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之前,湖南省应急管理部门对 176 家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立案查处,这些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今,从各地 1 至 9 月推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里,选取了 15 起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案例并予以公布,希望以此为鉴,通过案例来解释法律,深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湖南兆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刘某俊,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8 月 2 日,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湖南兆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刘某俊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二,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三,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些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一)、(三)、(五)项。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且对其作出处以 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乡市腾达气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是龙某民,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4 月 21 日,宁乡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宁乡市腾达气体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操作规程不够具体,并且没有异常工况处置措施;其二,现场缺乏压力控制措施;其三,气柜的出水阀门以及排净法兰腐蚀情况较为严重;其四,备用高压干燥系统腐蚀严重;其五,气柜等阀门法兰的跨接不规范。该公司安全员刘某在 2 月份向单位负责人龙某民报告了上述隐患。经调查得知钢结构设备企业生产管理,龙某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既没有安排专人,也没有安排专项资金去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龙某民的行为触犯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宁乡市应急管理局要求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且对其作出处以 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桂阳县顺发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彭某生,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4 月 7 日,郴州市桂阳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桂阳县顺发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的尾矿库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彭某生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也未对尾矿库开展安全风险分级划分。同时,该公司未实施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这些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五)项和第(六)项。桂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进行限期改正,并且对其作出处以 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涟源市鑫焱矿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彭某英,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2 月 21 日,涟源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涟源市鑫焱矿业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彭某英存在这样的行为,即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而这一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涟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且对其作出了处以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怀化市凯诚矿业有限公司的阳湾团矿区,其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8 月 30 日,怀化市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怀化市凯诚矿业有限公司白岩坳金矿阳湾团矿区展开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林某彬存在一些行为,即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也没有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这些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会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且对其作出处 3.4999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南华尚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黄某华,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7 月 4 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湖南华尚科技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黄某华存在以下行为:其一,未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研究和组织开展;其二,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些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且对其作出了处以 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岳阳市中卓钢构热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杨某,杨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2 月 16 日,岳阳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岳阳市中卓钢构热工科技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杨某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二,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这些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且对其作出了罚款 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和平桥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是万某稳,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9 月 12 日,常德市汉寿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汉寿县和平桥加油站展开执法检查。他们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万某稳存在这样的行为,即未组织建立并且也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这种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第(五)项规定。汉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且对其作出处以 2.1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南鑫泷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刘某万,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7 月 3 日,常德市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鑫泷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展开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刘某万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且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刘某万的行为触犯了《安全生产法》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以及第(六)项。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钢结构设备企业生产管理,临澧县应急管理局要求他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对他作出了处以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益阳油库,其主要负责人是李某卿,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
2 月 6 日,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湖南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益阳油库展开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李某卿没有组织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同时,他也没有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且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李某卿的行为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相违背。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赫山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对其作出了处以 2.7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胡某涛,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这构成了一个案件。
5 月 23 日,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涛未着手组织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能得到有效实施;未对企业所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全面的辨识,也未建立起统一的管控清单,同时未建立起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且未依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按照要求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胡某涛的行为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的(三)、(四)、(五)、(六)项规定相违背。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衡阳市应急管理局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对其作出了处以 3.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祁东县永发食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胡某明,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8 月 15 日,衡阳市祁东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祁东县永发食品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胡某明没有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同时,他也没有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且,他未按要求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胡某明的行为触犯了《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以及第(六)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祁东县应急管理局要求他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对他作出了处以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隆回县俊旺新型墙体材料厂的主要负责人是刘某长,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同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刘某长的行为触犯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这一规定。基于《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要求他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对他作出了处以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株洲馨隆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谭某方,其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构成了相关案件。
4 月 3 日,株洲市茶陵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株洲馨隆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展开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谭某方没有建立起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也没有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谭某方的行为触犯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茶陵县应急管理局要求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且对其作出了处以 2.01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利县胜友矿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高某才,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 月 6 日,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慈利县胜友矿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展开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高某才存在问题,即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也未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高某才的行为触犯了《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慈利县应急管理局要求他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对他作出了处以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其健全起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的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便能够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2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强调
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全国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要求
各地要积极组织宣传报道
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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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02
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
03
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04
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05
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已进入精准执法阶段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要在全面落实
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
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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