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今晨获悉,该院在本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谊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公司)在未经环保审批、环保标准不达标的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活动,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法院向大兴区环保局送达了通知书和行为保全裁定书,并在工厂现场张贴了公告。
今年6月29日,市四中院受理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四分院)诉多彩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喷漆作业产生的废气造成的大气污染。四中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向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发出公益诉讼受理通知书,并到多彩公司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检查。
据悉,去年12月,大兴区环保督察支队出具了《环保督察意见》,认定多彩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废气未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焊接烟尘未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随后,大兴区环保局对该公司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今年3月、5月,四中院检察院第四分院对多彩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北京钢结构喷漆,发现多彩公司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大气环境仍在受到破坏。四中院根据四中院的申请,对多彩公司采取了立案后财产保全措施,向环保部门发出立案通知书,并刊登报纸向社会公布立案情况。
今年7月31日,北京市四中院法官到多彩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处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多彩公司已停止生产,设备已被搬出车间。
合议庭认为,对于可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已经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北京钢结构喷漆,预防即将发生的污染、破坏,制止正在发生的污染、破坏,实现对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根据提交给法院的相关材料,初步证明多彩公司的生产活动存在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公司虽然已经停止生产,但仍然有恢复生产并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实施了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因此,四中院认为,为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法院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判决禁止多彩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生产加工基地继续从事涉及涂装、焊接、废气排放等生产活动,直至该基地完成环保审批手续或向法院提交继续生产符合环保标准、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生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