年12月住建部发布改革方案,明确钢结构并入建筑总包,现在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也是保持和住建部一致。

2020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纳入建筑工程总承包。

2022年3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核准2022年第二批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其中数家建筑企业公告: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限主体钢结构工程)!

当时就有不少粉丝留言询问,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能换成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吗(只限于钢结构主体工程)?小编也解释,钢结构是纳入建筑的,钢结构一级很有可能会续签总承包一级的称号钢结构施工资质价格,不会再有括号限制钢结构主体工程。

已取得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限主体钢结构工程)的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出已取得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钢结构专项包最终回归建筑工程总承包,就浙江省2020年8月7日发布的《明确适用条件》来看,适用条件如下:

(1)企业已取得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近3年承担过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的钢结构工程;(三)近期承担过或积极参与过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项目。

当时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限于钢结构主体工程)只是为了推动钢结构企业转型为总承包企业,扶持一些拥有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地方龙头企业。2017年12月住建部发布改革方案,明确将钢结构纳入建筑工程总承包范围。现在拥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限于钢结构主体工程)的企业,可以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也和住建部一致。所以需要申请一级钢结构的企业要注意,如果以后能升为一级,再换成甲级建筑,还是挺划算的!

征求意见稿

原文如下:

【进行中】《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至5月29日。上述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 发送电子邮件至:。

2.电话: 13918635063-81050843、81050839。

3.邮寄地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杭州市拱蜀区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21〕19号),进一步巩固建筑业我省支柱产业地位,推动建筑业做优做强,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1.培育建筑业示范企业。落实全省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对示范企业定期联系、服务指导。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省部级各类试点,并评定优秀奖;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好的,可免除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到2025年,力争培育150家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10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第一项列出的单位为牵头单位,接下来的均需由市、县(市、区)政府落实,此处不再列举。)

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展一批走在智能化、绿色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前沿,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方面具有优势的钢结构、装饰、智能化、仿古等企业。在此基础上培育认定一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可优先入选建筑业示范企业,支持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交通厅 ) 全面落实政府采购等方面支持中小建筑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限额以上 400 万元以下、适合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要专项向中小企业采购。 (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

3.深化资质审批服务。支持特级总承包企业将其一级总承包资质或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剥离给省内独资子公司,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全面实行知情承诺审批。具有省内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4.优化建筑业市场准入。加快构建全省统一开放的市场,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鼓励特级总承包企业在法定承包范围内承担各行业、各等级的施工业务,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建设,对高速公路、水利枢纽、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条件。鼓励省内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包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5.促进企业共赢发展。支持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与省外央企、地方国企强强联合,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开展试点。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试点的指导。(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支持我省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入城乡景观、未来社区、未来村庄等领域开展“投建运一体化”业务。(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6.推广绿色建造方式。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建立省级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励机制,指导、支持市县政府发展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加快推进装配式构件、部品标准化,推广应用一批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开展装配式装修试点示范,推进整体厨卫、装修部品与设备管线一体化等技术应用。(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严格评估认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绿色技术、绿色工艺,大力推广墙体保温技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绿色建材。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7.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省“先行先试”、“领军人才”重点研发计划,围绕低碳化、绿色化、智能化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钢结构施工资质价格,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载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建设厅)取得发明专利、工法、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建设厅)推动工程项目质量创优创杯,每年“钱江杯”数量不少于200个。对荣获国家、省、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奖项的,可按合同协议约定,按照计价规定计提优质优价费。(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8.加快建设人才培养。鼓励建筑业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搭建有利于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高层次人才平台,引导创新型青年人才向企业灵活流动。大力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建立“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试点工作,聘任特级技师人员享受与高级职称人员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行业协会、职业学校、技校等作为中小建筑企业社会培训、考核机构。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鼓励高校满足建筑行业人才需求,逐步扩大建筑专业招生规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建设厅)

9.完善走出去服务机制。探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西北、中部、西南等重点区域建立建筑业企业服务平台,助力与省外建设管理部门对接、信息共享、市场对接。在宣传推介、人才培训、注册资质和上岗证互认等方面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建筑业企业每年开展“联盟拓市场”活动,搭建平台支持省内企业合作承接海外工程,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接现代交通、智慧城市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建设厅)对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接的省外和海外工程项目,在企业资质申请、信用评价、钱江杯等省级奖励等方面给予认可和支持。到2025年末,力争全省建筑业完成产值年均增长10%以上,对外承包业务营业额年均增长10%以上,达到100亿美元。(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10.加大对外承包工程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承担的对外承包工程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对保函及预付款保函手续费、资源返还保险费等给予补助。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建筑业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承接境外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我省支持外贸发展的政策给予无偿补贴,保费补贴在50%以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抵扣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培养、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引进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置补贴等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科研启动费等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 境外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在应纳税款中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建筑施工企业,经省七级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建设厅)

12.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贷款,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贷款增信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加大对建筑企业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建筑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对暂时出现困难但经营管理良好、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3.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建筑、超高端建筑、绿色可持续发展项目、低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既有建筑项目。(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建筑业企业债券发行人储备资源库,争取推动一批优质民营建筑企业进入知名、成熟发行人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建筑企业债券投融资服务力度。 (责任单位:浙江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支行)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缓释手段,采取释放凭证、交易型增信等多种模式,加大对建筑企业发债支持力度,降低企业发债难度和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4.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积极推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扩容,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建立小额担保审批、承保绿色通道,力争到2025年每年为建筑企业提供1亿元保险资金。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浙江银保监局)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方提供履约保函,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节点和实际完工金额按时足额支付进度款,建设单位不得垫付工程款,不得以审计不完整作为推迟工程结算的理由。已验收合格的工程,须在规定的结算期限内结算支付。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全面推行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一地一账、全市有效”专项制度,完善账户管理制度,优化专项账户开设、变更、销账业务流程,理顺业务信息,依托省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实行数字化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15.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人工成本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波动风险分担机制,承包商可承担人工及单材价格风险在±5%以内,超出部分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合理分担疫情防控相关费用,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商品住房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必须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根据进度及时拨付。商品住房项目未完成产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资金,房地产开发商总部不得提取资金。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人民法院要依法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杭州分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意见落到实处。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切实解决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和问题,加快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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