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
1.0.1 为了贯彻国家钢结构焊接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承受静载荷或动载荷且钢材厚度不小于3mm的工业与民用钢结构工程中的结构焊接。适用于本规范的焊接方法包括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电弧焊、药芯焊丝自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气电立焊、螺柱焊及其组合。
1.0.3 钢结构焊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1.0.4 钢结构焊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除氢热处理
对于冷裂纹倾向较高的结构钢,焊后应立即将焊接接头加热到一定温度(250℃~350℃)并保温一段时间,以加速氢在焊缝中的扩散和逸出。焊接接头并防止扩散氢的积聚。导致延迟开裂的焊后热处理方法。
2.1.2去应力热处理去应力热处理
焊接后,将焊接接头加热到母材Acl线以下一定温度(550℃~650℃)并保温一段时间,以减少焊接残余应力,改善接头的结构性能。
2.1.3 焊缝检修孔
在构件焊缝相交的位置,为了保证主焊缝的连续性和便于焊接操作,在相应的位置开有焊透孔。
2.1.4 免除WPS焊接工艺资格预审
在满足本规范规定的特定焊接方法和参数、钢材、接头形式和焊接材料组合的条件下,可直接采用本规范规定的焊接工艺,无需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2.1.5焊接环境温度
焊接过程中钢结构焊接施工规范,焊件周围环境的温度。
2.1.6 药芯焊丝自保护电弧焊 药芯焊丝自保护电弧焊
这种方法不需要额外的气体或焊剂保护,仅依靠焊丝芯在高温下反应形成的熔渣和气体来保护焊接区进行焊接。
2.1.7 测试
一种技术操作,包括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给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进行检验、测试处理或提供服务。
2.1.8检查
对材料、人员、工艺、过程或结果的验证及其是否符合特定要求或根据专业判断确定是否符合一般要求。
3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工程焊接难度按表3.0.1分为A、B、C、D四个等级。钢的碳当量(CEV)应按式(3.0.1)计算。
3.0.2 钢结构焊接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与工程结构类型相对应的资质。
3.0.3 承担钢结构焊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相应的焊接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标准;
2 具有相应资格的焊接技术人员、焊接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焊工、焊接热处理人员;
3、具有与所承担的焊接工程相适应的焊接设备、检验、试验设备;
4 检验仪器、仪表应当经过计量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5 焊接难度等级为C、D级的施工单位,应设有焊接工艺实验室。
3.0.4 参与钢结构焊接工程的人员资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接技术人员应受过专门的焊接技术培训,具有一年以上焊接生产或施工实践经验;
2 焊接技术负责人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承担C级、D级焊接难度等级的施工单位,其焊接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 焊接检验人员应受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焊接实践经验和技术水平,并持有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4 无损检测人员必须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其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按资质项目和权限从事无损检测和审核工作。承担焊接难度C级、D级焊接工程的无损检测审核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与认证》GB/T 9445中三级资质要求;
5 焊工应根据其所从事的钢结构的钢种、焊接节点形式、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要求钢结构焊接施工规范,进行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焊接范围不得超出资质证书的规定;
6 焊接热处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使用电加热设备进行采暖时,其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3.0.5 钢结构焊接工程人员的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工艺方案和技术措施、焊接操作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焊接技术问题;
2 焊接检验员负责对整个焊接过程进行检验和控制,并出具检验报告;
3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相应规范规定的探伤方法和标准对被检件进行探伤,并出具检测报告;
4 焊工应按照焊接工艺文件的要求进行焊接;
5 焊接热处理人员应按照热处理操作说明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0.6 钢结构焊接工程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卫生标准。
4种材料
4.0.1 钢结构焊接工程使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4.0.2 钢材和焊接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复验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4.0.3 选用的钢材应有完整的焊接性能数据、指导性焊接工艺、热加工及热处理工艺参数、相应钢材的焊接接头性能数据等;新材料应经过专家论证、评审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 ,可以在项目中使用。
4.0.4 对于焊接材料,制造厂应提供熔敷金属的化学成分、性能鉴定数据和指导性焊接工艺参数。
4.0.5 钢结构焊接工程常用的国产钢材应按其名义屈服强度分类,并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4.0.6 对于T形、十字形和角接缝,当翼缘板厚度不小于40mm时,设计时宜采用有厚度方向性能要求的钢板。钢材的厚度方向性能等级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节点形式、板材厚度和受力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的有关规定选取。
4.0.7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和《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的有关规定。
4.0.8 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和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和《碳钢药芯焊丝》的规定。焊丝》GB/T 10045、《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 17493相关规定。
4.0.9 埋弧焊所用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和《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的有关规定。埋弧焊》GB/T 12470。
4.0.10 气体保护焊所用的氩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氩气》GB/T 4842的有关规定,其纯度应不低于99.95%。
4.0.11 气体保护焊所用二氧化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焊接用二氧化碳》HG/T 2537的有关规定。对于焊接难度等级为C、D、所用二氧化碳的质量应满足本标准中优质产品的要求。
4.0.12 螺柱焊用的螺柱及焊接瓷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的有关规定。
5 焊接连接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钢结构焊接连接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减少焊缝数量和尺寸;
2 焊缝的布置应相对于构件截面的中性轴对称;
4、宜采用刚度较小的接头形式,并避免密集焊缝和二向、三向相交;
5、焊缝位置应避开高应力区域;
6 应根据不同的焊接工艺方法选择坡口形式和尺寸。
5.1.2 设计施工图和详细制作图中标识的焊缝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符号表示方法》GB/T 324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的有关规定。
5.1.3 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纸应明确下列焊接技术要求:
1、构件所用钢材的牌号和焊接材料的型号、性能要求以及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
2 钢结构构件相交节点的焊接部位、有效焊缝长度、焊脚尺寸、部分熔透焊缝的熔深深度;
3、焊缝质量等级。有无损检测要求的,应注明无损检测方法和检验比例;
4、工厂制定单元、部件装配节点的允许范围,并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结构设计应力图。
5.1.4 钢结构制作详图应注明下列焊接技术要求:
1 对设计和施工图中的所有焊接技术要求进行详细注释,明确钢结构构件相交节点的焊接位置、焊接方法、有效焊缝长度、焊缝坡口形式、焊脚尺寸、部分熔透焊缝熔深。深度和焊后热处理要求;
2、清楚标记焊缝坡口的详细尺寸。若有钢衬,则标注钢衬尺寸;
3、对于重型、大型钢结构,明确工厂生产单位和施工现场装配焊接的位置,并标记工厂生产或施工现场安装焊缝;
4 根据运输条件、安装能力、焊接可操作性和设计允许范围确定构件分割位置和拼接节点,按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焊缝设计,并提交原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审查。
5.1.5 焊缝质量等级应根据钢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应力状态等,按下列原则选择:
1 承受动载荷并需要疲劳验证的部件中,凡是需要与母材牢固连接的焊缝均应采用满焊,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对接焊缝或T形对接角焊缝,其受力垂直于焊缝长度,受拉时应为1级,受压时应不低于2级;
2) 受力平行于焊缝长度的纵向对接焊缝不应低于2级;
3) 铁路、公路桥梁梁缝板与弦杆间的角焊缝宜采用一级角焊缝,桥面与弦杆的角焊缝、桥面与U型肋(桥面侧)的角焊缝宜采用一级角焊缝。不低于二级。 ;
4)起重能力Q≥50t的重载工作系统(A6~A8)和中级工作系统(A4、A5)吊车梁腹板与上翼缘之间及起重机上弦杆之间的T形桁架和节点板的接头焊缝应满焊,焊缝形式应采用对接焊缝和角焊缝组合,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不需要疲劳校核的构件中,要求强度与母材相同的对接焊缝应焊透,其质量等级在受拉时不应低于2级,且不应低于2级。 2、有压力时。
3 部分熔透对接焊缝、角焊缝或部分熔透对接角焊缝组合的T形接头、搭接角焊缝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承受动载荷并需要疲劳校核的结构、起重机起重能力等于或大于50t的中间工作起重机梁以及梁、柱、牛腿等重要节点不应低于二级;
2)其他结构可以是三层。