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构件制作与工地安装焊接构造设计(5.6)

   日期:2024-05-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406    
核心提示:6.1.5  焊接工艺评定所用设备、仪表的性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的钢材、栓钉、焊接材料必须能覆盖实际工程所用材料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6.2.2  除栓钉焊外,不同钢材焊接工艺评定的替代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5.6 构件制作及施工现场安装及焊接结构设计

5.6.1 构件的焊接接头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桁架及支撑杆与节点板的连接节点宜采用图5.6.1-1所示形式; 当杆件受拉时,焊缝应提前终止于搭接杆件节点板的外缘,其间距a不应小于hf;

2、型钢与钢板的搭接位置应符合图5.6.1-2的要求;

3 搭接接头的角焊缝应避免在同一搭接接触面上相交(图5.6.1-3);

4 对于要求焊缝与母材具有相同强度并承受动载荷的对接焊缝,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对接焊缝宜采用T形交叉; 交叉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拼接材料的长度和宽度不应小于300mm(图5.6.1-4); 若有特殊要求,施工图应注明焊缝位置;

5 对于采用角焊缝纵向连接的构件,若在局部载荷作用区采用一定长度的对接焊缝和角接焊缝来传递载荷,超过该长度的坡口深度应逐渐过渡到零,过渡长度应不小于沟槽深度的4倍;

6 箱形组合梁、柱的纵向焊缝宜采用全熔透或部分熔透对接焊缝(图5.6.1-5); 要求全焊透时,应采用带焊盘的单面焊[图5.6.1-5]5.6.1-5(b)];

7 仅承受静载的焊接组合H型梁、柱的纵向连接焊缝,当腹板厚度大于25mm时,宜采用全熔透焊缝或部分熔透焊缝[图5.6.1-6(b) , (C)];

8 箱形柱、隔板的焊接宜采用全焊透焊缝[图5.6.1-7(a)]; 对于不能采用电弧焊焊接的焊缝,宜采用电渣焊,焊缝应对称布置[图5.6.1-7(b)];

9 钢管混凝土组合柱的纵、横向焊缝宜采用双面或单面全焊透接头形式(高频焊除外)。 纵向焊缝接头形式见图5.6.1-8;

10 管球结构中,两个半球焊接而成的空心球采用无肋和带肋两种形式时,其结构如图5.6.1-9所示。

5.6.2 施工现场设置的焊接接头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H型框架柱安装拼接接头宜采用高强螺栓和焊接组合节点或全焊接节点[图5.6.2-1(a)、图5.6.2-1(b)]。 当采用高强螺栓和焊接组合接头时,腹板宜采用高强螺栓连接,翼缘板宜采用单V型坡口和填充全焊透焊缝连接[图5.6.2-1( C)]。 采用全焊接接头时,翼缘板宜采用单V形坡口加垫全焊透焊缝,腹板宜采用K形坡口双面部分熔透焊缝,反面不应采用根除; 设计要求腹板满焊时,如腹板厚度不大于20mm,宜采用单V型坡口垫焊[图5.6.2-1(d)]。 如果腹板厚度大于20mm,应采用K形槽。 ,应在根部清理后进行焊接[图5.6.2-1(e)];

2 钢管与箱形框架柱的安装拼接宜采用全焊接接头,并按设计要求采用全焊透焊缝或部分焊透焊缝。 全焊透焊缝坡口形式宜为带焊料的单V形坡口,见图5.6.2-2;

3、桁架或框架梁中,焊接组合H型、T型或箱形钢梁安装拼接采用全焊接连接时,翼缘板与腹板拼接的截面形式如图所示5.6.2-3、纵向焊缝在施工现场安装。 焊接质量要求应与工厂制造的双面焊缝的焊缝质量要求相同;

4 框架柱、梁刚性连接时,宜采用下列连接节点形式:

1)柱上有悬臂梁时,梁腹板与悬臂梁腹板宜采用高强螺栓连接; 梁翼缘板与悬臂梁翼缘板的连接宜采用V形坡口加垫单面全熔透焊缝[图5.6.2-4(a)],也可采用双面全熔透焊用过的;

2)当柱上无悬臂梁时,梁腹板与柱上焊接剪力板宜采用高强螺栓连接。 梁翼缘板与柱体连接宜采用单面V型槽及垫块连接。 全焊透焊缝[图5.6.2-4(b)];

3)梁与H型柱弱轴方向刚性连接时,梁腹板与柱纵向加劲肋的连接宜采用高强螺栓; 梁翼缘板与柱隔板的连接宜采用V型槽加垫单板。 全焊透焊缝[图5.6.2-4(c)];

5 施工现场管道、空心球安装的焊接接头宜采用下列形式:

1) 当钢管内壁加套管作为单面焊坡口内衬时,坡口角度、根部间隙和焊缝补强应符合图5.6.2-5(b)的要求;

2)当钢管内壁不需要套管时,管端应加工成30°~60°的锯齿形沟槽。 预装配后,管端应按间隙尺寸要求进行二次加工[图5.6.2-5(c))]; 当需要全焊透时,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和接头宏观断面检查,以确认坡口尺寸和焊接工艺参数。

6 现场安装的管与管连接的焊接接头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与管对接:壁厚不大于6mm时,可采用工字坡口加垫单面全焊透焊缝[图5.6.2-6(a)]; 当壁厚大于6mm时,可采用V型坡口和垫焊单面全焊透焊缝[图5.6.2-6(b)];

2)管与管T、Y、K型相贯接头:各节点区域应按本规范第5.3.6条的要求采用全熔透焊缝和部分熔透焊缝,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本规范图5.3.6-3和图5.3.6-4的要求; 当设计要求采用角焊缝时,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本规范图5.3.6-5的要求。

5.7 焊接结构承受动载和抗震设计

5.7.1 当需要进行疲劳验证以承受动载荷时,严禁采用塞焊、槽焊、电渣焊和气电立焊接头。

5.7.2 承受动载荷时,塞焊缝、槽焊缝、角焊缝和对接焊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承受动载荷且不需要疲劳校核的构件采用塞焊或槽焊时,垂直于应力方向的孔或槽边缘到构件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构件厚度的5倍,也不应小于孔或槽宽度的2倍; 构件端部搭接接头的纵向角焊缝长度不应小于两侧焊缝之间的垂直间距a,在没有塞焊、槽焊等措施时,其间距a a不应大于较薄部分厚度t的16倍,见图5.7.2;

2 严禁采用焊脚尺寸小于5mm的角焊缝;

3、严禁断续坡口焊和断续角焊缝;

4 对接、角接接头的组合焊缝和T形接头的全熔透坡口焊缝宜采用角焊缝加固。 加强腿的尺寸不应小于接头较薄部分厚度的1/2,但最大值不应超过10mm。 ;

5 对于承受动载荷并需要疲劳验证的接头,当拉应力垂直于焊缝轴线时,严禁采用部分熔透的对接焊缝和背面根部不清晰的无背焊缝;

6 除水平焊接位置外,不应采用L型、J型坡口;

7 不同板厚的对接接头承受动载荷时,应按本规范第5.4.4条的规定作平缓过渡。

5.7.3 承受动载荷的构件的焊接接头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截面对称的构件组合节点,焊缝宜沿构件轴线对称布置。 当应力分布不对称时,应作相应调整;

2、多个构件叠装组成构件时,应沿构件纵向采用连续焊缝;

3 对于承受动载并需要疲劳校核的桁架,弦杆和腹杆与节点板之间的搭接焊缝宜采用环绕焊缝,杆件焊缝间距不宜小于50mm。 节点板的连接形式应符合图5.7.3-1的要求;

4 实心腹板起重机梁横向加劲板与翼缘板之间的焊缝应避免与起重机梁纵向主焊缝相交。 焊接节点结构应采用图5.7.3-2形式。

5.7.4 抗震结构框架中柱、梁刚性连接节点焊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翼缘板与柱之间的对接焊缝和角接焊缝的加强腿尺寸不应小于翼缘板厚度的1/4,但最大值不应超过10mm;

2、梁下翼缘板与柱之间宜采用L型或J型槽。 应采用无衬里的单面全焊透焊缝,反面清理根部后再密封焊成平缓过渡形状; 焊接时应采用L形坡口。 当垫片一侧完全熔透时,焊接完成后应将垫片、起弧板和引出板全长拆除。 未熔合或夹渣等缺陷打磨掉后,底部密封应焊成平缓过渡形状。

5.7.5 柱连接焊缝的起弧板、引弧板、垫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拆除起弧板、引板和垫片;

2拆除时应沿柱、梁相交角切割成圆弧过渡,切割面不得有大于1mm的漏边;

3、下法兰衬板沿长度拆除后,必须对接头背面焊缝中的焊渣等缺陷进行打磨和修复,直至焊缝过渡平滑。

5.7.6 梁柱连接处梁腹板的焊接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1、腹板-翼缘板组合纵焊缝焊接后,拆除引弧板和引出板时,腹板上的过焊孔应一并加工,加工后的过焊孔应圆滑过渡。有保证;

2 下翼缘处腹板焊接孔的高度宜为腹板厚度,且不宜小于20mm。 焊接孔边缘与下翼缘板的交线与柱梁翼缘焊缝熔合线的距离应大于10mm。 腹板-翼缘板组合纵向焊缝不应在焊孔处绕过腹板厚度环向焊缝;

3、腹板厚度大于40mm时,焊孔热切割应预热至65℃以上。 必要时可将切割面抛光,然后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

4 不应采用堆焊方法来密封过焊孔。

6 焊接工艺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除符合本规范第6.6节规定的免考核条件外,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施工单位在钢结构构件生产、安装前应对首次使用的后加热、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进行焊接工艺评估。

6.1.2 施工单位应根据其承接的钢结构的设计节点形式、钢材品种、规格、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制定焊接工艺评定计划,并制定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指南。 根据本规范规定,焊接试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切割和检测钢结构检测相关标准,规范,以确定焊接接头是否具有所要求的性能,并出具检测报告; 有关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焊接工艺进行评价。 对所提出的焊接工艺进行过程见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根据试验结果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拟定焊接工艺进行评价,出具焊接工艺评价报告。

6.1.3 焊接工艺评定的环境应反映施工现场的条件。

6.1.4 焊接工艺评定中的焊接热输入、预热、后热系统等焊接参数应根据被焊材料的焊接性能制定。

6.1.5 焊接工艺评定所使用的设备、仪器性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焊接工艺评定所使用的钢材、螺栓、焊接材料必须能够覆盖实际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合格证。 质量证明文件。

6.1.6 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应由本工程施工企业持证焊接人员进行焊接。

6.1.7 焊接工艺评定采用的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分类代号应符合表6.1.7-1、表6.1.7-2和图6.1.7-1至图6.1.7-4的规定。 钢材型号应符合本规范表4.0.5的要求,试件的接头形式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要求。

6.1.8 当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合格时,可在原焊件上对不合格项目重新取样进行检验。 若仍未达到合格标准,应分析原因,制定新的焊接工艺合格方案,并按原步骤重新评定合格,直至合格。

6.1.9 除符合本规范第6.6条规定的免修资格条件外,焊接难度等级为A、B、C级的钢结构焊接工程,焊接工艺资格有效期为5年; D级钢结构焊接工程的焊接难度等级应根据工程项目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1.10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包括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工艺评定指南、焊接工艺评定记录表、焊接工艺评定检验结果表和检验报告,并应报有关单位审查备案。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应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

6.2 焊接工艺评定的替代规则

6.2.1 不同焊接方法的评定结果不得相互替代。 不同焊接方法的组合焊接可用与板厚相对应的单一焊接方法的评定结果代替。 也可采用不同焊接方法的组合进行焊接鉴定,但弯曲和冲击试样切割位置应包括不同的焊接方法; 对于同一牌号的钢材,质量等级优质钢可以替代劣质钢,劣质钢不能替代优质钢。

6.2.2 除螺柱焊外,不同钢材焊接工艺评定的替代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型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相互替代;

2 当一类、二类同类钢材的强度和质量等级发生变化时,在同等供货状态下,高牌号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可以替代低牌号钢材; III级和IV级同种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相互替代; 除一、二类钢材外,不同类别钢材组合焊接时应重新评定,单一类别钢材的评定结果不得替代;

3 同一类别钢中轧钢与铸钢、耐候钢与非耐候钢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相互替代。 控轧控冷(TMCP)钢、调质钢与其他供货状态钢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 不能相互替代;

4 国内外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相互替代。

6.2.3 当接头形式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定,但十字形接头的评定结果可以代替T形接头的评定结果,T形对接角焊缝组合焊缝的评定结果也可更换为完全或部分穿透的十字形接头。 角焊缝评估结果。

6.2.4 工程中合格试件的适用厚度范围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6.2.5 合格的管接头,壁厚覆盖率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直径覆盖率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径小于600mm的管道,直径覆盖范围不应小于工艺鉴定试验管道的外径;

2 外径不小于600mm的管道,其直径覆盖范围不应小于600mm。

6.2.6 外径不小于600mm的板对接和管对接相应位置的焊接工艺资格可相互替代。

6.2.7 除螺柱焊外,水平焊接位置评定结果可以代替平焊位置,平焊位置评定结果不能代替水平焊接位置。 立焊、仰焊位置不能用其他焊接位置代替。

6.2.8 带衬垫和不带衬垫的单面全熔透接头不可互换; 带衬里的单面全熔接头和反面带根部清洁的双面全熔接头可互换; 不同材质的垫子不可互换。

6.2.9 当螺柱材料不变时,螺柱焊焊接的钢材应符合下列替代规则:

1 III、IV类钢的螺栓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可以代替I、II类钢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2 一、二类钢的螺栓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可以相互替代;

3 Ⅲ、Ⅳ类钢的螺柱焊接工艺评定试验不能相互替代。

6.3 过程重新评估的规定

6.3.1 焊条电弧焊,当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 焊条熔敷金属抗拉强度水平的变化;

2、由低氢焊条改为非低氢焊条;

3、焊条规格变化;

4 直流焊条电流极性改变;

5 多道焊与单道焊的变化;

6、将清焊根改为清焊根;

7 立焊方向改变;

8 焊接实际使用的电流、电压值超出焊条产品手册推荐范围。

6.3.2 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当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实芯焊丝与药芯焊丝的转换;

2 单一保护气体种类的变化; 混合保护气体的种类和混合比例发生变化;

3、保护气体流量增加25%以上或减少10%以上;

4 焊枪摆动幅度超过合格值的±20%;

5、焊接时使用的电流值、电压值、焊接速度实际变化分别超过合格值10%、7%、10%;

6 实心焊丝气保焊时熔滴颗粒转变和短路转变的变化;

7 焊丝型号改变;

8 焊丝直径变化;

9 多道焊与单道焊的变化;

10 焊根清理改为焊根清理。

6.3.3 非金属电弧焊当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资格评定:

1 改变保护气体类型;

2 保护气体流量增加25%以上,或减少10%以上;

3、加焊丝与否的变化; 冷送丝和热送丝的变化; 电线类型、强度等级和型号的变化;

4 焊枪摆动幅度超过合格值的±20%;

5、焊接实际使用的电流值和焊接速度变化分别超过合格值的25%和50%;

6 焊接电流极性改变。

6.3.4 埋弧焊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 焊丝规格的变化; 焊丝和焊剂型号的变化;

2 多丝焊与单丝焊的变化;

3 添加或不添加冷丝的变化;

4 焊接电流类型和极性的改变;

5、焊接时使用的电流值、电压值、焊接速度实际变化分别超过合格值10%、7%、15%;

6、将清焊根改为清焊根。

6.3.5 电渣焊时,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单丝与复丝的变化; 板电极和灯丝电极之间的变化; 带或不带熔断器喷嘴的变化;

2、熔体喷嘴截面积变化30%以上,喷嘴品牌改变; 焊丝直径变化; 单个或多个熔体喷嘴的更换; 通量模型发生变化;

3、单侧斜角与双面斜角的变化;

4 焊接电流类型和极性的改变;

5、焊接电源的伏安特性是恒压或恒流的变化;

6、焊接时使用的电流值、电压值、送丝速度、垂直升降速度实际变化分别超过合格值20%、10%、40%、20%;

7 偏离垂直位置超过10°;

8、成型水冷滑块、挡板改造;

9 助焊剂负载量变化超过30%。

6.3.6 气、电立焊,当下列条件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 焊丝类型和直径的变化;

2 保护气体种类或混合比例改变;

3、保护气体流量增加25%以上或减少10%以上;

4 焊接电流极性改变;

5、焊接实际使用的电流值、送丝速度、电压值变化分别超过合格值的15%、30%、10%;

钢结构检测相关标准,规范_钢结构检测规范2014_钢结构检测参数

6 偏离垂直位置超过10°;

7、成型水冷滑块、挡板改造。

6.3.7 螺柱焊,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

1、螺柱材质改变;

2 螺柱公称直径变化;

3、瓷环材质发生变化;

4 非焊透焊与焊透焊的变化;

5、穿透焊时穿透板厚度、镀层量增加及类型改变;

6、螺柱焊位置与平焊位置偏离25°以上或平焊、横焊、仰焊位置发生变化;

7、螺柱焊接方法的改变;

8、预热温度比合格焊接工艺低20℃或高50℃以上;

9、提升高度、伸出长度、焊接时间、焊接所用电流值、电压值的实际变化超过合格值的±5%;

10 使用电弧焊时焊接材料发生变化。

6.4 试件和检验样品的制备

6.4.1 试件的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选试件厚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2.4规定的评价试件厚度对工程构件厚度的有效适用范围;

2 试件的母材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坡口形式、尺寸及焊接必须符合焊接工艺评定指南的要求;

3 试件尺寸应满足所制样品的取样要求。 各种接头形式的试件尺寸及试样取样位置应符合图6.4.1-1至图6.4.1-8的要求。

6.4.2 检验试样的型式和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验试样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2 对接检验试样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拉伸试样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T 2651的相关规定; 根据试验机的能力,可采用全断面拉伸试样或沿厚度方向分层取样; 分层取样时,试样厚度应覆盖焊接试件的全部厚度; 应根据试验机的能力和要求进行加工;

2)弯曲试样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GB/T 2653的有关规定; 应机械去除焊缝加强筋或衬垫,直至与母材齐平,试样的拉伸面应保留母材原有的滚动面; 当板厚度大于40mm时,可以将其切成碎片,样品的厚度应覆盖焊接测试片的全厚度;

3)影响标本的处理应遵守当前国家标准“焊接接头影响测试方法”的相关规定。 采样位置应在单面焊接过程中位于焊缝的前侧,在双面焊接过程中应位于后焊接表面。 距倒金属原始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2mm; 热影响区域冲击试样的缺口处理位置应满足图6.4.2-1的要求。 当焊接不同等级的钢等级时,应从撞击标本中取出关节热区的冲击样品,其性能要求较低; 对于具有不同焊接方法组合的焊接接头,撞击测试样品的采样应能够覆盖所有焊接方法焊接的零件(分层采样);

4)宏观酸蚀刻样品的加工应符合图6.4.2-2的要求。 每个样品的一个表面应进行测试,同一切割的两个侧面不应用作两个测试表面。

3 T形角关节的宏观酸蚀刻标本的加工应符合图6.4.2-3的要求。

4跨形关节检查标本的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关节拉伸标本的处理应符合图6.4.2-4的要求;

2)关节冲击测试样品的处理应符合图6.4.2-5的要求;

3)宏观酸蚀刻关节标本的处理应符合图6.4.2-6的要求,并且选择表面的选择应符合本文第4段第4段的规定。

5倾斜的T形角接缝,管子球接头和管道式相交关节的宏观酸蚀刻标本的加工应符合图6.4.2-2的要求,并且检查表面的选择应符合图6.4.2-2与本文第2段有关。 项目规定。

钢结构检测相关标准,规范_钢结构检测参数_钢结构检测规范2014

6.当热切割用于采样时,应根据热切割过程和样品的厚度保留处理余量,以确保标本的性能不受热切割的影响。

6.5测试和检查测试和标本

6.5.1测试片的外观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个对接接头,角关节和T形关节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使用不少于5次的放大镜检查测试片的表面。 必须没有裂缝,不完整的焊接,不完整的融合,焊接结节,毛孔,炉渣包裹物和其他过多的缺陷;

2)焊接底切的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两侧长度的15%,并且底切深度不得超过0.5mm;

3)焊缝的外观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中一流焊缝的要求(需要疲劳验证的结构焊缝的外观尺寸应符合第8.3.2条的要求此规范); 测试片的角变形可能是冷校正可以避免在焊接缺陷的位置进行采样。

2螺柱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应符合表6.5.1-1的要求。 当使用电弧焊接进行螺柱焊接时钢结构检测相关标准,规范,焊接的最小腿尺寸也应符合表6.5.1-2的要求。

6.5.2在外观检查通过后,应进行测试片的非破坏性测试。 非破坏性测试方法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射线照相缺陷检测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金属融合焊接接头的X射线照相” GB/T 3323的相关规定,并且焊缝的质量不应低于BII类; 根据“结果分类” GB 11345的相关规定,超声波检测应符合当前的国家标准“手动超声缺陷检测方法和钢焊缝的缺陷检测”,焊接接缝的质量不得低于B级。

6.5.3样品的机械性能,硬度和宏酸蚀刻测试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拉伸测试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接接头的拉伸测试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焊接接头的拉伸测试方法”的相关规定。

2)螺柱焊接接头的拉伸测试应符合图6.5.3-1的要求。

2弯曲测试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接接头弯曲测试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焊接关节弯曲测试方法” GB/T 2653的相关规定。弯曲中心直径为4δ(δ是弯曲样品的厚度),弯曲角度为180°; 弯曲过程中试样的厚度应为样品的全厚度(δ

2)螺柱焊接接头的弯曲测试应符合图6.5.3-2的要求。

3冲击测试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焊接接头影响测试方法” GB/T 2650的相关规定。

4宏观酸蚀刻测试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标准“低放大结构和钢的缺陷” GB 226的相关规定。

5硬度测试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焊接联合硬度测试方法” GB/T 2654的相关规定; 使用Vickers硬度HV10,硬度测量点的分布应符合图6.5.3-3〜图6.5.3-5的要求,焊接接头每个区域中的硬度测量点为3点,并且部分穿透性对接接头和圆角关节组合焊缝的测量点可以是焊接区和热影响区的2点。 如果热影响区域狭窄并且不能并排分布,则该区域测量点可以平行于焊接融合线。

6.5.4样本检查的资格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1联合拉伸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关节的基本材料是相同的钢等级时,每个样品的拉伸强度不得小于基本材料标准的相应规范中指定的下限; 当对接接头的基本材料是两个钢等级的组合时,每个样品的拉伸强度应为样品的拉伸强度,不应小于两个基本材料标准标准的相应规格中指定的下限。 当厚板以切片为单位时,可以取平均值;

2)当拉伸螺栓焊接接头时,当拉伸样品的拉伸负荷大于或等于由螺栓焊接端的机械性能指定的最小拉伸负荷,无论骨折发生何处,它都将获得资格。

2联合弯曲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接头弯曲测试:样品弯曲至180°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每个样品的任何方向上的裂纹和其他缺陷的个体长度不应大于3mm;

在每个样品的任何方向上,裂纹和其他缺陷的总长度不大于3mm;

四个标本中各种缺陷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4mm;

2)螺栓焊接接头的弯曲测试:样品弯曲到30°后,焊接部分没有裂纹。

3影响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焊缝中心和热影响区的粗粒区域的三个样品的平均冲击能量分别应分别达到基准标准或设计要求中规定的最小值,并允许一个样品来低于上面指定的值,但不得低于指定值。 价值的70%。

4宏酸蚀刻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样品焊接和热影响区域的表面上不应有可见的裂缝,缺乏融合和其他缺陷,以及根穿透和焊缝尺寸,两侧的焊缝尺寸差,焊缝增强等等。

5硬度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I级钢的焊接接缝和受热区的Vickers硬度值不得超过HV280,焊接接缝的Vickers硬度值不得超过II类钢的热区,并且不得超过HV350,并且III和IV钢的焊接接缝和受热区的硬度不得超过HV280。 评估应根据工程要求进行。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热播视讯

推荐视频

    Copyright © 2017-2021  二手钢结构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DESTOON 鄂ICP备20251069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