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1 时前后,北碚区四新村 229 号的新增电梯工程出现了一起事故。在这起事故中,有 1 人从高处坠落。此次事故导致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大概为 72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北碚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下,组建了由区应急局负责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总工会、天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北碚区四新村 229 号新增电梯工程‘2022·9·15’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为“事故调查组”),同时还邀请了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列席参与。事故调查组秉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以及“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番调查取证与综合分析之后,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情况、人员伤亡状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一一查明,对事故性质予以认定,并且提出了关于事故防范以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重庆福顺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即“福顺源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103MA6089C29Y,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 12 号附 1 幢 1 单元 3 - 2 。法定代表人是胡小昆,注册日期是 2019 年 1 月 15 日。经营范围包括:进行电梯的销售工作;进行电梯的安装作业;进行电梯的维修事宜。销售机电设备以及其零配件,还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这两项不包含危险化学品)、管道、五金交电、制冷设备、消防设备、楼宇智能化设备、环保设备、家用电器、工业自动控制设备、陶瓷制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社会公共安全设备、电子产品。提供企业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室内外的装饰设计工作。进行水电的安装作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的能力;具备专业承包的资质;从事建筑劳务(以上三项需经过审批的经营项目,在取得审批之后方可进行经营)。无钢结构施工资质。
(二)工程概况
1.基本情况
2022 年 5 月 13 日,福顺源公司与北碚区四新村 229 号的 14 户业主(即“业主”)签订了《电梯工程总承包合同》。福顺源公司承揽了北碚区四新村 229 号新增电梯工程的施工。合同总金额为 42.8 万元,其中电梯设备及安装调试费共 15.5 万元。此合同包含电梯设备的运输、安装与验收事宜,还有钢结构的设计、制作、安装与验收工作,以及外墙用酯金属雕花板进行密闭,厅门面用金属雕花加不锈钢门套进行封闭,顶面设置雨棚,将进屋门洞打出来并抹平等费用。合同规定工期为 90 天。在福顺源公司施工期间,由于双方各自的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以及费用,都由各自去承担。福顺源公司会协同相关施工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劳动保护等规定来执行,并且严格依据安全标准来组织施工,以做到文明施工。福顺源公司要对施工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负责,同时还负责为电梯工程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 月 12 日,福顺源公司和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即富士电梯公司)达成了协议。他们签订了《电梯工程设备合同(直销)》。根据约定,福顺源公司将购买富士电梯公司生产制造的电梯,这些电梯将用于四新村 229 号的安装。同日,福顺源公司与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签订了《电梯工程安装合同(直销)》。该安装维修分公司是富士电梯公司的分公司,下文简称“富士电梯安装维修分公司”。合同约定由富士电梯安装维修分公司负责安装该电梯,并且在安装后两年内进行维护保养。待前期土建、钢结构工程完工且达到施工条件后,富士电梯安装维修分公司进场安装。
7 月 22 日,福顺源公司临时雇佣了李玉兵,让他担任该工程的焊工。同时,还雇佣了唐阳波作为杂工。他们两人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便开始进场施工。
9 月 15 日事故发生时,该工程的土建施工已经完成。钢结构主体工程临近完工,此时正在进行从上至下第四层钢结构连廊花纹钢板的铺设工作,也就是要将花纹钢板焊接到主体钢结构上,整个工程一共有七层。
2.手续办理情况
6 月上旬,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业主提出的建筑规划审批申请。接着,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以及公示。公示期满后,业主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送了新增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等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结构安全论证报告、地址情况说明、经济指标计算书、地质勘查报告等。之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会签。
6 月 12 日,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要求,让富士电梯公司提供电梯安装施工相关单位的资质。这些资质包含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以及电梯安装人员操作证等资料。
同时还提交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电梯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电梯生产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相关人员的操作证以及电梯安装人员的社保证明。同日,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了富士电梯公司,实际参加人是胡小昆,同时还组织了业主代表江昌碚一起进行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向他们告知了电梯安装的注意事项,并发放了告知书。
7 月 15 日,此工程获得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批准的总建筑面积为 81.48㎡。
业主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把设计施工图报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胡小昆将设计施工图、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以及规划许可证报给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备案,此过程未上报施工企业及人员资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9 月 15 日 11 时左右,福顺源公司的负责人是胡小昆。他带领着李玉兵和唐阳波来到了位于北碚区天生街道四新村 229 号的新增电梯工程施工现场。胡小昆因为考虑到一直在下雨这个情况,所以在当日上午没有安排焊接作业。胡小昆依照日常惯例,安排李玉兵和唐阳波前往正在施工的第四层钢结构连廊作业平台(即“平台”),让他们去检查并整理作业工具和材料。李玉兵一边打电话,一边顺着原建筑楼梯向平台走去。唐阳波与李玉兵一同到达平台后,又返回楼梯间去拿工具。当胡小昆到达现场时,没有看到李玉兵,经过寻找,发现李玉兵仰面半躺在楼外地面的脚手架上,眼睛是睁开的,还有意识,也没有看到他身上有外伤或血迹。胡小昆立刻呼喊唐阳波,唐阳波听见喊声后即刻从楼上下来,接着上前去查看李玉兵的状况,结果看到李玉兵脑后存在伤口。胡小昆马上拨打了 120,大概过了 5 分钟,医院的工作人员抵达现场,发现李玉兵已经没有了意识,于是将他送往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李玉兵在当天中午 12 时 28 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结合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危重病人抢救记录记载情况作出了渝公碚鉴(病理)〔2022〕31 号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表明,李玉兵因高坠而导致颅脑及胸腔脏器受到损伤,最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小昆马上拨打了 110 和 120。医院、公安以及天生街道等单位都派了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了救援和处置工作。区政府得知事故信息后,相关部门和天生街道都积极行动起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福顺源公司努力安抚家属,协调善后事宜,并且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四川加钢结构电梯,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2022 年 9 月 15 日下午,福顺源公司的胡小昆陪同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他们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的踏勘工作,同时还进行了拍照和测量。事发当天上午的天气是小雨,由于抢救的缘故,事故现场局部发生了变化。
事发时电梯井道钢结构工程已经完成。当时正在进行第四层钢结构连廊花纹钢板的铺设工作。李玉兵被发现处于连廊下方楼外地面的脚手架上。他从约 10 米的高处坠落(见下图 1)。
图1 四新村229号新增电梯工程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前,该工程在进行第四层钢结构连廊的敷设工作。作业平台没有临边防护设施。平台上放置着焊接工具和材料,这些工具和材料摆放得比较散乱。图片的正下方就是原建筑楼梯间通往平台的洞口所在的位置,可查看下图 2 得知。
9 月 15 日事故调查组拍摄的图 2 第四层钢结构连廊作业平台的情况
建筑的三楼至四楼楼梯间,其镂空外墙被临时挖通了一个洞口,这个洞口通往第四层作业平台(见下图 3)。在洞口的右侧镂空墙上,挂着一个存放焊接工具及材料的桶(见下图 4)。
图3 - 图4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2万元。
死者李玉兵为男性,59 岁,其身份证号码是 512***,户籍地址在四川省***。生前他受福顺源公司雇佣,前往四新村 229 号的新增电梯工程处从事钢结构焊接作业。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玉兵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且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他未系挂安全带,也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在这种情况下,他冒险到无临边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平台进行检查,不慎从离地约 10 米的平台坠落,从而引发了事故,这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福顺源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它未取得钢结构施工资质,也未得到重庆观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就擅自使用该公司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来承揽工程,还自行组织工人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并且,该公司没有设置安全生产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福顺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福顺源公司在雇佣李玉兵时,没有对其相关特种作业资质进行审核,接着就安排他上岗进行需要高处作业的焊接作业;同时,没有对李玉兵进行有效监督和教育,让他未能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并且,没有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无法及时发现并消除连接廊道作业平台无临边防护设施等事故隐患。
福顺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胡小昆,他履职存在不到位的情况。经调查得知,胡小昆身为福顺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责人,没有严格地督促和检查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也没有及时地发现并消除诸如钢结构连廊作业平台没有临边防护设施等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对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李玉兵。经调查得知,李玉兵未持有高处作业证。他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 2017 年 12 月 19 日已过期失效。并且,他在进行检查时,未系挂安全带,也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就冒险到无临边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平台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具体为第三十条第一款 1 以及第五十七条 2 ;同时也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 2016)第 3.0.5 条 3 的要求,并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他的行为有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嫌疑。因为他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所以建议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胡小昆为男性,是中共党员。他是福顺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主要负责人,并且还是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责人。胡小昆是四新村 229 号新增电梯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责人。他对该工程负有直接监管之责。他未严格督促和检查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他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诸如钢结构连廊作业平台无临边防护设施等事故隐患。他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此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内容,该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福顺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取得钢结构施工资质。它未经重庆观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就擅自使用其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来承揽工程。并且公司自行组织没有作业资质的工人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同时,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六条,还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胡小昆作为福顺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规定,其行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之后,调查组针对其他现场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进行了调查,同时也对生产、作业方面负有组织、指挥以及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调查,然而并未发现存在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的线索。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福顺源公司。经调查得知,福顺源公司承担了四新村 229 号新增电梯工程的总承包施工任务。在这一过程中,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其一,安全生产条件未能符合国家的规定。未取得钢结构施工资质,并且也未经重庆观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其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来承揽工程。同时,自行组织工人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而且还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二是雇佣李玉兵时未审核其相关特种作业资质,而后安排其上岗进行高处作业的焊接工作;三是在施工期间,未有效监督和教育李玉兵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四是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连接廊道作业平台无临边防护设施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三十条第一款 12 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四十五条 13 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4 规定,因其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辖区既有建筑物增设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涵盖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专门负责接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开工告知事宜,同时也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专项监督检查。
富士电梯公司(胡小昆代办)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进行了调查,将《电梯安装事项报告函》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了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9 月 30 日,富士电梯公司通过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收到了《电梯安装事项报告函》以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之后,该科室对业主和胡小昆展开了加装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并且向业主发放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告知书》。事故发生之前,区市场监管局在 2021 年 7 月 19 日采取了集中阶段性告知的方式,将增设电梯地址等内容告知区住房城乡建委。2022 年 5 月 30 日,区市场监管局又以同样方式进行了告知。而事故电梯的安装信息是在 2022 年 12 月告知给区住房城乡建委的。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经过调查,未严格按照《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北碚安委发〔2021〕19 号)文件的要求行事,没有及时将该工程的相关信息抄告给区住房城乡建委,而是建议由区市场监管局党组进行调查处理。
2.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辖区内既有建筑物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工作,同时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管理范围包括增设电梯的电梯井道(含钢结构)、机房、底坑、连廊、维护结构等。该建委还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履行电梯安装过程的安全管理职责,并严格执行重庆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此外,它还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电梯施工安全管理职责。该委负责会签审查设计施工图纸,查验包含施工单位在内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参与竣工验收,进行资金补助,查处违法行为等。按照内部职责分工,设计与绿色发展科联合建筑管理科负责施工设计图中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项的审查,建筑管理服务科负责施工单位资质查验,质监站负责施工质量管理并参与竣工验收,安管站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物业监督管理科负责资金补助和物业安全管理。
2022 年 7 月,经过调查。胡小昆把设计施工图等相关文件报给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备案。区住房城乡建委在备案工作完成之后,向胡小昆发放了备案凭证。其中包括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以及规划许可证等。《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北碚安委发〔2021〕19 号)文件出台之后,到事故发生这段时间,该委员会一共收到了区市场监管局的 2 批次集中告知,以及 94 处电梯的安装信息。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党委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天生街道办事处承担四新村 229 号新增电梯工程的属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由街道下属的事业单位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天生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在 2022 年 9 月 2 日前往四新村 229 号新增电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此次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李玉兵存在无证作业以及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等事故隐患。建议由天生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在此次调查过程中,并未发现其他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存在不到位之处。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要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也要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以下建议:
福顺源公司需深刻铭记此次事故的教训,要做到举一反三。需认真把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事。承包建筑工程时,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依法获取的资质证书,并且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以达到安全生产的条件。禁止出现未取得相应资质、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以及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同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安全规范和公司的规定。要求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对隐患的排查与治理。采取技术方面的措施和管理方面的措施,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区住房城乡建委以及区市场监管局等承担老旧住宅等既有建筑物增设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加强部门之间以及科室之间的协调沟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四川加钢结构电梯,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对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设计施工、证照审批、施工作业、竣工验收、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安全监管,以确保监管工作做到位,不存在任何死角。
天生街道办事处需强化底线思维与红线意识,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的职责,将辖区内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以及涉及高处作业的工程底数摸清楚,加大对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并指导辖区企业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以便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进行整改。
北碚区四新村229号新增电梯工程
“2022·9·15”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
2023年1月6日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只有取得了相应的资格之后,才能够上岗进行作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并且应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第五项规定:“要组织并建立起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同时,要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且及时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掉。”
从事建筑活动的有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它们按照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被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之后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需持有依法获取的资质证书,并且要在其资质等级所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同时,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出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也禁止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来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可以用任何形式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也不可以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去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的拆除等活动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些条件是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那么就不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属冶炼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那么就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倘若情节特别恶劣,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行为后发生了安全事故,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且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其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其三,存在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过培训后,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只有这样才能够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且该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要监督从业人员,并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起完备且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且要将其切实地落实下去。同时,要运用技术手段以及管理措施,以便能够及时地发现事故隐患,并将其消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