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西茂钢结构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全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西茂钢结构有限公司)
(北)急罚[2023]6-1号
受罚单位:重庆西茂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1863506376552J)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卫星村瓦窑组21号
邮政编码:400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阳
职称: 法定代表人
经查,重庆西茂钢结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2023年3月20日15时53分左右,重庆西茂钢结构有限公司彩钢棚安装工人在重庆香驰机电有限公司机加车间屋面转移彩钢瓦时发生坠落事故,致人受伤,经现场救援无效,于2023年3月20日16时45分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3万元。经查,重庆西茂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从事靠近边缘的高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二是未对王*等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讲解; 三是安排不持有高空作业资格的临时工王*从事高空作业;四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王*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线路作业等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重庆西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法人企业;证据二:郝*阳、唐*、唐*森、张*等人的讯问记录、西茂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事故情况的说明、《重庆西茂钢结构有限公司2023·3·20普通高空坠落事故检索资料清单》中相关材料的提交等材料证明,重庆西茂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完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从事靠近边缘的高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二是未对王*等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讲解;三是安排不持有高空作业资格的临时聘用人员王*从事高空作业; 四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消除王*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路线作业等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不符合《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1条的要求:“建筑施工中凡涉及边口、登高悬空、作业平台、交叉作业及设置安全网的,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中制定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第3.0.3条的要求:“高空施工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初次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保证生产安全。” 及第三十条:“特种生产经营单位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重庆西茂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五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要求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重庆西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大写:三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构成罚款的重庆 钢结构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碚区财政局缴纳罚款,缴纳罚款时以本机构出具的《非税收入普通缴款收据》为准,帐号以缴款时本机构出具的《非税收入普通缴款收据》为准,逾期不缴纳的重庆 钢结构 公司,每日加处罚款数额3%的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